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頇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0.08.01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224
號函備查
107.08.15
新壽商開字第
1070000227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要保人之申請、繳納保
險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可附加於下列商品(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下列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且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到下列骨
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扣除實際住院日數後乘以保險單上所載之
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同一事故已申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後再住院治療且申領主契約之保險金給付時,應自
被保險人已申領之「骨折未住院保險金」中扣除依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小值:
一、 保險金額×
×未住院日數。
二、 保險金額×
×實際再住院日數。
前項未住院日數,係以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累積住院治療
(
不含本次實際再住院日數
)
但未達到下列骨折別
所定日數為前提下,以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扣除累積已住院日數
(
不含本次實際再住院日數
)
計算之。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
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
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未
住院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