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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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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0.08.01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224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要保人之申請繳納保
險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可附加於下列商品(以下簡稱主契約)
保險商品名稱
新光人壽守護團體健康保險
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下列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且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到下列骨
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扣除實際住院日數後乘以保險單上所載之
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同一事故已申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後再住院治療且申領主契約之保險金給付時,應自
被保險人已申領之「骨折未住院保險金」中扣除依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小值:
一、 保險金額×
2
1
×未住院日數。
二、 保險金額×
2
1
×實際再住院日數。
前項未住院日數係以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累積住院治
(
不含本次實際再住院日數
)
但未達到下列骨折別
所定日數為前提下,以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扣除累積已住院日數
(
不含本次實際再住院日數
)
計算之。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
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
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未
住院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2.
掌骨、指骨
14
3.
蹠骨、趾骨
14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5.
肋骨
20
6.
鎖骨
28
7.
橈骨或尺骨
28
8.
膝蓋骨
28
9.
肩胛骨
34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11.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
頭蓋骨
50
13.
臂骨
40
14.
橈骨與尺骨
40
15.
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16.
脛骨或腓骨
40
17.
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18.
股骨
50
19.
脛骨及腓骨
50
20.
大腿骨頸
60
第三條: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須載明住出院日期)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
X
光片。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四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
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遭受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本公
司仍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第五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六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附加條款「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
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保險金附加條款
年繳總保險費率表
保險金額:100
職業類別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第一類
102.946 102.946 102.946 102.946
第二類
128.682 128.682 128.682 128.682
第三類
154.419 154.419 154.419 154.419
第四類
231.628 231.628 231.628 231.628
第五類
360.311 360.311 360.311 360.311
第六類
463.257 463.257 463.257 463.257
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52
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262
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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