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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加護病房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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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加護病房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生效日起經過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受三十日
限制:1.個別被保險人續保者2.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遺傳性疾病之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者。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0.08.01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220 號函備查
101.10.24 101.09.19 金管保壽字 10100062820 號函修
103.05.01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7.08.15 新壽商開字 1000000218 號函備查
108.10.01 108.08.22 金管保壽字 1080431743 號函修正
109.01.0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 號函修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加護病房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要保人之
請、繳納保險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可附加於下列之商品(以下簡稱主契約
保險商品名稱
新光人壽守護團體健康保險
新光人壽 Fun 心團體健康保險
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診療本公司按保
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但任何一
次保險事故最高以十四日為限。
第三條: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加護病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醫療診斷書或入住加護病房證明(並應記載實際入住加護病房之起迄日期)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2頁之1)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
產婦超過 20 小時)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時仍無進一步
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且呈持續性
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
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
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加條款「加護病房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2頁之2)
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加護病房保險金附加條款
年繳總保險費率表
一、被保險人數五十人(含)以上之團體,保險費率由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不含)以下之團體(最高):
每百元日額
有疾病等待期 無疾病等待期
年齡
0~4
14.458 12.841 14.458 12.841
5~9
3.861 3.412 3.861 3.412
10~14
1.886 1.347 1.886 1.347
15~19
2.783 1.975 2.783 1.975
20~24
3.772 3.322 3.772 3.322
25~29
3.681 5.747 3.681 5.747
30~34
4.579 7.184 4.579 7.184
35~39
5.656 5.747 5.656 5.747
40~44
6.915 5.568 6.915 5.568
45~49
7.991 6.555 7.991 6.555
50~54
9.698 7.812 9.698 7.812
55~59
12.123 9.608 12.123 9.608
60~64
15.715 12.302 15.715 12.302
65~69
20.205 15.894 20.205 15.894
70~74
26.761 20.833 26.761 20.833
75~79
35.201 27.030 35.201 27.030
80~84
44.541 35.112 44.541 35.112
85+
56.305 47.415 56.305 47.415
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0.52
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0.262
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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