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
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滿十五
足歲前致成附表所列之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按「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依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並以保險費率表
所載金額為基礎,加計2.2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
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
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全殘廢保險金
」。
第十七條: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遭受第八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
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
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永久完全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滿十五足
歲前致成附表所列之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適用第十六條第四項約定。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
「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八條:海外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遭受第八條約定的海外特定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或海外停
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自海外特定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或海外停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診斷
確定日為準,除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及第十七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全殘廢
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海外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永久完全殘廢與該海
外特定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或海外停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滿十五足
歲前致成附表所列之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適用第十六條第四項約定。
被保險人因同一海外特定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或海外停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種以
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海外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九條:颱風或洪水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遭受第八條約定的颱風意外傷害事故或洪水意外傷害事
故,自颱風意外傷害事故或洪水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
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及第十七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
付「颱風或洪水意外傷害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永
久完全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永久完全殘廢與該颱風意外傷害事故或洪水意外傷
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滿十五足
歲前致成附表所列之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適用第十六條第四項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