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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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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0.09.07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257 號函備查
101.05.26 新壽商開字第 1010000062 號函備查
102.02.01 新壽商開字第 1020000041 號函備查
103.05.01 新壽商開字第 1030000121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9.01.0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新光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要保人申請、繳納保險費,
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可附加於下列商品(以下簡稱主契約
保險商品名稱
新光人壽活力平安傷害保險
新光人壽新活力骨傷害保險
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加條款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需接診療
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過全民健
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
之醫院接受治療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
項費用之 65%給付,惟仍以上述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四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及醫療費用明細。
(2頁之1)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五條: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六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
照本公司職業分類非在主契約承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加條款並按日
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
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變更後之職業或職務為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
故者,本公司自事故發生日起得終止本附加條款,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2頁之2)
新光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費率表
(險種代碼20301,版數 7)
單位:新臺幣元
投保金額
3
職業類別
費率
300
375
450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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