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信用卡持有人團體定期壽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 2.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
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82.11.25 台財保第 821234913 號函核准
85.09.09 台財保第 852369957 號函修訂
93.05.28 新壽商開字第 0044 號函備查
95.01.11 新壽商開字第 0011 號函備查
95.07.17 新壽商開字第 0086 號函備查
95.10.25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610 號函修正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參加投保單位所發行以自然人為對象之信用卡正卡持有人
。
本契約所稱「投保單位」是指接受要保人委託代理投保申請、保險費繳納、契約內容
變更、契約解除及理賠申請等一切與本契約相關保險事宜之合法辦理信用卡業務金融
機構。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要保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信用卡」是指投保單位製發,供被保險人使用之信用卡而言。
本契約所稱「完全失能」,是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
失能程度之一者。
第三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四條:契約相關事宜的申請程序
要保人應委託投保單位代理投保申請、保險費繳納、契約內容變更、契約解除及理賠
申請等,一切與本契約相關之保險事宜。本公司不受理要保人自行辦理之申請。
第五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