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被保險人之保障期間
各被保險人之保障期間(以下簡稱保障期間),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成為本契約之被
保險人開始至該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繳交的保險費所能保障之日止。被保險人於保
障期間內仍有本契約之保障,本公司不因保險期間之屆滿而免責。
第七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
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
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
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
計算。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
繳保險費。
第九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以致死亡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身
故保險金。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並經投保單位向本公司申領: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保
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同時有兩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
一種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
即自動終止。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全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欲終止其保險效力時,應按本契約第四條約定,委託投保單位於以書面通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