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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信用卡持有人團體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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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信用卡持有人團體定期壽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 2.全殘廢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
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82.11.25 台財保第 821234913 號函核准
85.09.09 台財保第 852369957 號函修訂
93.05.28 新壽商開字第
0044 號函備查
95.01.11 新壽商開字第 0011 號函備查
95.07.17 新壽商開字第 0086 號函備查
95.10.25 管保二字第 09502525610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
(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約所稱「要保人」是指加投保單位所發以自然人為對象之信用卡正卡持有人
約所稱「投保單位」是指接受要保人委託代投保申請、保險費繳納約內容
約解除及賠申請等一與本約相關保險事宜之合法辦信用卡業務
機構。
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要保人本人。
約所稱「信用卡」是指投保單位製發,供被保險人使用之信用卡而言。
約所稱「全殘廢」,是指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永久完全殘
廢程之一者。
第三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四條:約相關事宜的申請程序
要保人應委託投保單位代投保申請保險費繳納、約內容變約解除及
申請等,一與本約相關之保險事宜。本公司要保人自之申請。
第五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約保險期間為一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被保險人之保障期間
各被保險人之保障期間(以下簡稱保障期間),自本約保險期間內成為本約之被
保險人開始至該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繳交的保險費所能保障之日止被保險人於保
障期間內仍有本約之保障,本公司因保險期間之屆滿而免責。
第七條:保險費的計算
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乘保險額總額計但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因
保險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
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是按訂定本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每一被
保險人的性別齡、保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額總和
計算。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內扣除本約該被保險人欠
繳保險費。
第九條:身故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障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以致死亡者本公司按其保險給付身
故保險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即自動終
人申「身故保險」應檢具下文件,並經投保單位向本公司申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條:全殘廢保險的給付與申
被保險人於本約保障期間內致成附表所永久完全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按其保
額給付全殘廢保險被保險人同時有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本公司僅給付
一種全殘廢保險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廢保險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
即自動終止。
人申「全殘廢保險」應檢具下文件:
一、全殘廢診斷書。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欲終止其保險效應按本約第四條約定委託投保單位於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終止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
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表如附件。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發符合本約第二條被保險人定義情事時其被保險人之
資格自動喪失,本公司按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十三條:資的提供
投保單位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齡、出
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持有信用卡起訖日期,以及其他與本約有
關的資
投保單位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投保單位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本公司者,在此限。
第十五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保障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如投保單位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
之身故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
被保險人保險約效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
,仍依約給付。
第十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被保險人續投保滿二後故意自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
全殘廢保險
第十七條:受人的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
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
計算後分歸其他受人。
第十八條:受人的指定與變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身故保險人的指定及變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人之指
定及變,要保人得依下約定辦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
司者,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投保單位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保險給付時,應以人直接申為限。
身故保險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已另指定身故保外,以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約身故保險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被保險人的投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
約效自始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低齡為小者約自被保險人到達
最低承保齡當日起生效
三、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
費,其息按當時本公司公告辦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廿條:住所變
投保單位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單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投保單位之最後住所
發送之。
第廿一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二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規定外,應經投保單位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投保單位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投保單位的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費者保
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廿四條:經驗分紅
約自承保之第一年度起,於每一保險年度時結算,依下公式計算當年度
年度
=
×
−×
KPePCD
tt tt t
()
1
以上公式中:
K
t
:第
t
保險年度分紅
t
P
:第
t
保險年度總保費
e
:第
t
保險年度總支出費用比
t
C
r
×該公司團體第
t
保險年度實際額+(
1
r
)×該公司團體第
t
保險年度預期
額;其中
0
r
1
,視該公司團體人多寡及保費總額大小,由本公司決定
1t
D
:第
t-1
保險年度止之歷年累積虧損餘額
t-1
保險年度已有分紅時,則第
t-1
保險年度止之歷年累計虧損餘額改以
0
計算)
註:計算當年度值為正值時,才給付當年度年度值為負
值時,無紅給付。
附表:
項目
一、
二、
三、
四、
五、
七、
雙目均失明者。
(
註一
)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
註二
)
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四
)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五
)
註:
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
況,在此限。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
外,能攝取者。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短期費
繳短期費
期間 一日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十一
個月
十二
個月
保費比
5 15 25 35 45 55 65 75 80 85 90 95 100
繳短期費: 季繳短期費:
期間 一日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個月
期間 一日
個月
個月
個月
對半
保費比
10 30 50 65 80 90 100
對季繳
保費比
20 55 85 100
新光人壽信用卡持有人團體定期壽險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依下規定:
保險額:10 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投保 投保
男性 男性
14 8.8 4.9 43 52.0 33.8
15 11.8 5.9 44 57.0 37.7
16 16.0 7.1 45 62.3 41.7
17 21.7 8.5 46 67.6 45.9
18 23.4 9.1 47 72.9 50.1
19 24.4 9.4 48 78.0 54.2
20 24.9 9.7 49 83.2 58.5
21 24.9 9.8 50 88.6 62.9
22 24.6 9.9 51 94.5 67.7
23 24.0 9.9 52 101.3 72.9
24 23.2 10.0 53 109.1 78.7
25 22.4 10.2 54 117.9 84.9
26 21.6 10.6 55 128.1 91.3
27 21.0 11.2 56 139.4 97.6
28 20.7 12.2 57 152.1 103.7
29 20.6 13.3 58 166.4 109.4
30 20.8 14.4 59 182.1 115.6
31 21.4 15.5 60 199.3 123.4
32 22.3 16.4 61 218.2 133.8
33 23.6 17.0 62 238.7 147.9
34 25.2 17.4 63 261.0 166.3
35 27.1 17.8 64 285.3 188.0
36 29.2 18.4 65 311.8 211.4
37 31.5 19.2 66 340.8 235.5
38 34.0 20.6 67 372.5 258.7
39 36.8 22.3 68 407.3 280.0
40 39.9 24.6 69 445.4 300.6
41 43.4 27.3 70 487.0 322.1
42 47.5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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