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一年期內扣式傷害保險附約_保單契約條款 第 4 頁,共 19 頁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一條: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者,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
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條約定給付「意外
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
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
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無「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扣繳附約保險成本。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二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者,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
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
除依第十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依下表給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
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
故與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給付金額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二倍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四倍
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無「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之給付。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扣繳附約保險成本。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