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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雙富利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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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雙富利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2.11.05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2824 號函備查
102.12.3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3514 號函備查
104.03.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341 號函備查
104.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0691 號函備查
104.06.08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1491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
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為五年,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以新臺幣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
額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三、「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
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四、「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另被保險
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於該保單年度內尚未屆期之分期年金,亦屬之。
五、「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年金累積期間本契約保單帳戶的價值總額,
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每日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前一
日之金額。
(二)「首次投資配置日」起: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加上尚未投
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
條所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八、「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以記
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一般帳戶。
九、「保單帳戶管理費」:係指為管理本契約保單帳戶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第十條所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十、「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將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所繳保險費中扣除
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其數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
關費用一覽表」所列相對應之百分比計算。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
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及匯
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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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
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
可抗力
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
)導致基金
淨值無
法順利
評價。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
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如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
關費用收取表」所列之投資工具,要保人得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比例配置於不
同之投資標的中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訂約時所交付本公司實際收到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扣除額;
(三)將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
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止。
十七、「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本公司以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日後之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
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十八、「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繳交保險費而實際入本公司帳戶日。依繳交方式不同,實
際入本公司帳戶日按下列約定方式認定之:
(一)以代收機構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之日為準。
(二)以現金、金融機構匯款或郵政劃撥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現金、匯款或劃撥憑條正
本之日為準。
十九、「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之
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則改以本公司於網站上公告
之收盤價為準。前述收盤價係參考該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收盤價、證券交易所公告收盤價或交
易收盤價定之。
二十一、「年金累積期間」:係指簽訂本契約時約定自本契約之生效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
之期間,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
之值。
二十三、「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四、「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五、「預定利率」:係
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當時
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且
得為負數。
二十六、「保險年齡」:係
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七、「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二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但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九、「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手續費」:係指依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
因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含本契約約定之投投資標的轉換或其他應申購投資標的之情形)
而需交付予交易機構、當地交易所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費用,此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若交易
機構或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所在地之法規調整或變更應收取之相關費用致超過附表二「投資機
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比例時本公司得依其變動幅度調整之並儘速通知要保人
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除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費費用外,每次均應一併扣除申購手續費,
再就餘額依本契約約定方式辦理。
三十、「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係指依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每月
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所計算的保單
帳戶價值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中扣除之管理費用。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於保單帳戶中扣除保單管理費後,再按月自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中扣除相
當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單位數。
十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
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下
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詳該全委之投資標的說明。
三十二、「全權委託投資帳
戶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
」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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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全權委託投資帳
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之
「首次投資配置
額」,但利
息繼續
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
額。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如有依本
契約約定應扣除而未扣除之保單管理費或保單帳戶
管理費,本公司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
計算的
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若募集不成立,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且最遲不得逾全權委託
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翌日起之三十日。前述應退還之保險費,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但利息繼續加計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再加計募集期間本公司已依約定
先自要保人繳交
與募集之保險費中扣除之保費費用、保單管理
費及保
單帳戶管理費。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要保人投保本
契約同時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者,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不
立,本契約自始
無效。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並依約定將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
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
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
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
的停止】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
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
的恢復】
本契
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
償停效前、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
管理費,並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於扣除保費費用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前述
保單帳戶管理費之計算,其保單帳戶價值以復效時要保人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為準。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
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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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因第三十條約定停止
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條第二
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要保人應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但其未償還餘額
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
止。
貨幣單位與匯率的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收益分配
給付全委提解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依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四、給付收益分配或全委提
解:本契約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金額,依附表三「評價時點
一覽表」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
計算。
五、保單管理費、保單帳戶
管理費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
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
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率參考機構,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依首次投資配置
額之約定直接扣除保單管
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但自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
日為基準日,依第二項之順序分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
帳戶價值,優先自同保單幣別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若有不足時,則依比
自其他貨幣帳戶
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如仍不
足時
再由保單帳戶中所餘其他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
單管理費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後,再按月自保單帳戶中扣除相當
於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數額或單位數。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的運作】
第十一條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有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金額者,本公司應於收益或全委提解實際分配日起
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但有下列情形者,則依下列約定方式辦理:
一、每次應給付之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金額低於新臺幣貳仟元者,改配置於該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
戶,若本契約當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配置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且不計入第十
五條第三項但書之轉換次數。
二、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時,改以開立支票方式寄送。
前項現金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
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第一項情形,給付之收益或提解分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者,本公司於扣繳後給付之。不同投資標的
之收益及全委提解金額於同一日到達本公司者,本公司將合併計算應給付之金額。
本條情形,本契約已於收益或提解實際分配日前終止、停效或逾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者,本公司依相
關稅法規定,將扣繳稅捐後之餘額,於三十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保險費交付之限制與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十二條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低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之規定,且累積繳交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
主管機關最高金額。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於要保書中指定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之比例,指定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
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但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及所設定之
投資配置比例,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但另有約定時,
不在此限。
因發生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
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響
之投資標的,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但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為整
數且總和
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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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BET
第十三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部分提領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
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且部分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部分提領何種投資標的,及欲部分提領之比例或單位數。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扣除部分提領之單位數,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為基準,計算剩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一個月內,將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
部分提領費用後,其餘額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戶價值之
比率,已逾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合前述所定
範圍後,就餘額給付要保人。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四條 本契約有效之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將投資於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
值,轉換至其他可供保險費配置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應在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轉換單位數或比例及
轉換後之投資標的及其比例本公司應以收到書面申請(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
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的
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部分提領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十五條 自第四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仟元之作業
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就該次申請,本公司不收取部分投資提領之作業
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
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幣
別非新臺幣時,則以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若因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
且亦不計入第三項但書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指數股票型基金無法完成交易時之處理】
第十六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如因市場交易量低迷或有突發狀況,致生本公司下單後無法完成該指數股票型基金
易之情形者,本公司不再續行該筆申購、贖回或轉換之作業,改依下列約定方式辦理,並應儘速通知
要保人:
申購將用以申購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金額(含投資標的轉換時由其他投資標的事先贖回之情形)
計回已扣除之申購手續費後,改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二、贖回:將應贖回之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數,計回本契約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中。
前項情形,本公司得於網站上公告停止受理該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贖回或轉換作業之申請。但同一
次申請中如包含其他投資標的之申購贖回或轉換者其他不涉及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部分不受影響。
要保人於本公司公告停止受理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後,仍提出申請且繳交保險費予本公司者,本
公司將保險費中申購該指數股票型基金部分之金額,改配置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指數股票型基金稅法上之特別約定及配息或退稅之處理
第十七條 依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所在地之法律規定,其配息有應徵收之稅金時,其稅金徵收方式依當地法令
定方式辦理,且本公司不負提供稅金扣繳證明之責。
指數股票型基金如有配息,或依當地法令規定而有退稅時,該配息及退稅金額,視為投資金額之一部
分,本公司於本契約保管銀行收到該筆配息或退稅金額後,將依第十一條之約定辦理。
前項情形,本公司保管銀行實際收到配息或退稅時,本契約已經終止或停效者,本公司收到配息或退
稅之金額後,應於三十日內返還予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年金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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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保險
借款本息)領取一次年金,或選擇由本公司依約定逐期給付分期年金。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的六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確認其行使之第一項選擇權方
式。要保人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十五日前,確認其已行使之第一項選擇權方式者,本公司概依投保
當時要保人之選擇方式,開始給付年金。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九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
第二十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一次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計算之金額給付一次年金
金額予被保險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零時生存,但於本公司給付一次年金前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
五條第三項約定處理。
分期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分期年金金額
予被保險人,直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約定處理。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二十條
一次年金之年金金額,係指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
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而得之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
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
分計算。
分期
年金給付期間之每期可
取的年金金額,係指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所計算之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而得。
項分期
金每期所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改依第一項約定辦理。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
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
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
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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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
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
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此處理方式亦載於該通知中,並將於
本公司網站公布
一、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投資標的價值或取消分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按要保人目前保險
費之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一
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若要保人目前有配置該投資標的之保險費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
而現有帳戶價值中仍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現有帳戶價值剔除已終止及關閉
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之比例,分配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三、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且現有帳戶價值
中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剩餘之帳戶價值改分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若本契約當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分配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
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並依第二項約定辦
理:
、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
之事件
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項情形時,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於投保或交付續期以後保險費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
並自該資產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分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
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辦理
投資標的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或計算年金金額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待特殊情事
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
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
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
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三條 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將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約費用及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返還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第一項保單帳戶價值,依第二條第六款約定計算。自首次投資配置日起,本公司以接到書面通知之
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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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計算。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以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
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保
單帳戶價值並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或之後身故,而本公司尚未給付一次年金者,其年金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之遺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者,如仍有第二條第四款所約定未支領之年金
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失蹤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到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
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
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
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九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
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
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二十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
的停止】
第三十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所計算
之數額。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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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
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但若要保
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
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
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
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
次日起停止。
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但應扣除已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借款本息,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
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於下次給付年金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並於未來給付年金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
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者,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者計算;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
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二條 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
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
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
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
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
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四條 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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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註】
第三十六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九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約定者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七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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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所產生、並由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用,此
用為每月 100 元。
本契約有效且於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
額後總額≧300 萬元者,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2.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 年:0.2%/月,第 2 年:0.1%/月,第 3 年:0.05%/月,第 4 起:0%
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條款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
關費用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已反映於贖
回時之單位淨值者,不在此限。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條款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
關費用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5.轉換投資標的之作
業費
要保
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
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
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
收取前
述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作業費
自第四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
別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
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就該次申請,本公
不收取部分提領之作業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7.帳戶管理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
8.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4%,第 2 年:2%,第 3 年:1%,第 4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年:4%,第 2 年:2%,第 3 年:1%,第 4 年起: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不計入轉換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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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投資機構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參閱本公司網站
http://www.fubon.com
基金
投資標的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型態
富邦人壽月月富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 1)
美元
已由淨值中
扣除
已由淨值中
扣除
富邦人壽月月收益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 ( 2)
美元
富邦人壽月月豐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 3)
美元
富邦人壽月月享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 4)
美元
( 5)
新臺幣貨幣帳戶
新臺
由本公司支
已反映於宣
告利率
已反映於宣
告利率
由本公司支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
歐元貨幣帳戶 歐元
澳幣貨幣帳戶
澳幣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
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1.「富邦人壽月月富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2 11 05 日至 102 12 10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2 12 31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3 2 10 日。
(4)提解方式:
自民國 103 2 10 起,以下列方式於每月提解本投資帳戶的委託投資資產以分配予投資人但本投
資帳戶並無報酬率與波動度的相關保證:
(a)每年 1245781011 月份以每單位 0.0417 美元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b)每年 36912 月為季度加碼提解,將依據 3 10 號、6 10 號、9 10 號、12 10 號之(若遇
本合約定義之非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委託投資帳戶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以下簡稱淨值),進行
其季度加碼機制評估與計算,此評估與計算機制如下:
若每年 36912 月季度加碼提解計算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小於 10.15 美元者:當月份每單位提
解金額為 0.0417 美元
每年 36912 月季度加碼提解計算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等於或大於 10.15 美元,且每單位淨
值小於 10.60 元者:當月份每單位提解金額為 0.0459 美元
每年 36912 月季度加碼提解計算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10.60 美元者:當月份每
單位提解金額為 0.0584 美元
每月提解委託投資資產之計算基準日:以每月 10 (若遇非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定義之營業日則順延至下
一營業日)帳戶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年度委任報酬(保管),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
費,由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年度委任報酬由保管銀行收取;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不需另行支付。
(6)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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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富邦人壽月月收益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2 11 05 日至 102 12 10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2 12 31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3 2 10 日。
(4)提解方式:
自民國 103 2 10 起,下列方式於每月提解本投資帳戶的委託投資資產以分配予投資人但本投
資帳戶並無報酬率與波動度的相關保證:
(a) 每年 1245781011 月份以每單位 0.0417 美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b) 每年 36912 月份加計季度加碼提解,此加碼提解計算機制說明如下:
季度加碼提解條 每單位提解金額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淨
值級距
每年 36912 月份季度加碼提
解機制
每單位提解 0.0417 NAV<=10.2
每單位提解 0.0459 10.2<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584 NAV>10.5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第 10 個日(若該日為非屬本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首
提解日為民國 103 2 10 日,如該日為非屬本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年度委任報酬(保管),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
管理費,由富蘭克林華美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年度委任報酬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
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不需另行支付。
(6)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3.「富邦人壽月月豐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3 11 17 日至 103 12 8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4 1 5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4 2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號,首次基準日為民國 104 2 10 日,如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
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每月以每單位 0.0459 美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c.每年 36912 月份加計季度加碼提解,此加碼提解計算機制說明如下:
季度加碼提解條 每單位提解金額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
淨值級距
每年 36912 月份
季度加碼提解機
每單位提解 0.0459 美元 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5 美元 10.5<NAV<=11.0
每單位提解 0.06 美元 NAV>11.0
d.上述營業日應為富邦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
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
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保單
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
f.
委託投資資產之提解機制可能由委託投資資產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委託投資資產本金支出
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5)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邦
投信與本公司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不需另
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公司與富邦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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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BET
4.「富邦人壽月月享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4 6 8 日至 104 7 5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4 8 3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4 9 10 日。
(4)提解方式: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預計首次委託投資資產提
解基準日,將自本委託投資帳戶成立日起屆滿 1 個月後之該月第 10 日,若已逾第 10 日,則將順延至
次一個月之第 10 日(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每月(除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外)自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金額為每單位美 0.0459 元。
C.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年度的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金額將依
下列之季度資產提解機制及季度資產提解機制級距表,進行資產提解﹕
a.季度資產提解機制: 本委託投資帳戶於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決定適用之
每單位淨值級距及每單位資產提解金額。
b.季度資產提解機制級距表:
季度提解條件適用月份 每單位資產提解金額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
(每單位淨值級距)
每年 36912 月份
每單位提解 0.0459 美元 NAV<10.2
每單位提解 0.05 美元 10.2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6 美元 NAV10.5
D.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可能由本投資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之部份,可能導致原
始投資金額減損。本投資帳戶資產提解金額不代表本投資帳戶之報酬率,且過去資產提解金額不代
未來資產提解金額,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E.本委託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委託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
下波動,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委託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保單
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
響下降。
(5)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聯博
投信與本公司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不需另
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公司與聯博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
為之。
5:【貨幣帳戶說明】
一、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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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BET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四、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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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1.基金部分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
外幣計價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
贖回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轉換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
新臺幣計價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
外幣計價
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
外幣計價
轉換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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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BET
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買入匯率)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2.貨幣帳戶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轉換
評價時
新臺幣貨幣帳戶
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新臺幣貨幣帳戶
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轉
換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轉
換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轉
換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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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BET
(不同外幣)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註1: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及轉換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遇每月扣除保單管理費、指數
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之贖回交易時,應依時序加入該項交易),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
成後,始得開始進行下一項交易。
註2
:若
基準日
非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3:若
易轉換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為富邦人壽月月富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富邦人壽月月收益月提解全
權委託投資帳戶、富邦人壽月月豐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富邦人壽月月享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
戶時,後續轉入之匯率
及基
淨值時
點將延後一資產評價日。
註4
:本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金額給付者,其匯率評價時點依各檔標的於本公司實
際發放日前一日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註5:遇台股封關,國內外 ETF 交易評價時點將順延。
註6:屬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投資標的者(簡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依下列方式評價
(1) 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投入者,匯率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 5
營業日,淨值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當日。
(2) 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後投入匯率及淨值適用日同上述評價時點一覽表基金部份之外幣計
價基金及其附註
註7:「保管銀行」係指替本契約之共同基金保管資產並處分資產的銀行。每檔基金的資產在保管機構均是一個
獨立的帳戶。保管銀行只負責保管並依照基金經理公司的指示付款,並無實際操作基金的權利。前項所稱
保管銀行可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註8:要保人或受益人的結匯金額,須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若結匯金額超過相關法規之限制,以本公司取得外匯主管機關書面核准為基準
日並依條款約定之評價時點一覽表的匯率及淨值適用之。
註9:本公司得依實際交易需要,適時修訂本評價時點一覽表。
【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104 6 1 受理某甲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1.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相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6/1 6/2 6/3 6/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不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6/1 6/2 6/3 6/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有交易執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二項(含)以上交易待執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本文件僅供參考,一切權利義務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富邦人壽雙富利變額年金保險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所產生、並由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用,
費用為每月 100 元。
本契約有效且於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
金額後總額≧300 元者,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2.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 年:0.2%/,第 2 0.1%/ 3 年:0.05%/月, 4 年起
0%
三、投資相
關費用
1.申購手續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條款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
相關費用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4.贖回費用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已反映於
贖回時之單位淨值者,不在此限。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條款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
相關費用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
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
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作業
自第四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
分別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
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就該次申請,
司不收取部分提領之作業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7.帳戶管理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8.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
部分提
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4%,第 2 年:2%,第 3 年:1%,第 4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年:4%,第 2 年:2%,第 3 年:1%,第 4 年起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不計入轉換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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