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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雙富利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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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雙富利變額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2.11.05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2824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
約保證期間為五年,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以新臺幣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
額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四、「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五、「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的價值總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每日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前一
日之金額。
(二)「首次投資配置日」起: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
六、「保單管理費」:
(一)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及運作所產生,並由本公司於遞延期間內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用,
此費用請詳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所列相對應之金額收取。
(二)本契約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之約定直接扣除保單管理費,但自首次投
資配置日後,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
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
優先自同保單幣別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若有不足時,則依比例自其他貨幣帳戶
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如仍不足時,再由保單帳戶中所餘其他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
等比例扣除。
七、「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以記
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
八、「保單帳戶管理費」:係指依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所列相對應之應收取金額。於
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之約定直接扣除保單帳戶管理費,但自首次投資配置日
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
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優先自同保單幣別貨幣帳
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若有不足時,則依比例自其他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如仍不足
時,再由保單帳戶中所餘其他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後,再按月自保單帳戶中扣除
相當於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數額或單位數。
九、「前置費用」:係指本契約訂定及運作所產生,並將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所繳保費中扣除之費
用。其數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所列相對應之百分比計算。
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契約終止或部分投資終止時所產生,並將由本公司自應給付之保單帳戶價
值中扣除之費用。其數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所列相對應之百分比計算。
十一、「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及匯
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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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件成
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如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
關費用表」所列之投資工具,要保人得將保費扣除前置費用後之餘額,依比例配置於不同之投
資標的中。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訂約時所交付本公司實際收到之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的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扣除額;
(三)將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
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止。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本公司以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日後之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
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十六、「實際收到保險費之日」:係指要保人繳交保險費而實際入本公司帳戶日。依繳交方式不同,
實際入本公司帳戶日按下列約定方式認定之:
(一)以代收機構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之日為準。
(二)以銀行匯款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到匯款憑條正本之日為準。
十七、「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之
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單位
總數計算所得之值。
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總負債包含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
之直接成本、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及其他法定費用。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則改以本公司於網站上公告
之收盤價為準。前述收盤價係參考該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收盤價、證券交易所公告收盤價或交
易收盤價定之。
十九、「遞延期間」:係指簽訂本契約時約定自本契約之生效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前之期間,並載
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二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基準日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評價時點所約
定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契約所有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後之金額。
二十一、「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二、「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三、「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二十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二十五、「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二十六、「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每個月內與保單生效日相當之日。但當月無相當日
者,以當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二十七、「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手續費」:係指依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所載,因申
購指數股票型基金(含本契約約定之投資、投資標的轉換或其他應申購投資標的之情形)而
需交付予交易機構、當地交易所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費用,此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若交易機
構或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所在地之法規調整或變更應收取之相關費用致超過附表二所載比例
時,本公司得依其變動幅度調整之,並儘速通知要保人。
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除依本契約約定扣除前置費用外,每次均應一併扣除申購手續費,
再就餘額依本契約約定方式辦理。
二十八、「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係指依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所列相對應之
應收取金額。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每月以保單
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淨值所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自指數股票型基
金中扣除之管理費用。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於保單帳戶中扣除保單管理費後,再按月自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中扣除
相當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單位數。
二十九「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下
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詳該全委之投資標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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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
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三十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之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如有依本契約約定應扣除而未扣除之保單管理費或保單帳戶
管理費,本公司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淨
值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募集不成立,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且最遲不得逾全權委託
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翌日起之三十日。前述應退還之保險費,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但利息繼續加計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再加計募集期間本公司已依約定
先自要保人繳交參與募集之保險費中扣除之前置費用、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同時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者,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不成立,本契約自始
無效。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並依約定將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第 五 條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
付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規定,且累積繳交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報
主管機關最高金額。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 六 條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每三個月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再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者,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與投保當時
相同之躉繳保險費或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且改按日數比例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並自書面通知送達翌
日起算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當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至零,而要保人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或清償保單借
款本息使保單帳戶餘額足以支付一個月之保單管理費時,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
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
管理費,並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前述保單帳戶管理費
之計算,其保單帳戶價值以復效時要保人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為準。
本契約因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二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
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還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計價貨幣單位與匯率的計算】
第 九 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部分投資終止、給付年金、給付投資收益、給付全委提解、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或保險單借款等各項作業,均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為投資時,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評
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部分投資終止: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部分終止時,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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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四、投資收益或全委提解:本契約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或全委提解金額,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
表」所約定匯率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保險費的運作】
第 十 條 投保本契約時,要保人應同時指定本契約之投資標的配置金額。
除「首次投資配置金額」外,本公司將所收到之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之餘額,以「實際收到保險費
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之淨值計算,投資於
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分配收益或全委提解的運作】
第十一條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有分配收益或全委提解金額者,本公司應於收益或全委提解金額實際到達
公司後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但有下列情形者,則依下列約定方式辦理:
一、每次應給付之投資收益或全委提解金額低於新臺幣貳仟元者,改配置於該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
戶,若本契約當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配置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且不計入第十
五條第三項但書之轉換次數。
二、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者,改以開立支票方式寄送。
前項現金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
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第一項情形,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者,本公司於扣繳後給付之。不同投資標的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全委
提解金額於同一日到達本公司者,本公司將合併計算應給付之金額。
本條情形,本契約若於收益或提解實際分配日前已終止、停效或逾遞延期間屆滿日者,本公司依相關
稅法規定,將扣繳稅金後之餘額,於三十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投資配置及比例之選擇、變更】
第十二條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於要保書中指定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之比例,指定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
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但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遞延期間內,得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及所設定之投資配置比例,變更之
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但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
因發生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若新投資配置比例無法符
合前項之約定時,該次變更受影響之投資標的,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但變更後各
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為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部分投資終止】
第十三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減少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減少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視
契約之部分終止,本公司按契約終止之約定辦理。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且
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但本公司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前述減少部分之保單帳
戶價值最低下限之金額。
要保人申請部分投資終止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減少何種投資標的,及欲減少之比例或單位數。本公
司以收到申請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之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自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該評價日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為基準,
計算剩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三十日內,將提取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部分投資終止之作業費及
解約費用後,其餘額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部分投資終止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戶價
值之比率,已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合前
述所定範圍後,就餘額給付要保人。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四條 本契約有效之遞延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將投資於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轉換至其他可
保費配置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轉換單位數或比例及轉換後之投資標的
及其比例。本公司應以收到書面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
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該評價日投資
標的之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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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的投資
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部分投資終止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十五條 自第四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投資終止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壹仟元
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投資終止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投資終止者,就該次申請,本公司不收取部分投資終止之
作業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
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幣
別非新臺幣時,則以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匯率計算相當之金額扣除。
若因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且亦不計入
第三項但書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指數股票型基金無法完成交易時之處理】
第十六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如因市場交易量低迷或有突發狀況,致生本公司下單後無法完成該指數股票型基金
易之情形者,本公司不再續行該筆申購、贖回或轉換之作業,改依下列約定方式辦理,並應儘速通知
要保人:
申購將用以申購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金額(含投資標的轉換時由其他投資標的事先贖回之情形)
計回已扣除之申購手續費後,改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二、贖回:將應贖回之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數,計回本契約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中。
前項情形,本公司得於網站上公告停止受理該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贖回或轉換作業之申請。但同一
次申請中如包含其他投資標的之申購贖回或轉換者其他不涉及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部份不受影響。
要保人於本公司公告停止受理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後,仍提出申請且繳交保險費予本公司者,本
公司將保險費中申購該指數股票型基金部份之金額,改配置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指數股票型基金稅法上之特別約定及配息或退稅之處理】
第十七條 依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所在地之法律規定,其配息有應徵收之稅金時,其稅金徵收方式依當地法令
定方式辦理,且本公司不負提供稅金扣繳證明之責。
指數股票型基金如有配息,或依當地法令規定而有退稅時,該配息及退稅金額,視為投資金額之一部
分,本公司於本契約保管銀行收到該筆配息或退稅金額後,將依第十一條之約定辦理。
前項情形,本公司保管銀行實際收到配息或退稅時,本契約已經終止或停效者,本公司收到配息或退
稅之金額後,應於三十日內返還予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年金的選擇】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按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保險單借
本息)領取一次年金,或選擇由本公司依約定逐期給付分期年金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的六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確認其行使之第一項選擇權方式。要
保人未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十五日前,確認其已行使之第一項選擇權方式者,本公司概依投保當時要
保人之選擇方式,開始給付年金。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為遞延期間末日之翌日,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五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
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一百歲;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為六十六歲(含)以上
者,投保時須於要保書指定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
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前述通知年金給付金額,是
以遞延期間屆滿日前七十日當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為基準估算所得,實際年金給付內容仍須依第二十條
之約定計算。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二十條 一次年金之年金金額,係指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
所約定淨值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而得之遞延期間屆滿日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保險
單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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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ET
分期年金給付期間之每期可領取的年金金額,係指依前項約定所計算之遞延期間屆滿日保單帳戶價
值,按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而得。
前項分期年金每期所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本公司改依第一項約定所計算之遞延
期間屆滿日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的給付】
第二十一條 一次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應給付一次年金金額予
被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零時生存,但於本公司給付一次年金前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
十六條第四項約定處理。
分期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分期年金金
額予被保險人,直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約定處理。
【投資標的之新增及終止】
第二十二條 除本契約訂定時,本公司提供之投資標的外,嗣後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增加投資標的供要
人作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
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終止或關閉投資特定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惟若係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終止或關閉者,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
發生投資標的關閉之情形者,要保人得於指定期間內變更保險費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且日
後不得以新增保險費選擇配置於該投資標的或提高該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
發生投資標的終止之情形者,要保人需轉換該投資標的或提取其價值,並同時變更保險費配置於投
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若要保人逾期未選擇者,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帳戶價值或取消分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按要保人目前保險費之
配置,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變更保險
費配置。
二、若要保人目前有配置該投資標的之保險費,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而
有帳戶價值中仍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現有帳戶價值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
重新計算之比例,分配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三、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且現有帳戶價值中亦無
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剩餘之帳戶價值改分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特殊情事之評價】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於遞延期間屆滿前,依個別投資標的之投資規定,如有暫停計算其單位淨值之情事時,本
司除應主動以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或給付外,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於投保或交付續期以後保險費時:
如自行設定保費之配置比例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則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
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分投資終止或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並自
該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但就此等延緩給付得不加計利息。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分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
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辦理投資
標的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
待該特殊情事消滅後所獲致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辦理保險單
借款。
前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投資標的核准發行之主管機關核准之。
【不分紅保險單】
VAET1021105 7/16
商品代號:VAET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將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約費用及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返還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計算,其基準日為本公司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則依贖回評價時點之淨值評價日確定。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內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被保險人得申請提前給
本公司將按未領期數金額一次貼現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者,本公司應將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要保人,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計算,其基準日為本公司收到第二十八條約定申領文件之
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則依贖回評價時點之淨值評價日確定。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而本公司尚未給付一次年金者,其年金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之遺產,本公司將給付予被保險人遺產之法定繼承人。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且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分期年金餘額,本公
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分期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時為止
【失蹤處理】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本契約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未支領之
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
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二十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VAET1021105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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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不得超過借款當日本契
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淨值
及匯率所計算之數額。
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 90%時,
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
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扣抵。
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未依前
述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
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零時起停止效力
保險單借款之利息計算方式,應記載於借款之申請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公司規定之投保年齡上限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扣除已
減少之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及保險單借款本息後,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
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於下次給付年金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並於未來給付年金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者,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者計算;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五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六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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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VAET1021105 10/16
商品代號:VAET
【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
1.保單管理費
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及運作所產生、並由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用,
此費用為每月 100 元。
本契約有效且於遞延期間內,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金額後總
額≧300 萬元者,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二、保險相關費
2.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 年:0.2%/月,第 2 年:0.1%/月,第 3 年:0.05%/月,第 4 年起:0%
1.申購手續費
開放型基金:無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條款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
費用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無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開放型基金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已反映於贖回時之單位淨值者,
不在此限。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條款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
費用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無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依保單幣別分別收
取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
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部分投資終止之
作業費
自第四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投資終止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
依保單幣別分別收取臺仟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投資終止
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投資終止者,就該次申請,本公
司不收取部分投資終止之作業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7.基金帳戶管理費
開放型基金:無
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1%
三、投資相關費
8.其它費用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4%,第 2 年:2%,第 3 年:1%,第 4 年起: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不計入轉換次數。
VAET1021105 11/16
商品代號:VAET
【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
基金
型態 種類
投資標的
計價
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手續費
富邦人壽月月富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
戶(註 1)
美元
富邦人壽月月收益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
戶(註 2)
美元
已由淨值中
扣除
已由淨值中
扣除
新臺幣貨幣帳戶
新臺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
歐元貨幣帳戶 歐元
(註 3)
澳幣貨幣帳戶
澳幣
由本公司支
已反映於宣
告利率
已反映於宣
告利率
由本公司支
1.「富邦人壽月月富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2 11 05 日至 102 12 10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2 12 31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3 2 10 日。
(4)提解方式:
自民國 103 2 10 日起以下列方式於每月提解本投資帳戶的委託投資資產以分配予投資人但本投
資帳戶並無報酬率與波動度的相關保證:
(a)每年 1、2、4、5、7、8、10、11 月份以每單位 0.0417 美元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b)每年 3、6912 月為季度加碼提解,將依據 3 10 、6 10 、9 10 、12 10 號之(若遇
本合約定義之非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委託投資帳戶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以下簡稱淨值),進行
其季度加碼機制評估與計算,此評估與計算機制如下:
若每年 3、6、9、12 月季度加碼提解計算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小於 10.15 美元者:當月份每單位提
解金額為 0.0417 美元
若每年 3、6、9、12 月季度加碼提解計算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等於或大於 10.15 美元,且每單位淨
值小於 10.60 美元者:當月份每單位提解金額為 0.0459 美元
若每年 3、6、9、12 月季度加碼提解計算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10.60 美元者:當月份每
單位提解金額為 0.0584 美元
每月提解委託投資資產之計算基準日:以每月 10 日(若遇非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定義之營業日則順延至下
一營業日)本帳戶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年度委任報酬(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
管理費由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年度委任報酬由保管銀行收取;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不需另行支付
2.「富邦人壽月月收益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2 11 05 日至 102 12 10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2 12 31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3 2 10 日。
(4)提解方式:
自民國 103 2 10 日起以下列方式於每月提解本投資帳戶的委託投資資產以分配予投資但本投
資帳戶並無報酬率與波動度的相關保證:
(a) 每年 1、2、4、5、7、8、10、11 月份以每單位 0.0417 美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b) 每年 3、6、9、12 月份加計季度加碼提解,此加碼提解計算機制說明如下:
VAET1021105 12/16
商品代號:VAET
季度加碼提解條件 每單位提解金額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淨
值級距
每單位提解 0.0417 NAV<=10.2
每單位提解 0.0459 10.2<NAV<=10.5
每年 36、9、12 月份季度加碼提
解機制
每單位提解 0.0584 NAV>10.5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第 10 個日(若該日為非屬本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首次
提解日為民國 103 2 10 日,如該日為非屬本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年度委任報酬(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
管理費,由富蘭克林華美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年度委任報酬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
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不需另行支付。
3:【貨幣帳戶說明】
一、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四、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VAET1021105 13/16
商品代號:VAET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VAET1021105 14/16
商品代號:VAET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1.基金部分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買入
評價時
外幣計價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新臺幣計價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基準日
次四評價日
新臺幣計價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四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三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評價日
轉換
評價時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三評價日
VAET1021105 15/16
商品代號:VAET
2.貨幣帳戶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買入
評價時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新臺幣貨幣帳戶
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新臺幣貨幣帳戶
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轉
換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轉
換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轉換
評價時
外幣貨幣帳戶轉
換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VAET1021105 16/16
商品代號:VAET
註1: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及轉換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遇每月扣除保單管理費、指數
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之贖回交易時,應依時序加入該項交易),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
成後,始得開始進行下一項交易。
註2:若基準日非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註3:若交易轉換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為富邦人壽月月富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富邦人壽月月收益月提解全
權委託投資帳戶時,後續轉入之匯率及基金淨值時點將延後一評價日。
註4:本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金額給付者,其匯率評價時點依各檔標的於本公司實
際發放日前一日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註5:遇台股封關,國內外 ETF 交易評價時點將順延。
註6:屬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投資標的者(簡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依下列方式評價:
(1) 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含)前投入者,匯率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 5
營業日,淨值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當日。
(2) 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後投入者匯率及淨值適用日同上述評價時點一覽表基金部份之外幣計
價基金及其附註。
註7:「保管銀行」係指替本契約之共同基金保管資產並處分資產的銀行。每檔基金的資產在保管機構均是一個
獨立的帳戶。保管銀行只負責保管並依照基金經理公司的指示付款,並無實際操作基金的權利。前項所稱
保管銀行可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註8:要保人或受益人的結匯金額,須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若結匯金額超過相關法規之限制,以本公司取得外匯主管機關書面核准為基準
日並依條款約定之評價時點一覽表的匯率及淨值適用之。
註9:本公司得依實際交易需要,適時修訂本評價時點一覽表。
【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102 7 1 日受理某甲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1.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相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7/1 7/2 7/3 7/4
評價日 評價日 評價日 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不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7/1 7/2 7/3 7/4
評價日 評價日 評價日 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有交易執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二項(含)以上交易待執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富邦人壽雙富利變額年金保險費用說明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
1.保單管理費
係為維本契管理及所產生並由公司自單帳戶中除之費用
此費用為每月 100 元。
本契約效且遞延期,要保所繳之保險扣除部分領金額後
額≧300 萬元者,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二、保險相關費
2.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 年:0.2%/月,第 2 年:0.1%/月,第 3 年:0.05%/月,第 4 年起:0%
1.申購手續費
開放型基金:無
指數股型基:由投構收取,請款附表「投資機收取之相
費用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無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開放型基金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已反映於贖回時之單位值者
不在此限。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條款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
費用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無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請轉投資標,就每次之換,本公司得依單幣分別
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部分投資終止之
作業費
自第四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投資終止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
依保單幣別分別收取臺仟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投資終止
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要人若僅幣帳戶請部投資終者,就次申請,
司不收取部分投資終止之作業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7.基金帳戶管理費
開放型基金:無
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1%
三、投資相關費
8.其它費用
四、後置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4%,第 2 年:2%,第 3 年:1%,第 4 年起: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註: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不計入轉換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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