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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除外責任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96.08.20 安俊精字第 96072 號函備查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36 號函備查
97.05.30 安俊精字第 97028 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 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批註下列條款,倘保單內容或基本條款內容與本批註條
款有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的適用】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除外責任」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保險單上附有本批註條款之住院醫
療團體健康保險主約(以下簡稱本保險契約),詳見「適用本批註條款的商品表」。
【除外責任項目之刪除】
第 二 條 本保險契約第四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戰爭(不論宣戰與否)」;第五款「天生畸形治療」;第九款
「精神病、精神分裂、酒精中毒及吸食毒品或迷幻劑」;第十款「性病及愛滋病」等除外責任項目予以
刪除。即被保險人因本批註條款所載刪除部分之除外責任項目,所導致的保險事故,亦屬本保險契約保
障範圍,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適用本批註條款的商品表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 保險商品英文簡稱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GS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