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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RCR
富邦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保單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0.10.01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2125 號函備查
101.02.10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0179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批註之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適用商品詳見附表一「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商品
表」)的一部分,本附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第 二 條 本附約附加之主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終止時,若本附約原保險期間尚未屆滿,得依第三條
約定申請繼續繳交本附約之保險費,以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全殘廢程度)之一而本公司應給付保險金者。
二、主契約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罹患主契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而本公司應給付保險金者。
【附約要保人之變更及效力延續之申請】
第 三 條 主契約因前條第一至三款原因而由受益人申請身故、完全殘廢(全殘廢)、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者,要保人得於前述保險金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經本附約全體被保險人同意,書面申請繼續繳交
保險費以延續本附約之效力。若逾期未提出申請,如本附約已約定其效力不因主契約終止而終止者,
本附約之效力仍依其約定辦理。
前項情形,若要保人即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且已身故者,應以本附約各被保險人為本附約延續後之要
保人,並應由全體被保險人以書面委任其中一人為受任人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但被保險人為未成年
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之。
除有改任之情形外,自受任人受任時起,委任人基於其要保人身份得辦理之契約變更申請及繳費義務,
均由受任人行使之。受任人如需變更,應由附約全體要保人中重新選任一人,並經全體要保人委任後,
始得為之。
【附約延續後之續期保費繳交】
第 四 條 附約延續之申請,本公司得指定附約延續後續期保險費之繳別及繳費方式。受任人應繳交依本公司指
定繳別計算,自主契約終止之翌日起至本公司同意時當期之欠繳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後以延續本附
約之效力。本附約以後各續期之保險費,亦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別及繳費方式繳交。
本附約延續效力後,除有得繼續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別及繳費方式繳納本附約
保險費。
【附約延續之期間】
第 五 條 本附約得延續之期間,以主契約原訂保險期間或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二者較早屆至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