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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鑫享受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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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鑫享受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 95.01.02(95)富壽商發字第 001
修訂文號: 95.12.29(95)富壽商發字第 276
96.01.29(96)富壽商發字第 031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
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的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四行庫利率」係指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平均值。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單年度之保險年齡增加一歲。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
「基本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甲型於繳費期間內係指基本保險金額;於繳費期滿屆滿後,則為基本保險金額每年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
複利增值。乙型係指基本保險金額每年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複利增值,其當年度保險金額表如附表三。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經過之保險期間依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之繳費方式換算所得的繳費期數」
乘以「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
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
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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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於繳費期滿後,要保人申請終止契約,若申請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大於解約金,則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總和」償付解約金。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
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一、三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
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
本條第一項所稱之「所繳保險費總和」之計算,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其「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改依「減額繳清保額」與原
「基本保險金額」比例換算。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一、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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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一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
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
本條第一項所稱之「所繳保險費總和」之計算,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其「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改依「減額繳清保
額」與原「基本保險金額」比例換算。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
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
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
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繳保險費總和、該保單年度底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最高值,
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
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
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例表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
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一、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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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契約權利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第十二條第八項及第十三條第三項有關「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之約
定即不適用。
且本契約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享有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保險單紅利。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享有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繳費期滿紅
利。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業務上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狀況,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紅利,經
董事會同意該年度紅利分配金額,並分配予要保人。保險單紅利計算公式如附表二。
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身故紅利,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
本公司於紅利宣告日後之保單週年日給付「年度紅利」予要保人,如要保人於非保單週年日時終止契約或辦理各項變更(減少保險
金額、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除終止契約及減少保險金額之外,年度紅利金額依照經過日數比例計算。
二、繳費期滿紅利: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按「年度紅利」的三倍給付「繳費期滿紅利」予要保人。
三、身故紅利: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按「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身故紅利」。
前項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
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以當時四行庫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
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年度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
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險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五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
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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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註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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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保險單紅利計算公式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之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度之保險單紅利係利差紅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三項之和,調整為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後,乘以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
一、 利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為百分之二‧七五)之差」
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二、 死差紅利:以「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經驗死亡率之差」乘以「該保單年度身故保
金額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計算。
三、 費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可使用費用與計算保險費時假設可使用費用之差」計算。
說明:
1. 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之分紅前稅前損益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本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力後,
向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及分配予要保人與股東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
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2. 上述保險單紅利分配辦法,係奉財政部 91.12.30 台財保第○九一○七一二四五九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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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富邦人壽鑫享受增額終身分紅壽險」甲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以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為單位
保單年度 10 年期 20 年期 保單年度 10 年期 20 年期
1 10,000 10,000 56 31,139 24,325
2 10,000 10,000 57 31,917 24,933
3 10,000 10,000 58 32,715 25,557
4 10,000 10,000 59 33,533 26,196
5 10,000 10,000 60 34,371 26,851
6 10,000 10,000 61 35,230 27,522
7 10,000 10,000 62 36,111 28,210
8 10,000 10,000 63 37,014 28,915
9 10,000 10,000 64 37,939 29,638
10 10,000 10,000 65 38,888 30,379
11 10,250 10,000 66 39,860 31,139
12 10,506 10,000 67 40,856 31,917
13 10,769 10,000 68 41,878 32,715
14 11,038 10,000 69 42,925 33,533
15 11,314 10,000 70 43,998 34,371
16 11,597 10,000 71 45,098 35,230
17 11,887 10,000 72 46,225 36,111
18 12,184 10,000 73 47,381 37,014
19 12,489 10,000 74 48,565 37,939
20 12,801 10,000 75 49,780 38,888
21 13,121 10,250 76 51,024 39,860
22 13,449 10,506 77 52,300 40,856
23 13,785 10,769 78 53,607 41,878
24 14,130 11,038 79 54,947 42,925
25 14,483 11,314 80 56,321 43,998
26 14,845 11,597 81 57,729 45,098
27 15,216 11,887 82 59,172 46,225
28 15,597 12,184 83 60,652 47,381
29 15,987 12,489 84 62,168 48,565
30 16,386 12,801 85 63,722 49,780
31 16,796 13,121 86 65,315 51,024
32 17,216 13,449 87 66,948 52,300
33 17,646 13,785 88 68,622 53,607
34 18,087 14,130 89 70,337 54,947
35 18,539 14,483 90 72,096 56,321
36 19,003 14,845 91 73,898 57,729
37 19,478 15,216 92 75,746 59,172
38 19,965 15,597 93 77,639 60,652
39 20,464 15,987 94 79,580 62,168
40 20,976 16,386 95 81,570 63,722
41 21,500 16,796 96 83,609 65,315
42 22,038 17,216 97 85,699 66,948
43 22,589 17,646 98 87,842 68,622
44 23,153 18,087 99 90,038 70,337
45 23,732 18,539 100 92,289 72,096
46 24,325 19,003 101 94,596 73,898
47 24,933 19,478 102 96,961 75,746
48 25,557 19,965 103 99,385 77,639
49 26,196 20,464 104 101,869 79,580
50 26,851 20,976 105 104,416 81,570
51 27,522 21,500 106 107,026 83,609
52 28,210 22,038 107 109,702 85,699
53 28,915 22,589 108 112,445 87,842
54 29,638 23,153 109 115,256 90,038
55 30,379 23,732 110 118,137 92,289
8/9
附表
【註:下列各表數值為未領取各該年度生存保險金之值。】
富邦人壽鑫享受增額終身分紅保險(甲型)
年繳 10 年期
單位:元/每萬保險金額
性別 男性 性別 女性
投保
年齡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對原契約
生存保險金比例
繳清生存
保險金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對原契約
生存保險金比例
繳清生存
保險金
5 1
40 261
0 0 1
55 161
0 0
5 2
68 044
0 0 2
79 011
0 0
5 3
至滿期日
0 234 3
至滿期日
0 561
5 4
至滿期日
0 1,281 4
至滿期日
0 1,573
5 5
至滿期日
0 2,299 5
至滿期日
0 2,557
5 6
至滿期日
0 3,289 6
至滿期日
0 3,516
5 9
至滿期日
0 6,103 9
至滿期日
0 6,237
35 1
12 127
0 0 1
20 036
0 0
35 2
27 335
0 0 2
36 329
0 0
35 3
36 287
0 0 3
45 252
0 0
35 4
44 170
0 0 4
54 318
0 0
35 5
至滿期日
0 237 5
至滿期日
0 770
35 6
至滿期日
0 1,328 6
至滿期日
0 1,810
35 9
至滿期日
0 4,410 9
至滿期日
0 4,759
65 1
01 119
0 0 1
02 132
0 0
65 2
04 228
0 0 2
07 104
0 0
65 3
07 170
0 0 3
10 356
0 0
65 4
09 358
0 0 4
13 343
0 0
65 5
12 162
0 0 5
16 238
0 0
65 6
15 088
0 0 6
19 223
0 0
65 9
至滿期日
0 551 9
至滿期日
0 1,668
9/9
富邦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 84.05.23 台財保第 841507215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第一條: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老保險及其他經本公司核定適用該批註條款之
富邦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第二條: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定義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醫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之保險金額」,係指依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當時,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給付」條款內所規定身故保
險金百分之五十之額度內,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百萬元為限。要保人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
費用水準,經本公司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
據醫學及臨床診斷其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公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
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
「生命末期」診斷書。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生命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給付保險金」。
本批註條款的終
第五條: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行使之限制條件
第六條: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第七條: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金時起,該申請給付部份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餘未
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其金額須符合本契約最低保險金額限制。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生命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額」的現值。加上
(二)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三)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
(四)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台幣伍百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依財政部當時核定之保單紅利利率計算。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出來之生前需求給付保險金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按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中扣除。
申請手續
第九條:
受益人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受益人之印鑑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額,計算出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請其確認是否行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體檢查,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第十條: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未申請給付部份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
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契約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本
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契約
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1/9
富邦人壽鑫享受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 95.01.02(95)富壽商發字第 001
修訂文號: 95.12.29(95)富壽商發字第 276
96.01.29(96)富壽商發字第 031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
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的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四行庫利率」係指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平均值。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單年度之保險年齡增加一歲。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
「基本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甲型於繳費期間內係指基本保險金額;於繳費期滿屆滿後,則為基本保險金額每年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
複利增值。乙型係指基本保險金額每年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複利增值,其當年度保險金額表如附表三。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經過之保險期間依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之繳費方式換算所得的繳費期數」
乘以「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
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
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2/9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於繳費期滿後,要保人申請終止契約,若申請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大於解約金,則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總和」償付解約金。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
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一、三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
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
本條第一項所稱之「所繳保險費總和」之計算,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其「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改依「減額繳清保額」與原
「基本保險金額」比例換算。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一、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三、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3/9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一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
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
本條第一項所稱之「所繳保險費總和」之計算,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其「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改依「減額繳清保
額」與原「基本保險金額」比例換算。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
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
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
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繳保險費總和、該保單年度底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最高值,
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
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
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例表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
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一、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契約權利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第十二條第八項及第十三條第三項有關「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之約
定即不適用。
4/9
且本契約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享有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保險單紅利。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享有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繳費期滿紅
利。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業務上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狀況,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紅利,經
董事會同意該年度紅利分配金額,並分配予要保人。保險單紅利計算公式如附表二。
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身故紅利,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
本公司於紅利宣告日後之保單週年日給付「年度紅利」予要保人,如要保人於非保單週年日時終止契約或辦理各項變更(減少保險
金額、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除終止契約及減少保險金額之外,年度紅利金額依照經過日數比例計算。
二、繳費期滿紅利: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按「年度紅利」的三倍給付「繳費期滿紅利」予要保人。
三、身故紅利: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按「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身故紅利」。
前項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
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以當時四行庫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
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年度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
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險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五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
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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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註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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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保險單紅利計算公式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之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度之保險單紅利係利差紅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三項之和,調整為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後,乘以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
一、 利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為百分之二‧七五)之差」
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二、 死差紅利:以「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經驗死亡率之差」乘以「該保單年度身故保
金額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計算。
三、 費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可使用費用與計算保險費時假設可使用費用之差」計算。
說明:
1. 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之分紅前稅前損益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本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力後,
向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及分配予要保人與股東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
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2. 上述保險單紅利分配辦法,係奉財政部 91.12.30 台財保第○九一○七一二四五九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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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富邦人壽鑫享受增額終身分紅壽險」乙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以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為單位
保單年度 10 年期 20 年期 保單年度 10 年期 20 年期
1 10,250 10,250 56 39,860 39,860
2 10,506 10,506 57 40,856 40,856
3 10,769 10,769 58 41,878 41,878
4 11,038 11,038 59 42,925 42,925
5 11,314 11,314 60 43,998 43,998
6 11,597 11,597 61 45,098 45,098
7 11,887 11,887 62 46,225 46,225
8 12,184 12,184 63 47,381 47,381
9 12,489 12,489 64 48,565 48,565
10 12,801 12,801 65 49,780 49,780
11 13,121 13,121 66 51,024 51,024
12 13,449 13,449 67 52,300 52,300
13 13,785 13,785 68 53,607 53,607
14 14,130 14,130 69 54,947 54,947
15 14,483 14,483 70 56,321 56,321
16 14,845 14,845 71 57,729 57,729
17 15,216 15,216 72 59,172 59,172
18 15,597 15,597 73 60,652 60,652
19 15,987 15,987 74 62,168 62,168
20 16,386 16,386 75 63,722 63,722
21 16,796 16,796 76 65,315 65,315
22 17,216 17,216 77 66,948 66,948
23 17,646 17,646 78 68,622 68,622
24 18,087 18,087 79 70,337 70,337
25 18,539 18,539 80 72,096 72,096
26 19,003 19,003 81 73,898 73,898
27 19,478 19,478 82 75,746 75,746
28 19,965 19,965 83 77,639 77,639
29 20,464 20,464 84 79,580 79,580
30 20,976 20,976 85 81,570 81,570
31 21,500 21,500 86 83,609 83,609
32 22,038 22,038 87 85,699 85,699
33 22,589 22,589 88 87,842 87,842
34 23,153 23,153 89 90,038 90,038
35 23,732 23,732 90 92,289 92,289
36 24,325 24,325 91 94,596 94,596
37 24,933 24,933 92 96,961 96,961
38 25,557 25,557 93 99,385 99,385
39 26,196 26,196 94 101,869 101,869
40 26,851 26,851 95 104,416 104,416
41 27,522 27,522 96 107,026 107,026
42 28,210 28,210 97 109,702 109,702
43 28,915 28,915 98 112,445 112,445
44 29,638 29,638 99 115,256 115,256
45 30,379 30,379 100 118,137 118,137
46 31,139 31,139 101 121,091 121,091
47 31,917 31,917 102 124,118 124,118
48 32,715 32,715 103 127,221 127,221
49 33,533 33,533 104 130,401 130,401
50 34,371 34,371 105 133,661 133,661
51 35,230 35,230 106 137,003 137,003
52 36,111 36,111 107 140,428 140,428
53 37,014 37,014 108 143,939 143,939
54 37,939 37,939 109 147,537 147,537
55 38,888 38,888 110 151,226 151,226
8/9
附表
【註:下列各表數值為未領取各該年度生存保險金之值。】
富邦人壽鑫享受增額終身分紅保險(乙型)
年繳 10 年期
單位:元/每萬保險金額
性別 男性 性別 女性
投保
年齡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對原契約
生存保險金比例
繳清生存
保險金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對原契約
生存保險金比例
繳清生存
保險金
5 1
45 209
0 0 1
59 148
0 0
5 2
74 54
0 0 2
86 151
0 0
5 3
至滿期日
0 796 3
至滿期日
0 1,129
5 4
至滿期日
0 2,073 4
至滿期日
0 2,374
5 5
至滿期日
0 3,312 5
至滿期日
0 3,582
5 6
至滿期日
0 4,515 6
至滿期日
0 4,755
5 9
至滿期日
0 7,911 9
至滿期日
0 8,071
35 1
14 192
0 0 1
22 322
0 0
35 2
31 140
0 0 2
40 132
0 0
35 3
40 294
0 0 3
49 347
0 0
35 4
51 243
0 0 4
至滿期日
0 358
35 5
至滿期日
0 1,046 5
至滿期日
0 1,615
35 6
至滿期日
0 2,305 6
至滿期日
0 2,832
35 9
至滿期日
0 5,646 9
至滿期日
0 6,246
65 1
01 225
0 0 1
02 317
0 0
65 2
05 266
0 0 2
08 265
0 0
65 3
09 007
0 0 3
12 279
0 0
65 4
11 318
0 0 4
15 348
0 0
65 5
14 259
0 0 5
18 338
0 0
65 6
18 101
0 0 6
22 193
0 0
65 9
至滿期日
0 661 9
至滿期日
0 2,118
9/9
富邦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 84.05.23 台財保第 841507215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第一條: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老保險及其他經本公司核定適用該批註條款之
富邦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第二條: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定義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醫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之保險金額」,係指依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當時,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給付」條款內所規定身故保
險金百分之五十之額度內,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百萬元為限。要保人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
費用水準,經本公司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
據醫學及臨床診斷其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公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
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
「生命末期」診斷書。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生命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給付保險金」。
本批註條款的終
第五條: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行使之限制條件
第六條: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第七條: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金時起,該申請給付部份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餘未
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其金額須符合本契約最低保險金額限制。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生命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額」的現值。加上
(二)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三)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
(四)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台幣伍百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依財政部當時核定之保單紅利利率計算。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出來之生前需求給付保險金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按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中扣除。
申請手續
第九條:
受益人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受益人之印鑑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額,計算出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請其確認是否行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體檢查,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第十條: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未申請給付部份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
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契約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本
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契約
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萬保險金額
10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0 995 475 962 455
1 990 472 958 452
2 992 473 959 453
3 993 474 961 454
4 995 475 963 455
5 998 476 966 456
6 1000 478 968 457
7 1002 479 970 458
8 1005 481 972 459
9 1008 482 975 461
10 1011 484 977 462
11 1014 486 980 463
12 1017 487 983 464
13 1020 489 985 466
14 1024 491 988 467
15 1027 493 990 468
16 1030 495 993 470
17 1033 496 995 471
18 1035 497 998 472
19 1038 499 1000 473
20 1040 500 1003 475
21 1043 502 1006 477
22 1046 504 1008 480
23 1049 506 1011 482
24 1052 508 1014 485
25 1055 510 1017 487
26 1058 513 1020 490
27 1061 515 1023 493
28 1065 518 1026 496
29 1068 521 1029 498
30 1072 524 1033 501
31 1076 527 1036 505
32 1080 530 1039 508
33 1084 533 1043 511
34 1088 537 1046 514
35 1092 541 1049 518
36 1096 543 1052 519
37 1100 546 1056 521
38 1104 549 1059 522
39 1109 552 1062 524
40 1113 555 1065 526
41 1118 559 1069 528
42 1123 563 1073 531
43 1128 567 1076 533
44 1133 572 1080 536
45 1139 577 1085 539
46 1145 583 1089 542
47 1151 589 1093 545
48 1157 597 1098 549
49 1164 605 1102 553
50 1172 615 1107 558
51 1174 622 1107 560
52 1176 632 1106 563
53 1178 643 1106 567
54 1182 657 1106 571
55 1186 674 1107 576
56 1191 696 1108 582
57 1197 726 1110 590
58 1204 766 1112 599
59 1212 822 1115 610
60 1222 894 1119 623
富邦人壽鑫享受增額終身分紅壽險甲型 (PIWA)
投保
年齡
男性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萬保險金額
10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0 1311 775 1269 745
1 1307 773 1265 742
2 1309 774 1267 744
3 1312 776 1269 745
4 1314 778 1272 747
5 1317 780 1275 749
6 1321 782 1278 750
7 1324 784 1281 752
8 1327 787 1284 754
9 1331 789 1288 756
10 1335 791 1291 758
11 1338 794 1294 760
12 1342 796 1297 762
13 1347 799 1301 764
14 1351 802 1304 766
15 1355 804 1308 768
16 1359 806 1311 770
17 1362 809 1314 772
18 1366 811 1317 774
19 1369 813 1321 776
20 1372 815 1324 778
21 1375 818 1327 782
22 1379 821 1330 786
23 1382 825 1333 790
24 1385 828 1337 794
25 1389 832 1340 798
26 1392 835 1343 802
27 1396 839 1347 806
28 1400 843 1350 811
29 1404 847 1354 815
30 1408 852 1357 820
31 1412 856 1361 824
32 1417 861 1365 829
33 1421 866 1368 834
34 1426 871 1372 839
35 1431 876 1376 844
36 1437 880 1380 845
37 1443 884 1384 847
38 1450 888 1388 849
39 1456 892 1392 851
40 1463 897 1397 853
41 1471 902 1401 856
42 1478 907 1406 858
43 1485 913 1410 861
44 1494 919 1415 864
45 1502 926 1420 867
46 1511 933 1426 870
47 1520 941 1431 874
48 1530 950 1437 878
49 1540 960 1443 882
50 1551 972 1449 887
51 1552 978 1447 888
52 1554 986 1446 890
53 1556 995 1445 892
54 1560 1007 1445 895
55 1564 1021 1445 899
56 1569 1038 1445 904
57 1575 1060 1446 909
58 1582 1089 1448 916
59 1591 1128 1450 924
60 1602 1184 1453 933
富邦人壽鑫享受增額終身分紅壽險乙型 (PIWB)
投保
年齡
男性
富邦安泰分紅終身壽險,增附約建議
目前26歲,富邦安泰分紅終身壽險(LPL)繳費20年剛繳滿,想問這樣還可以新增附約嗎?如果此主約新增醫療的實支實付附約,有什麼選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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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
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103年幫二個孩子買了這張保單.但是只繳了2年就沒繳.當初保險員建議停保即可.不要解約.想請問我現在還能復保嗎?或是直接解約退回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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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吉美鑫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已放7年當初躉繳13000美元現在解約取回約15500美元由於9月美國降息,想請各位大大指點迷津,是否該贖回?現在發現真正拿到的錢跟表格落差太大,所以有點不知所措😕當初是因為業務推而購買,自己也只是看表格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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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花漾年華外幣分紅終身保險
以下為這支商品的「生存保險金」敘述: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八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屆滿九十八歲),於要保人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的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及其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仍生存且未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及未生命末期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要保人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的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及其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之 80%給付生存保險金。假設被保險人為6歲,繳費年期為6年期,特定保險年齡為20歲,1. 請問這支商品的生存金最多是給付到97歲嗎?2. 請問他的生存金是從19歲開始給付還是20歲開始給付呢?3. 另外,若他的生存金是從20歲開始給付,生存金是要用19歲的當年度保險金額*0.8開始計算,還是用20歲的當年度保險金額*0.8開始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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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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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美滿致富增額終身壽險(106)LJ2
主約保額:50000元季繳2858元(已經繳了第五年第二期)請問這個產品是什麼?要繳多久,繳完有什麼保障,繳完可以解約嗎?解約金多少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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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XLJ)
各位專業保險同仁好:請教前幾年保的保單   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XLJ),為何本網站的「每月扶助生活保險金」依照失能等級分成不同金額呢?是網頁顯示錯誤嗎?網址:https://finfo.tw/products/XLJ-%E5%AF%8C%E9%82%A6%E4%BA%BA%E5%A3%BD%E5%AE%89%E5%BA%B7%E4%B9%85%E4%B9%85%E6%AE%98%E5%BB%A2%E7%85%A7%E8%AD%B7%E7%B5%82%E8%BA%AB%E5%A3%BD%E9%9A%AA-2015-08-04因我查看法規第十六條【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似乎未提到生活扶助金會依照失能等級而不同,我是否有誤會哪部分呢?感謝解答!【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日起之每一週月日按確診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共給付一百八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25%。第一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本契約如有第八條第八項、第十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25%。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本公司累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佰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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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想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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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健檢及補強規劃
目前有三個保單:遠雄終身醫療險全球防癌險富邦人壽鑫享受增額終身分紅壽險(乙型)都已經繳費超過15年. 但因為年代久遠真的有點忘記個保單細節經過搬家紙本保單也都遺失了因為單身也年過40了想要確保一下自己的保險是否有需要加強的部分希望有專業保險從業員可以幫忙歡迎留下介紹及LINE! 覺得適合會加LINE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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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福氣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 (XMI)這保單好嗎?
想問一下相較其他失能這保單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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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若選擇20年期10萬元保額,附加HNRC計畫5,是否可以在保單第一年底選擇減額繳清呢?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若選擇20年期10萬元保額,附加HNRC計畫5,是否可以在保單第一年底選擇減額繳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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