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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金安心醫療養老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住院醫療、加護病房住院醫療、長期住院慰問、住院手術慰問、癌症慰問、身故(喪葬費用)、全
殘廢、滿期保險金】
(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險「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本公司對本險罹患癌症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或復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001號
核准文號:97.11.04(97)金管保二字第09702197690號
修訂文號:98.03.30(98)富壽商發字第344號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99.05.12依99.02.10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154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
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或復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組織細
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
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本契
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
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本契約所稱「年化保險費總額」,係指按「年化保險費期數」乘以「年繳表定保險費」,其中「年化
保險費期數」於繳費期間係指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經過保險單年度(含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
當年保單年度)之年數;於繳費期滿後係指本保險單之繳費年期。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