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D21090101 6/15
商品代號:MGD2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退還未到期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第 三 章 健康險
第 一 節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
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癌症(輕度)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要保人
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癌症(輕度)保險金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契約),本公司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之責任,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本公
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本
公司並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第一至第五週年日,依上述約定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完全失能
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期限為六年,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受益人亦得於給付期間內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
率為 2%,貼現值請詳閱附表四之貼現值表。受益人一旦選擇以貼現值一次領取,且經本公司給付後,
即不得再申請變更為按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就未給付之完全失能生活扶助
保險金,依第二項約定之貼現方式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若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
助保險金期間後,始知悉被保險人已身故者,就已給付之部分,不負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責。
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仍依第一項之約定繼續給付未到期之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事故致成二項以上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僅給
付一項「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責任,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二至三級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
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二
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並於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第一至第五週年日,依上述約定給付二至
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期限為六年,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受益人亦得於給付期間內申請以貼現值一次領取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
年利率為 2%,貼現值請詳閱附表四之貼現值表。受益人一旦選擇以貼現值一次領取,且經本公司給付
後,即不得再申請變更為按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就未給付之二至三級失能
生活扶助保險金,依第二項約定之貼現方式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若本公司給付二至三
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後,始知悉被保險人已身故者,就已給付之部分,不負給付予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之責。
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仍依第一項之約定繼續給付未到期之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事故致成二項以上附表三所列二至三級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
僅給付較嚴重項目的「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第一項約定給付期間內,因本次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的失能
程度(含本契約生效前之失能),可領取較嚴重項目的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自較嚴
重失能項目診斷確定日之次一週年日改按較嚴重項目的給付比例,計算給付剩餘年度之二至三級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