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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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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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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 保本投資 結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全殘廢、滿期保及投資收
(投資標的:保本型債券)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核准文號: 92.05.07 台財保字第 0920703628
93.06.30 台財保字第 0930706666
修訂文號: 92.12.0592)富壽商發字第 146
94.06.2894)富壽商發字第 088
95.08.0195)富壽商發字第 151
95.08.2495)富壽商發字第 165
95.12.2995)富壽商發字第 275
96.01.3196)富壽商發字第 033
96.04.0996)富壽商發字第 090
96.05.1696)富壽商發字第 139
96.05.2396)富壽商發字第 145
96.07.0696)富壽商發字第 184
96.08.01 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76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
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的定義
第二條:
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額」:
係指保險單上所載以新台幣計價之投保額。
二、「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約保險保障所需的成本。
前項成本係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預定利率、預定危險發生及保險額等所計算而得之額。
三、「附加費用」:
係指本約運作所產生之投資及政相關費用。本約附加費用以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
前項費用最高得超過所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四、「身故及全殘廢保險保單價值準備」:
係指本公司為該被保險人未可能發生之身故及全殘廢保險給付而提存之款項。
五、「保單價值」:
於投資起始日前係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自繳費日起按約生效日當月第一營業日臺灣銀、第一銀及合作庫等
庫牌告二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逐日單計息之本和;於投資運用期係指「帳戶價值」之等值新台額及「
身故及全殘廢保險保單價值準備」之總和。
、「投資保費」:
係指本公司於投資起始日,將「保單價值」扣除「保險成本」後,配置至保單帳戶以購買「投資標的」之新台幣額。
七、「投資起始日」:
係指本公司配置「投資保費」予投資標的公司投資於投資標的之日
八、「投資運用期」:
係指自「投資起始日」起算之特定期間,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九、「約定外幣」:
係指本約訂當時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十、「帳戶價值」:
係指本約項下保單帳戶中投資標的之約定外幣價值。
十一、「保單帳戶」:
係指要保人於本約生效時,本公司為其開之專屬帳戶,記錄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價值之最況。
十二、「帳戶價值比」:
係指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因投資績效所致之帳戶價值變動,其計算為『計算日之帳戶價值除以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十三、「投資標的」:
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於投資起始日配置投資保費以積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如附錄)。
十四、「投資標的公司」:
係指投資標的之經公司(如附錄)。
十五、「營業日」:
係指台灣地區銀之營業日。
、「贖回費用」:
係指保戶申請終止投資標的後,投資標的公司終止運作投資標的之所需相關費用。
貨幣單位與匯計算
第三條:
約保險費之收取、返還保險費、返還保單價值及解約、投資及各項保險之給付,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但自投資起始日起,
約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約定外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約定外幣:依據投資起始日前一營業日之臺灣銀、第一銀及合作庫等三庫之收盤約定外幣即期賣出匯平均值轉換為
等值約定外幣額。
約定外幣轉換新台幣:依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臺灣銀、第一銀及合作庫等三庫之收盤約定外幣即期買入匯平均值轉換為等值
新台幣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額或帳戶價值的減少
條: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
前項保險額的減少,其帳戶價值及約定外幣滿期保險最低保證額亦同時等比減少,且減少後之帳戶價值得低於約定外幣伍仟元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帳戶價值。減少後的帳戶價值得低於約定外幣伍仟元。
前三項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本公司按第九條約定辦
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第七條:
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等於投資保費依第三條第二項約定轉換之等值外幣額。
自投資起始日翌日起,投資標的之帳戶價值係按投資標的公司揭之帳戶價值比乘以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計算而得。
本公司應於本約投資運用期內,每季依要保書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帳戶價值。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
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約訂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約解除時,本公司返還其帳戶價值之等值新台幣額予要保人
前項計算保單價值之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本公司通知解除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但身故及全殘廢保險保單價值準備之計算以本公
司通知解除之日為準。
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申請終止本約者,本公司返還其保單價值。本歷年身故及全殘廢保險保單價值準備如附表。
前項計算保單價值之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但身故及全殘廢保險保單價值準備
之計算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準。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返還其保單價值。本約之帳戶價值將依贖回費用扣除贖回費用後給付。逾期本公
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加計息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約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
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客觀上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
給付身故保險;其在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投資收或滿期保險者,本公司仍按本約給付投資或滿期保險
前項身故保險中之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仍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但申請所需相關文件於投資運用
期屆滿後送達本公司時,則帳戶價值改為相當於滿期保險,惟須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滿期保險
因本約投資標的僅為保本型動債券,本公司依第一項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
已無給付任何保險之責任。
身故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起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或保險額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本公司給付身故保
後,本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起始日後(含)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額加計帳戶價值依第三條第三項約定轉換之等值新台幣
額給付「身故保險」。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但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死亡而已取滿期保險者,受人應
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二內申請「身故保險」,本公司按保險給付;惟受人因被保險人死亡宣告致滿期後申請「身故保險」給付
者,申請時效改以法院判決日起算為限。
前項所稱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起始日前致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或保險額較高者給付「全殘
廢保險」。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起始日後(含)致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額加計帳戶價值依第三條第
三項約定轉換之等值新台幣額給付「全殘廢保險」。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但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致成
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而已取滿期保險者,受人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二內申請「全殘廢保險」,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
前項所稱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業日為準。
投資收的計算及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投資起始日後,依附錄投資標的介紹中所載的投資運用期間之週期及第三條第三項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
額後給付。
前項投資收,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二款加計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以當月第一營業日臺灣銀、第一銀及合作庫等三庫牌告二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依據複方式
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選擇者,投資以儲存生息方式辦
滿期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投資運用期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其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依第三條第三項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額後給付「滿期
保險」。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身故保險的申
第十條:
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七條: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證明。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滿期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
全殘廢等級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公司應退還帳戶價值、身故及全殘廢保險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條: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在約保單價值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借款額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
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即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本約之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
其餘額。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零數超過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上述情形發覺於投資起始日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發覺於投資起始日後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價值,其計算保單價值之帳戶價值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
業日為準,但身故及全殘廢保險保單價值準備之計算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準
二、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低
齡為小者,本約無效;上述情形發覺於投資起始日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發覺於投資起始日後者,本公司退還保單價值,其計算保單價值之帳戶價值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營
業日為準,但身故及全殘廢保險保單價值準備之計算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準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比提高保險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
的比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或保單價值,其息按當月第一營業日臺灣銀、第
一銀及合作庫等三庫牌告二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年利率平均值計算。
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三條: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定指定或變
: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人之受
第二十四條: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
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住所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七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投資風險
第二十九條: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價證券,其不論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或於本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
司依本約約定返還各項給付及保單帳戶價值準備時,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人直接承擔損,並悉由投資標的發公司
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負保證及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匯、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投資標的發公司
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附表一:(全殘廢程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
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原之情況,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服、起居、步入浴等),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錄】贖回費用
保單年度
τ 1
贖回費用
τ
α 上限 7%
1:贖回費用=所對應之投資保費運用期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 贖回費用
2:所對應之投資保費運用期起始日之帳戶價值=欲終止之帳戶價 / 評價時點之帳戶價值變動
【附件四】
富邦人壽保本投資結壽險保險成本表
躉繳 六年
單位:元/萬保額
保險 保險
14 563 227 49 3,763 1,889
15 638 248 50 4,077 2,046
16 693 267 51 4,422 2,213
17 722 280 52 4,801 2,397
18 726 289 53 5,218 2,606
19 728 293 54 5,678 2,848
20 727 292 55 6,183 3,131
21 726 290 56 6,738 3,455
22 725 287 57 7,345 3,822
23 726 287 58 8,007 4,227
24 730 289 59 8,727 4,669
25 738 296 60 9,510 5,146
26 751 308 61 10,359 5,660
27 772 325 62 11,279 6,216
28 801 346 63 12,276 6,822
29 840 371 64 13,356 7,488
30 889 399 65 14,525 8,223
31 947 431 66 15,788 9,036
32 1,016 464 67 17,153 9,933
33 1,093 500 68 18,623 10,921
34 1,178 537 69 20,205 12,006
35 1,270 578 70 21,905 13,195
36 1,370 621 71 23,726 14,493
37 1,478 668 72 25,673 15,909
38 1,595 720 73 27,748 17,449
39 1,722 778 74 29,956 19,123
40 1,861 843 75 32,295 20,937
41 2,012 917 76 34,767 22,898
42 2,175 1,001 77 37,369 25,012
43 2,352 1,097 78 40,096 27,285
44 2,543 1,204 79 42,942 29,719
45 2,750 1,324 80 45,897 32,317
46 2,973 1,454
47 3,214 1,593
48 3,477 1,739
男性 男性
保險成本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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