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IY11090901 2/14
商品代號:HIY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金享福保本終身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
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
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豁免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生存保險金】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3.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575 號函備查
104.08.04依104.05.19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號函修正
104.08.04依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修正
105.01.01依104.07.23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號函修正
107.09.14依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號函修正
109.01.01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號函修正
109.01.01依108.06.13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號函修正
109.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2072 號函備查
109.09.01 依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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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經要保人申請變
更或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三、「疾病」:係指被保險人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四、「精神疾病」:係指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號第二
百九十號至第三百十九號所稱之疾病。前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
新公佈者為準。
五、「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八、「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
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日間留院。
九、「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十、「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
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十一、「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及其限制,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但被保險人
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十二、「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十三、「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本保險
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
所得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