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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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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祝壽保、豁免保費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公司對本約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約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或恢之日起)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 94.09.14 管保二字第 09402084710
95.03.0995)富壽商發字第 050
95.09.2695)富壽商發字第 184
95.12.0595)富壽商發字第 266
95.09.14 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96.08.01 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76
96.08.2796)富壽商發字第 246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的定義
第二條: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及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
、護、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教學、研究、訓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及醫事院、校學生習、實習之醫
機構。
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效日以後初次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患且符合下
定義之疾病與意外傷病。但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的外突發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一、 心肌梗:因冠
動脈阻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具備下三條件:
1
典型之胸痛症
2
最近心電圖的典型常變化。
3
心肌酶的常增高。
二、 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
實冠動脈有狹窄或阻情形必須接受冠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包括在內。
三、 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梗造成永久性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
個月後經腦經專科醫師認定仍之殘障者。
1
植物人態。
2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
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
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
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之態。
四、 慢性腎衰竭(毒症):指個腎臟慢性且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者。
五、 癌症係指組織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性腫瘤或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檢驗確定符合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
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歸屬於性腫瘤之疾病,但下情形除外:
1
第一期何杰氏病。
2
慢性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症。
4
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
膚癌。
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超過個月
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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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效日以後初次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患且符合下
定義之疾病與意外傷病。但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的外突發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一、 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次以上經缺損發作,如視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
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
查證實,以及教學醫院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二、 心臟瓣膜手術:係指心臟瓣膜病變,經開心手術以矯正或換瓣膜的手術。包括瓣膜開術、心導管、鎖眼刺穿術或似治手術
三、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係指因主動脈疾病而施主動除和置換手術,以矯正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但包括主動脈之分支
管手術。
四、 阿爾茲海默氏病:係指慢性進性腦變性所致的失智,導致無法自日常生活活動中其中三項以上者。阿爾茲海默氏病須有精神科或
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皮質萎縮,但經官能症及精神除外。
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
態。
五、 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經漸進性退
性的一種疾病,須經教學醫院經科專科醫師的
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情況
1
藥物治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
有進性機能障礙的床表現。
3
患者無法自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日常生活能自己為之,經
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的帕森氏症除外。
嚴重燒燙傷:係指第三燒燙傷,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身體表面積受損,經教學醫院確診者。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一。
七、 昏迷: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喪失,對外界各刺激無反應,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續超過三十日。但因酒或藥物用或醫
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昏迷除外。
八、 運動經元疾病:係指原因明的運動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
,進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側硬化和原發性硬化。經教學醫院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
性和無法恢經系統損害者
九、
性腦腫瘤:係指經開顱手術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性腫瘤,或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證實,合併下四項永久
機能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1
植物人態。
2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
3
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除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個月治仍有經障礙者。
前項所稱之性腫瘤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血管瘤和脊髓腫瘤。
十、 末期疾病:係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主治醫師依據醫學床經驗認定,其平均存活期個月以內者,本公司有疑義時,本
司有權另指定專科醫師診斷,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十一、 再生不良性貧血: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紅血球、白血球及血小板減少,經骨髓檢查確認及教學醫院血
液專科醫師確診,並曾接受下
一項以上之治
1
經輸血治達九十日以上,仍需定期輸血。
2
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九十日以上。
3
經免疫抑制劑治達九十日以上。
4
骨髓移植。
十二、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係指原因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九十毫米水銀柱
mmHg
,及教學醫院心臟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三、 性肝炎:係指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壞死導致肝臟衰竭及肝性腦病變,診斷需符合下條件,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
師確診者;但直接或間接因自中毒、藥物過、酒等導致者除外。
1
經腹部超音波檢查證實有急速肝臟萎縮。
2
有肝性腦病變床症,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3
肝功能檢查急速化。
4
黃疸持續加深。
十四、 全身性紅斑瘡: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
織(
WHO
)所定義的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五級的病
,合併持續之蛋白(++以上。經教學醫院免疫專科醫師確診者
其他型之紅斑性瘡,如盤性瘡,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在此保障範圍內。
世界衛生組織瘡腎炎之分級:
1
第一級:微小病變型(
minimal
2
第二級:間質組織之瘡腎絲球腎炎(
mesangial
3
第三級:局部增生性之瘡腎絲球腎炎(
focal segmental
4
第四級:廣泛增生性之瘡腎絲球腎炎(
diffuse
5
第五級:膜性之瘡腎絲球腎炎(
membranous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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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
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
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
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約效停止。
約效的恢
第七條: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
足以變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二年不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明,通知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本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
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歷年解約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
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
約給付。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本約效終止。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
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額總
和(限本公司)
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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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一、二項約定給付之額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部分,另按日退還
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豁免保費期間,仍適用前項約定。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按其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額給付「全殘廢保險
,本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約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之額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
按日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豁免保險費期間,仍適用前項之規定。
被保險人之殘廢情事如同時或先後符合第二條所定義重大疾病,特定傷病各款情形者,本公司按保險
額僅給付一次保險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
,本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約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之額外,對於分期繳
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豁免保險費期間,仍適用前項之規定。
祝壽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於齡屆滿九十五歲之保單週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祝壽保險,本約效終止。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條: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
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七條: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的申
第十八條:
人申「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醫師診斷證明書及病檢驗報告或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的申
第十九條:
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豁免保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前,致成附表三所二至級殘廢程之一者,要保人得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
免繳本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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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致成附表三所二至級殘廢程之一者,適用前項約定
依第一項約定豁免保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其後要保人得申請變繳費期、繳別、增加保險額或變為其他種的人壽保險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
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約繼續有
效。其條件除第二十條約定外與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約經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為無「祝壽保險」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全殘廢保險」及「重大疾病暨特定
傷病保險」之給付額改按申請當時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
間如附表,但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
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一、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本約權之限制
第二十條:
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有關「另按日退還當期已繳付未
到期保險費」之約定即適用。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
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零數超過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
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本保險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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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指定及變
第三十條:
全殘廢保險、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及祝壽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定指定或變: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人之受
第三十一條: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人者,喪失受權之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住所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三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四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五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嚴重燒燙傷計算方法
0
1
5
10
15
16
歲以上
頭部
19
17
13
11
9
7
頸部
1
1
1
1
1
1
驅體
26
26
26
26
26
26
上臂(雙側)
8
8
8
8
8
8
下臂(雙側)
6
6
6
6
6
6
手(雙側)
6
6
6
6
6
6
臂部(雙側)
5
5
5
5
5
5
生殖器
1
1
1
1
1
1
大腿(雙側)
11
13
16
17
18
19
小腿(雙側)
10
10
11
12
13
14
腳(雙側)
7
7
7
7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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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全殘廢程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
居、步、入浴等),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二至級殘廢程
項目 項次 殘廢程
殘廢
等級
1-1-2
中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經障害(註 1
1-1-3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者。
3
2-1-2
雙目視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障害(註 2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註 3
3-1-1
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害
(註 4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註 5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者。
3
胸腹部
臟器
膀胱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障害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註 6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3-1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8-3-2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3-3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8-3-7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8-3-8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8-3-12
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上肢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9-4-1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4-2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9-4-3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9-4-7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9-4-8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下肢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9-4-12
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各項況定其等
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經科、經外科或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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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2)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但因經障害高,終身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
4)有失語、失認、失之病灶症、四肢麻痺、錐體外、記憶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
障害;或者麻痺等症,雖為輕,身體能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5)中經系統障害無知覺障害之錐體及錐體外之輕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腦萎縮、腦波常等屬
之,此等症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6中樞經系統之頹廢症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
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況定其等級。
1-3.
「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成癲癇性精神態者,
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認為能期待醫效果時,及因治致症安定者為準,
不論其發作型態,雖經充分治,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及平衡機能障害,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
小腦、腦幹部、額等中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少,其審定標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平衡機
能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症候,按照附註精神經障害等
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表以矯正後為準,但矯正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眼視
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原之情況,在此限。
3
3-1.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密聽計(Audiometer之,其平均聽喪失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蓋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食窄、舌常、
喉頭支配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似之食物以外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能構音
者。
A. 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 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 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 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 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
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管、膀胱及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大部分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腎臟、副腎、輸管、膀胱及道等。
5-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綜合衡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
比照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斷者。
6-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
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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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
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之程,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明圖。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個月治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即可判定者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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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
20
單位:元∕每萬保險
投保 性別 男性
性別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5 1
0 152
0 1
3 4
0
5 2
13 189
0 2
15 353
0
5 3
21 123
0 3
23 291
0
5 4
27 195
0 4
29 62
0
5 5
31 344
0 5
33 31
0
5 6
35 65
0 6
36 56
0
5 9
41 263
0 9
43 254
0
5 12
45 282
0 12
49 73
0
5 15
49 94
0 15
53 269
0
5 18
53 355
0 18
59 96
0
35 1
0 150
0 1
0 326
0
35 2
4 112
0 2
4 202
0
35 3
7 66
0 3
7 151
0
35 4
9 194
0 4
9 292
0
35 5
11 139
0 5
11 350
0
35 6
12 343
0 6
13 346
0
35 9
16 238
0 9
19 88
0
35 12
19 186
0 12
23 62
0
35 15
22 38
0 15
26 217
0
35 18
25 361
0 18
31 49
0
60 1
0 63
0 1
0 65
0
60 2
0 332
0 2
1 84
0
60 3
1 201
0 3
2 56
0
60 4
2 72
0 4
3 22
0
60 5
2 285
0 5
3 320
0
60 6
3 96
0 6
4 223
0
60 9
4 183
0 9
6 189
0
60 12
5 189
0 12
7 345
0
60 15
6 209
0 15
9 172
0
60 18
8 243
0 18
12 3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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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批註條款
(身故保險、全殘廢保險、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修查文號: 95.03.2895)富壽商發字第 066
修訂文號: 95.09.14 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批註條款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第一條
本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已核准之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
險(以下簡稱本約)
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有牴觸者,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身故保險、全殘廢保險與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的給付
第二條
約之身故保險、全殘廢保險與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按下規定計算:
一、計算本約之身故保險、全殘廢保險與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時,按「保險額」與「所繳保險費總和」高者給付之。
二、本批註條款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或診斷確定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前最近一次
之保險費繳別換算本約已經過之保險期間所得的繳費期」乘以「依本保險費費表對應後該次所應繳之保險費」計算之
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條
約變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適用本批註條款。
繳費表單:/每萬保險
20 20
0 194 177
1 194 176
2 199 180
3 204 185
4 209 189
5 214 194
6 220 200
7 226 205
8 233 211
9 240 217
10 247 223
11 254 229
12 261 236
13 269 243
14 277 249
15 284 256
16 290 264
17 295 270
18 301 276
19 306 281
20 312 287
21 318 292
22 325 298
23 331 304
24 338 311
25 345 317
26 352 324
27 360 330
28 368 337
29 376 345
30 384 352
31 393 360
32 402 367
33 412 375
34 421 384
35 431 392
36 442 400
37 453 409
38 465 418
39 477 427
40 489 436
41 496 438
42 512 451
43 530 464
44 548 477
45 567 490
46 587 504
47 608 518
48 631 533
49 654 548
50 678 564
51 704 581
52 731 599
53 760 617
54 790 637
55 820 657
56 866 679
57 915 703
58 967 727
59 1021 753
60 1079 780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SDW)
投保
男性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對「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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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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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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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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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XLJ)
各位專業保險同仁好:請教前幾年保的保單   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XLJ),為何本網站的「每月扶助生活保險金」依照失能等級分成不同金額呢?是網頁顯示錯誤嗎?網址:https://finfo.tw/products/XLJ-%E5%AF%8C%E9%82%A6%E4%BA%BA%E5%A3%BD%E5%AE%89%E5%BA%B7%E4%B9%85%E4%B9%85%E6%AE%98%E5%BB%A2%E7%85%A7%E8%AD%B7%E7%B5%82%E8%BA%AB%E5%A3%BD%E9%9A%AA-2015-08-04因我查看法規第十六條【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似乎未提到生活扶助金會依照失能等級而不同,我是否有誤會哪部分呢?感謝解答!【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日起之每一週月日按確診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共給付一百八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25%。第一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本契約如有第八條第八項、第十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25%。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本公司累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佰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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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想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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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請問這張保費為什麼這麼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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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福氣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 (XMI)這保單好嗎?
想問一下相較其他失能這保單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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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
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103年幫二個孩子買了這張保單.但是只繳了2年就沒繳.當初保險員建議停保即可.不要解約.想請問我現在還能復保嗎?或是直接解約退回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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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想補足醫療險、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43歲、女性、小家庭、學校內勤,家人幫忙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繳費都已期滿,知道有些還是不OK的終生險,想補足醫療險(含門診手術..等)、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想從全球、南山人壽、台北富邦.、台壽、國泰壽...等保險中,找出最自己最合適的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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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全球舊保單
富邦人壽新安心寶倍終身健康保險(HIW4)3百(停售)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 (SDW1)/10萬(停售)富邦人壽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NHSD)/2000(停售)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 /2千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E)/20萬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XHB) 30萬計劃4請問要補強實支還能掛在富邦或全球下嗎 建議補在哪一間 如果要2間都補是不是要先送富邦等過件才能送全球?目前想補富邦實支在加高 跟全球X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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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主約跟失能險是否適合
15歲小孩(8月就滿16歲)原有保單內容如下,小孩出生時自費健康檢查發現有 “心房中膈缺損”(以下原保險是在發現小孩心臟問題前投保) 台新人壽:不分紅終身壽險(50萬)、新癌症終身健康附約(1單位)、住院醫療附約丙型(計畫20)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30萬)、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5單位)、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30萬)、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意外傷害醫療一般型(3萬)、親子豁免保費富邦產險:新十全兒童計畫A(100萬)    台新人壽業務目前有幫忙規劃下列內容,請問適合嗎? 業務告知因為小孩年齡加上要加失能險所以主約要重買,請問是否確實如此? 如果是,這個主約適合嗎? 還是有其他產品更適合? 謝謝~  1. NWL55B/ 繳費至55歲心享愛家終身保險/ 繳費40年/ 保障60萬 2. D2065N/ 20年繳費保障至65歲失能照護久久健康保險附約/ 繳費20年/ 保障12萬 3. HFAAAN/ 住院醫療附約定額/ 繳費65年/ 計畫10 4. NCR55B/ 繳費至55歲新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繳費40年/ 1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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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實支無法投保,請幫忙推薦第二家
小孩 14歲原有保單內容如下(原保險是在發現小孩心臟問題前投保),原本要投保全球但業務告知可能快停售所以現在核保都很嚴口頭有被告知小孩有心臟問題應該不會核保。目前小孩已有舊保單內容如下,如果要再找其他家實支,會建議遠雄的永康富或是中壽的好康泰 或是有其他家建議呢? 或是台新原本的實支可以再怎麼增加嗎?謝謝~1. 台新人壽:不分紅終身壽險(50萬)、新癌症終身健康附約(1單位)、住院醫療附約丙型(計畫20)2.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30萬)、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5單位)、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30萬)、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意外傷害醫療一般型(3萬)、親子豁免保費3. 富邦產險:新十全兒童計畫A(100萬) PS. 小孩出生時自費檢查發現有"小的心房中膈缺損",醫生說他的中膈有小洞沒有密合,但是洞實在太小不需要任何處理,只需每年照超音波持續追蹤即可,今年檢查醫生告知洞又變小一點所以改成兩年檢查一次即可無需任何治療。兩個月內無就診或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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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再幫小孩增加台新人壽的保險嗎
小孩今年15歲,出生自費檢查發現有"小的心房中膈缺損",檢查前有投保內容如下(去年有陸續送件全球 -> 遠雄 -> 凱基但都因心臟問題被拒保),今年投保台新人壽很幸運這個月核保了(小的心房中膈缺損及此併發症除外),業務說半年內投保都會是相同條件所以建議我可以趁此幫小孩再增加保障,想請教是否需要增加?出生時投保的舊保單內容1. 台新人壽:不分紅終身壽險(50萬)、新癌症終身健康附約(1單位)、住院醫療附約丙型(計畫20)2.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30萬)、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5單位)、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30萬)、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意外傷害醫療一般型(3萬)、親子豁免保費3. 富邦產險:新十全兒童計畫A(100萬) 今年初新投保剛核保的內容1. NWL55B/ 繳費至55歲心享愛家終身保險/ 繳費40年/ 保障60萬2. D2065N/ 20年繳費保障至65歲失能照護久久健康保險附約/ 繳費20年/ 保障12萬3. HFAAAN/ 住院醫療附約定額/ 繳費65年/ 計畫104. NCR55B/ 繳費至55歲新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繳費40年/ 1單位  目前業務建議新增加內容1. PTL50A/ 50歲滿期定期保險/繳費35年/ 保障200萬 2. HFAAAN/ 住院醫療附約定額/ 繳費65年/ 計畫20 3. NCR55B/ 繳費至55歲新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繳費40年/ 1單位  針對新增加跟剛核保的保單內容有幾個疑問請教1. 業務說要增加附約主約必須高於200萬,但PTL50A 最低保額為200萬,請問一定要增加這個部分才能再新增第2~3項附約嗎?2. 今年剛核保的主約 "NWL55B"一年後可以取消嗎(將其他附約掛在出生時投保的主約下或是增加新的定期險主約?)3. 擔心小孩實支保障比較少但也無法新增其他保險公司的實支,業務說HFAAAN在10/1就要改版,是否該增加此內容?或是有其他建議商品?4. 癌症險的部分雖然比較想投保遠雄,但之前除了壽險主約同意投保其他都被拒保所以年初還是在台新這增加癌症險。依照小孩這樣的內容需要再增加嗎? 或是有其他建議?另外,目前剛好遇到小孩保單周年可以增加 "不分紅終身壽險"的保額(10萬元),像這種保單周年增加保額的部分會建議增加嗎?不好意思寫得有點多,先感謝各位專業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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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幫自己跟小孩保單調整完整
年輕時幫自己跟小孩購買了一些保險,有保險業務建議我可以增加中國人壽的部分保險,想了解一下是否有不足或需要調整的部分,謝謝~1. 自己中國人壽: 登峰終身保險-平準型(50萬)、防癌終身(CRA)-個人型(2單位)、新康泰綜合住院醫療(NCH)(10單位)、意外傷害保險附約(RPA)(127萬)、意外傷害醫療附約(RMR)(3萬元)宏泰人壽: 經典人生終身壽險(5萬)、終身醫療保險附約己型(1500)台灣人壽(109年): 新珍好心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100萬)、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計畫一)2. 小孩(老大)台新人壽:不分紅終身壽險(50萬)、特定傷病終身附約(50萬)、癌症終身健康附約(1單位)、住院醫療附約丙型(計畫20)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1單位)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30萬)、溫馨終身醫療日額附約(1千)、豁免保費附約新十全兒童計畫B3. 小孩(老二)台新人壽:不分紅終身壽險(50萬)、新癌症終身健康附約(1單位)、住院醫療附約丙型(計畫20)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30萬)、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5單位)、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30萬)、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意外傷害醫療一般型(3萬)、親子豁免保費富邦產險:新十全兒童計畫A(100萬)保險業務建議我可以增加中國人壽的 "MAJIYA享放心長照險(2萬) + MAJIQA新癌症五年定期(8單位)+MAJIZA醫卡新安重大傷病終身險(50萬)",然後醫療實支部分增加"LEGOVB超康泰自付額B型(計畫一)"、意外險更改為 "EPAA人身意外險+Z2+ML(計畫20)+MT(10萬)+APAED(3單位)",小孩也增加部分上述商品,不知道這些內容是否適合或需要調整(原來規劃的這些保費也太貴會再調整)?我看比較少人介紹超康泰自付額跟新癌症五年定期險,不知道是否這商品較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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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小孩心臟問題被拒保,還有建議哪家醫療險?
小孩目前15歲,出生時自費檢查發現有"小的心房中膈缺損",出生時有投保內容如下(原保險是在滿月檢查發現小孩心臟問題之前投保),去年實支實付要停賣時有陸續送件全球 -> 遠雄 -> 凱基人壽,但都被告知小孩有心臟問題無法核保。目前小孩已有舊保單內容如下,因為他的醫療跟防癌保障都不足,可以已經有三家拒保,請問有其他家建議嗎? 如果有,請問有哪些商品可以補足他的醫療不足部分呢? 1. 台新人壽:不分紅終身壽險(50萬)、新癌症終身健康附約(1單位)、住院醫療附約丙型(計畫20)2.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30萬)、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5單位)、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30萬)、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意外傷害醫療一般型(3萬)、親子豁免保費3. 富邦產險:新十全兒童計畫A(100萬) PS. 醫生說小孩的心房中膈小洞沒有密合,但是洞實在太小不需要任何處理,只需每年照超音波持續追蹤即可,去年檢查醫生告知洞有變小一點所以改成兩年檢查一次即可無需任何治療。兩個月內無就診或用藥。  另,台新人壽業務目前有幫忙規劃下列內容? 請問適合嗎還是有其他產品更適合? 謝謝~1. NWL55B/ 繳費至55歲心享愛家終身保險/ 繳費40年/ 保障60萬2. D2065N/ 20年繳費保障至65歲失能照護久久健康保險附約/ 繳費20年/ 保障12萬3. HFAAAN/ 住院醫療附約定額/ 繳費65年/ 計畫104. NCR55B/ 繳費至55歲新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繳費40年/ 1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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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小孩保險補強
另有一位14歲小孩原有保單內容如下(原保險是在發現小孩心臟問題前投保)台新人壽:不分紅終身壽險(50萬)、新癌症終身健康附約(1單位)、住院醫療附約丙型(計畫20)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30萬)、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5單位)、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30萬)、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意外傷害醫療一般型(3萬)、親子豁免保費富邦產險:新十全兒童計畫A(100萬) 第一位保險業務規劃新增內容A+B,第二位遠雄業務規劃遠雄內容,相關如下,不知道是否足夠或是不適合需要調整? 如果要保遠雄的主約用終身壽險或是終身意外險哪個較好呢? 麻煩再請幫忙評估一下,謝謝~PS. 小孩出生時自費檢查發現有"小的心房中膈缺損",醫生說他的中膈有小洞沒有密合,但是洞實在太小不需要任何處理,只需每年照超音波持續追蹤即可,今年檢查醫生告知洞又變小一點所以改成兩年檢查一次即可。兩個月內無就診或用藥。另外請問如果增加了A+B的內容,這樣小孩的保障足夠嗎? 我看全球的XHB條款裡有寫 "門診手術或門診特定診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以六次為限) 60,000",請問這樣足夠嗎? 需要再幫小孩增加實支的部分嗎? 原來台新的已經有住院醫療附約丙型(計畫20),還可以再增加HX嗎(有需要增加嗎)? 謝謝!一、A. 全球人壽臻愛一生防癌終身健康保險(PCH30)30年期1單位(因為擔心心臟問題所以不用XCE改用防癌當主約,這樣適合嗎?)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XHB00)1年期計劃四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XDE00)1年期100萬元B. 遠雄人壽FI5傳富新終身壽險(110)20年期 10萬元CJ2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5年期 100萬元XCD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1年期 6單位XHQ寶貝金人生傷害失能保險附約1年期 100萬元MRD雄實在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1年期 5萬元 RHG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1年期 1,000元 二、遠雄人壽 XJ1 新意大力終身傷害保險 本人 20年期 20,000元RN1保安康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1年期 100萬元HJ5新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103)20年期 1,000元HG6 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20年期 1單位MRD 雄實在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1年期 5萬元 RHG 雄安康醫療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1年期 1,000元RM3 永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1年期 1計劃CJ2 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5年期 100萬元HA3 豁免保險費附約 要保人15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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