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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
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
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情形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 膚癌。
六、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
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
能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
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初次發生並經醫院
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與意外傷病。但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意外傷害事故
所致者,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一、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
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
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
師確診者。
二、心臟瓣膜手術:係指心臟瓣膜病變,經開心手術以矯正或更換瓣膜的手術。不包括瓣膜切開術、心導
管、鎖眼刺穿術或類似治療手術。
三、主動脈外科置換術:係指因主動脈疾病而施行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以矯正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的
病變,但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支血管手術。
四、阿爾茲海默氏病:係指慢性進行性腦變性所致的失智,導致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中其中三項以上者。
阿爾茲海默氏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
皮質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
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五、帕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
須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的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六、 嚴重燒燙傷:係指第三度燒燙傷,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身體表面積受損,經教學醫院確診者。其計算方
法如附表一。
七、 昏迷: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續超過三十日。
但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八、 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產生漸進
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索硬化。經教學醫
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
九、 良性腦腫瘤: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腫瘤,或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
查證實,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
意識活動。
3、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
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咀嚼機能
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以外不能
攝取之狀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前項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血管瘤和脊
髓腫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