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初次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
定義之疾病與意外傷病。但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一、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
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
查證實,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二、心臟瓣膜手術:係指心臟瓣膜病變,經開心手術以矯正或更換瓣膜的手術。不包括瓣膜切開術、心導管、鎖眼刺穿術或類似治療手術。
三、主動脈外科置換術:係指因主動脈疾病而施行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以矯正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但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支血
管手術。
四、阿爾茲海默氏病:係指慢性進行性腦變性所致的失智,導致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中其中三項以上者。阿爾茲海默氏病須有精神科或
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皮質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
之狀態。
五、帕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須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的
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
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六、嚴重燒燙傷:係指第三度燒燙傷,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身體表面積受損,經教學醫院確診者。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一。
七、昏迷: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續超過三十日。但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或醫療上
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八、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
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索硬化。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
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
九、良性腦腫瘤: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腫瘤,或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證實,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
機能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前項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血管瘤和脊髓腫瘤。
十、末期疾病:係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主治醫師依據醫學及臨床經驗認定,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內者,若本公司有疑義時,本公
司有權另行指定專科醫師診斷,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十一、再生不良性貧血: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紅血球、白血球及血小板減少,經骨髓檢查確認及教學醫院血
液專科醫師確診,並曾接受下列一項以上之治療:
1、經輸血治療達九十日以上,仍需定期輸血。
2、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療九十日以上。
3、經免疫抑制劑治療達九十日以上。
4、骨髓移植。
十二、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九十毫米水銀柱(m
mHg),及教學醫院心臟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三、猛暴性肝炎:係指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壞死導致肝臟衰竭及肝性腦病變,診斷需符合下列條件,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
師確診者;但直接或間接因自殺、中毒、藥物過量、酒精過量等導致者除外。
1、經腹部超音波檢查證實有急速肝臟萎縮。
2、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3、肝功能檢查急速惡化。
4、黃疸持續加深。
十四、全身性紅斑狼瘡: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
織(WHO)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五級的病理分類,合併持續之蛋白尿(++以上)。經教學醫院免疫專科醫師確診者。
其他類型之紅斑性狼瘡,如盤性狼瘡,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不在此保障範圍內。
世界衛生組織狼瘡腎炎之分級:
1、第一級:微小病變型(minimal)。
2、第二級:間質組織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sangial)。
3、第三級: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4、第四級: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5、第五級:膜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