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任一保單週年日到期前之一個月內,檢具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向本公司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每次所增加的保險金額依
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且保險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所規定之本契約最高投保金額,並經公司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後,自最近一次將到
期之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要保人若發生因保險費繳交之限制而無法繼續繳交保險費時,則不受前項「任一保單週年日到期前之一個月內」之約定限制,得隨時檢具
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向本公司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每次所增加的保險金額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且保險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所規
定之本契約最高投保金額,並經公司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後翌日起生效。
前項增加保險金額而致短扣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
保險金額減少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依第十二條契約
的終止之約定處理,且經本公司批註於保險單後,自最近一次將到期之保單週月日起生效。
保險費配置比例的變更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可就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申請變更保險費之配置比例。
投資標的的新增與終止
第二十五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提供新的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並於最近一次保單帳戶價值通知函載明。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
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終止或暫時終止提供某一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惟本公司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二、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如投資標的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該投資標的)而終止提供該投資標
的做為要保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但本公司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調整,要保人應於通知有效期限內以書面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逾期未回覆者:
一、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帳戶價值或取消分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按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
分配至各投資標的。
二、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而現有帳戶價值中仍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
現有帳戶價值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之比例,分配保險費配置數額。
三、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且現有帳戶價值中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未分
配之數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基金轉換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的收取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之權利,惟本公司得酌收基金轉換費用或部分提領費用以處理投資標的轉換或部份投資終
止。
前項收取基金轉換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如轉出之投資標的的幣別非新台幣時,以保管銀行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買入匯率,計算轉出之各
投資標的新台幣價值比例,基金轉換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依此比例,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本公司保
留前項保管銀行依業務變動而調整之權利,惟每次調整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
部份投資終止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帳戶價值而提取款項,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少後剩餘之保
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二仟元。
要保人進行部分投資終止時,必須於書面申請文件中指明欲終止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本公司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後受理,並以
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其終止的保單帳戶價值並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於交易作業完成日起算十日內返還要保人。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A型保單之部份投資終止者,保險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且申請時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維
持不變。
二、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但申請時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申請
時所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
三、申請前的保單帳戶價值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原保險金額減去減少的保單帳戶價值。
投資標的轉換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可供保險費配置的投資標的。
要保人進行投資標的轉換時,必須於書面申請中指明欲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其比例。
本公司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轉換評價時點計算其轉出金額並扣除基金轉換費用後,按指定比例依轉換評
價時點換算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惟要保人申請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超過本公司提供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之次
數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二仟元。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借款額度及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
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
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本契約之效力即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