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係指投資標的經理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前項所稱之營業日係指下列條件同時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1)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中心未休市。
(2)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一、評價時點:
本契約所稱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之淨值、匯率及交易作業完成日規範如附件三。
十二、保單帳戶:
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其設立之專屬帳戶,記錄要保人所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值。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也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份。
十四、投資金額:
係指依要保人所設定欲投入各投資標的之金額。為要保人所繳付之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之金額。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之餘額;
(
三
)
加上按前二款之每日淨額,依繳費日當月之台北富邦銀行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自繳費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
投資配置日止之利息。
十六、首次投資配置日:
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日期,即第九條中「首期保險費」所列示之投資基準日。為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
二日。
十七、保單帳戶價值:
係指本契約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的總額。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係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中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計算而得。
要保人所投資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得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份,倘於基金除息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基金,本公司將於該
收益給付日直接購買原基金增加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十八、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歲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九、貨幣帳戶(附件五):
係指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二十、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月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月份「貨幣帳戶」之利率(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
頁
http://www.fubonlife.com.tw
),且該利率不得為負數。
貨幣單位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份投資終止)、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支付保險單借款,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
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交限制、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若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並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保險費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繼續繳交保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ㄧ百三十。
(二)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ㄧ百一十五。
(三)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ㄧ百零一。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之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