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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花旗月入保障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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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花旗月入保障定期壽險
(給付項目:月入保障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四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五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
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
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
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付時,本約效停止。
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台 保 字 第 0 0 1 號
89.12.08(89)富壽企發字第068號
90.09.04(90)富壽商發字第028號
91.01.08(91)富壽商發字第002號
91.12.23(91)富壽商發字第111號
92.01.02(92)富壽商發字第001號
92.12.03(92)富壽商發字第144號
95.01.03(95)富壽商發字第004號
95.09.14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
96.12.03管保一字第09602505610號
96.12.28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
2/4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
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二年不使而消滅。
約的終止
第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歷年解約
表如附表。
月入保障保險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自身故日或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每月按保險額給付「月
入保障保險」至保險單首頁上所載本約保險期間屆滿為止。「月入保障保險」給付未超過一百二十個月,則本公司給付至一百二
十個月為止。最後一期「月入保障保險」給付日與保單首頁上所載本約保險期間屆滿日足一個月者,最後一期給付額以一個月給
付之。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度兩項以上或因全殘廢情事後身故者,除依原約定僅給付一次事故各期之「月入保障保險」外,本
公司另負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約給付「月入保障保險
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給付「月入保障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人應將已「月入保障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
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
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月入保障保險的申
第十二條
人申「月入保障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被保險人係全殘廢者,應檢具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期以後之「月入保障保險由本公司按時主動給付之。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等級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九條的約定給付月入保障保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四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
第十五條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約終
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
3/4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
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十七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
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十八條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十九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
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
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本保險單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月入保障保險」的受
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定指定或變: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人之受
第二十一條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住所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三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四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4/4
附表:全殘廢程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FIB6 FIC6 FIB6 FIC6
5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繳費20年期保障至65 5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繳費20年期保障至65
20 2,206 2,210 3,114 15,071 1,005 945 1,405 8,400
21 2,201 2,222 3,216 14,782 1,019 955 1,459 8,461
22 2,196 2,242 3,335 14,512 1,030 971 1,521 8,525
23 2,194 2,275 3,474 14,262 1,045 995 1,593 8,595
24 2,199 2,325 3,637 14,032 1,037 1,031 1,679 8,672
25 2,162 2,337 3,734 13,918 1,044 1,079 1,781 8,757
26 2,140 2,370 3,855 14,011 1,069 1,140 1,900 8,850
27 2,138 2,425 4,000 14,113 1,112 1,214 2,039 8,951
28 2,157 2,501 4,170 14,223 1,173 1,300 2,199 9,055
29 2,201 2,597 4,365 14,339 1,247 1,397 2,379 9,160
30 2,269 2,713 4,585 14,459 1,332 1,503 2,580 9,262
31 2,378 2,867 4,865 14,581 1,426 1,617 2,802 9,359
32 2,545 3,082 5,245 14,700 1,526 1,741 3,044 9,450
33 2,738 3,321 5,662 14,815 1,633 1,875 3,308 9,532
34 2,952 3,583 6,117 14,919 1,745 2,020 3,592 9,606
35 3,185 3,869 6,613 15,010 1,862 2,180 3,898 9,670
36 3,438 4,180 7,153 15,085 1,987 2,356 4,230 9,724
37 3,709 4,517 7,740 15,143 2,121 2,547 4,583 9,750
38 4,002 4,882 8,379 15,181 2,266 2,761 4,971 9,766
39 4,322 5,277 9,077 15,200 2,428 3,003 5,401 9,771
40 4,670 5,706 9,840 15,199 2,608 3,274 5,882 9,765
41 5,051 6,172 10,673 15,176 2,812 3,576 6,417 9,747
42 5,465 6,677 11,584 15,131 3,043 3,909 7,014 9,717
43 5,915 7,225 12,578 15,062 3,306 4,272 7,676 9,672
44 6,402 7,822 13,663 14,967 3,603 4,661 8,405 9,612
45 6,927 8,470 14,846 14,846 3,937 5,077 9,205 9,534
46 7,495 9,178 16,137 4,305 5,522 10,081
47 8,109 9,952 17,544 4,700 6,002 11,038
48 8,778 10,800 19,080 5,115 6,523 12,082
49 9,507 11,732 20,757 5,540 7,096 13,223
50 10,306 12,758 22,588 5,970 7,732 14,469
51 11,185 13,888 24,587 6,414 8,413 15,783
52 12,154 15,131 26,770 6,888 9,174 17,223
53 13,225 16,499 29,150 7,416 10,023 18,810
54 14,408 18,002 31,745 8,031 10,971 20,563
55 15,716 19,651 34,571 8,755 12,026 22,501
56 17,161 21,459 37,645 9,602 13,197 24,640
57 18,752 23,439 40,986 10,572 14,489 26,995
58 20,501 25,603 44,610 11,658 15,908 29,576
59 22,416 27,968 48,537 12,841 17,460 32,390
60 24,512 30,550 52,786 14,112 19,153 35,449
61 26,801 33,367 57,379 15,472 21,000 38,769
62 29,302 36,440 62,337 16,931 23,018 42,370
63 32,035 39,790 67,686 18,511 25,230 46,277
64 35,024 43,442 73,450 20,243 27,660 50,520
65 38,292 47,422 79,658 22,153 30,337 5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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