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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花旗月入保障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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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花旗月入保障定期壽險
(給付項目:月入保障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
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四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五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
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保單
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
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
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第七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營業登記:
0 0 1
備查文號:
89.12.08(89)
富壽企發字第
068
修訂文號:
90.09.04(90)
富壽商發字第
028
91.01.08(91)
富壽商發字第
002
91.12.23(91)
富壽商發字第
111
92.01.02(92)
富壽商發字第
001
92.12.03(92)
富壽商發字第
144
2/4
契約的終止
第八條
要保人得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終止本契約。當保單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月入保障保險金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之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自身故日或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每月按保險金額給付「月
入保障保險金」至保險單首頁上所載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為止。若「月入保障保險金」給付未超過一百二十個月,則本公司給付至一百二
十個月為止。最後一期「月入保障保險金」給付日與保單首頁上所載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一個月者,最後一期給付金額以一個月給
付之。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或因完全殘廢情事後身故者,除依原約定僅給付一次事故各期之「月入保障保險金」外,本公司
不另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
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月入保障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
給付「月入保障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已領之「月入保障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在失蹤期間,如
有應給付其他保險金者,本公司應依約定給付,但有欠繳保險費,應予扣除。
月入保障保險金的申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月入保障保險金」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若被保險人係完全殘廢者,應檢具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期以後之「月入保障保險金」由本公司按時主動給付之。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
責。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九條的約定給付月入保障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四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扣除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五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六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營業費用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且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金額不得小於解約金。
保險單借款
第十七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
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3/4
保險單紅利
第十八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
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
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
等四行庫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平均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條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
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月入保障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二十二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4/4
附表:殘廢程度表
等級 項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失明。(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永久完全喪失語言(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註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限。
2、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
(1)指構成言語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 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FIB6 FIC6 FIB6 FIC6
5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繳費20年期保障至65 5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繳費20年期保障至65
20 2,206 2,210 3,114 15,071 1,005 945 1,405 8,400
21 2,201 2,222 3,216 14,782 1,019 955 1,459 8,461
22 2,196 2,242 3,335 14,512 1,030 971 1,521 8,525
23 2,194 2,275 3,474 14,262 1,045 995 1,593 8,595
24 2,199 2,325 3,637 14,032 1,037 1,031 1,679 8,672
25 2,162 2,337 3,734 13,918 1,044 1,079 1,781 8,757
26 2,140 2,370 3,855 14,011 1,069 1,140 1,900 8,850
27 2,138 2,425 4,000 14,113 1,112 1,214 2,039 8,951
28 2,157 2,501 4,170 14,223 1,173 1,300 2,199 9,055
29 2,201 2,597 4,365 14,339 1,247 1,397 2,379 9,160
30 2,269 2,713 4,585 14,459 1,332 1,503 2,580 9,262
31 2,378 2,867 4,865 14,581 1,426 1,617 2,802 9,359
32 2,545 3,082 5,245 14,700 1,526 1,741 3,044 9,450
33 2,738 3,321 5,662 14,815 1,633 1,875 3,308 9,532
34 2,952 3,583 6,117 14,919 1,745 2,020 3,592 9,606
35 3,185 3,869 6,613 15,010 1,862 2,180 3,898 9,670
36 3,438 4,180 7,153 15,085 1,987 2,356 4,230 9,724
37 3,709 4,517 7,740 15,143 2,121 2,547 4,583 9,750
38 4,002 4,882 8,379 15,181 2,266 2,761 4,971 9,766
39 4,322 5,277 9,077 15,200 2,428 3,003 5,401 9,771
40 4,670 5,706 9,840 15,199 2,608 3,274 5,882 9,765
41 5,051 6,172 10,673 15,176 2,812 3,576 6,417 9,747
42 5,465 6,677 11,584 15,131 3,043 3,909 7,014 9,717
43 5,915 7,225 12,578 15,062 3,306 4,272 7,676 9,672
44 6,402 7,822 13,663 14,967 3,603 4,661 8,405 9,612
45 6,927 8,470 14,846 14,846 3,937 5,077 9,205 9,534
46 7,495 9,178 16,137 4,305 5,522 10,081
47 8,109 9,952 17,544 4,700 6,002 11,038
48 8,778 10,800 19,080 5,115 6,523 12,082
49 9,507 11,732 20,757 5,540 7,096 13,223
50 10,306 12,758 22,588 5,970 7,732 14,469
51 11,185 13,888 24,587 6,414 8,413 15,783
52 12,154 15,131 26,770 6,888 9,174 17,223
53 13,225 16,499 29,150 7,416 10,023 18,810
54 14,408 18,002 31,745 8,031 10,971 20,563
55 15,716 19,651 34,571 8,755 12,026 22,501
56 17,161 21,459 37,645 9,602 13,197 24,640
57 18,752 23,439 40,986 10,572 14,489 26,995
58 20,501 25,603 44,610 11,658 15,908 29,576
59 22,416 27,968 48,537 12,841 17,460 32,390
60 24,512 30,550 52,786 14,112 19,153 35,449
61 26,801 33,367 57,379 15,472 21,000 38,769
62 29,302 36,440 62,337 16,931 23,018 42,370
63 32,035 39,790 67,686 18,511 25,230 46,277
64 35,024 43,442 73,450 20,243 27,660 50,520
65 38,292 47,422 79,658 22,153 30,337 5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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