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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花旗月入保障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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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花旗月入保障定期壽險
(給付項目:月入保障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四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五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
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
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
第六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營業登記:
0 0 1
備查文號:
89.12.08(89)
富壽企發字第
068
修訂文號:
90.09.04(90)
富壽商發字第
028
91.01.08(91)
富壽商發字第
002
91.12.23(91)
富壽商發字第
111
92.01.02(92)
富壽商發字第
001
92.12.03(92)
富壽商發字第
144
95.01.03(95)
富壽商發字第
004
95.09.14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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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第七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月入保障保險金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身故日或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每月按保險金額給付「月
入保障保險金」至保險單首頁上所載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為止。若「月入保障保險金」給付未超過一百二十個月,則本公司給付至一百二
十個月為止。最後一期「月入保障保險金」給付日與保單首頁上所載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一個月者,最後一期給付金額以一個月給
付之。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兩項以上或因全殘廢情事後身故者,除依原約定僅給付一次事故各期之「月入保障保險金」外,本
公司不另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月入保障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
給付「月入保障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益人應將已領之「月入保障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
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月入保障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月入保障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若被保險人係全殘廢者,應檢具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期以後之「月入保障保險金」由本公司按時主動給付之。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九條的約定給付月入保障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四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五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
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六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
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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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十七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
第十八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
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月入保障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
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變更住所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三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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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FIB6 FIC6 FIB6 FIC6
5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繳費20年期保障至65 5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繳費20年期保障至65
20 2,206 2,210 3,114 15,071 1,005 945 1,405 8,400
21 2,201 2,222 3,216 14,782 1,019 955 1,459 8,461
22 2,196 2,242 3,335 14,512 1,030 971 1,521 8,525
23 2,194 2,275 3,474 14,262 1,045 995 1,593 8,595
24 2,199 2,325 3,637 14,032 1,037 1,031 1,679 8,672
25 2,162 2,337 3,734 13,918 1,044 1,079 1,781 8,757
26 2,140 2,370 3,855 14,011 1,069 1,140 1,900 8,850
27 2,138 2,425 4,000 14,113 1,112 1,214 2,039 8,951
28 2,157 2,501 4,170 14,223 1,173 1,300 2,199 9,055
29 2,201 2,597 4,365 14,339 1,247 1,397 2,379 9,160
30 2,269 2,713 4,585 14,459 1,332 1,503 2,580 9,262
31 2,378 2,867 4,865 14,581 1,426 1,617 2,802 9,359
32 2,545 3,082 5,245 14,700 1,526 1,741 3,044 9,450
33 2,738 3,321 5,662 14,815 1,633 1,875 3,308 9,532
34 2,952 3,583 6,117 14,919 1,745 2,020 3,592 9,606
35 3,185 3,869 6,613 15,010 1,862 2,180 3,898 9,670
36 3,438 4,180 7,153 15,085 1,987 2,356 4,230 9,724
37 3,709 4,517 7,740 15,143 2,121 2,547 4,583 9,750
38 4,002 4,882 8,379 15,181 2,266 2,761 4,971 9,766
39 4,322 5,277 9,077 15,200 2,428 3,003 5,401 9,771
40 4,670 5,706 9,840 15,199 2,608 3,274 5,882 9,765
41 5,051 6,172 10,673 15,176 2,812 3,576 6,417 9,747
42 5,465 6,677 11,584 15,131 3,043 3,909 7,014 9,717
43 5,915 7,225 12,578 15,062 3,306 4,272 7,676 9,672
44 6,402 7,822 13,663 14,967 3,603 4,661 8,405 9,612
45 6,927 8,470 14,846 14,846 3,937 5,077 9,205 9,534
46 7,495 9,178 16,137 4,305 5,522 10,081
47 8,109 9,952 17,544 4,700 6,002 11,038
48 8,778 10,800 19,080 5,115 6,523 12,082
49 9,507 11,732 20,757 5,540 7,096 13,223
50 10,306 12,758 22,588 5,970 7,732 14,469
51 11,185 13,888 24,587 6,414 8,413 15,783
52 12,154 15,131 26,770 6,888 9,174 17,223
53 13,225 16,499 29,150 7,416 10,023 18,810
54 14,408 18,002 31,745 8,031 10,971 20,563
55 15,716 19,651 34,571 8,755 12,026 22,501
56 17,161 21,459 37,645 9,602 13,197 24,640
57 18,752 23,439 40,986 10,572 14,489 26,995
58 20,501 25,603 44,610 11,658 15,908 29,576
59 22,416 27,968 48,537 12,841 17,460 32,390
60 24,512 30,550 52,786 14,112 19,153 35,449
61 26,801 33,367 57,379 15,472 21,000 38,769
62 29,302 36,440 62,337 16,931 23,018 42,370
63 32,035 39,790 67,686 18,511 25,230 46,277
64 35,024 43,442 73,450 20,243 27,660 50,520
65 38,292 47,422 79,658 22,153 30,337 5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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