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0101- GCS-2/7
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導致失能、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
一、身故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致死亡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前使用信用
卡簽帳其尚未償還之債務核付。若已先行連續支付「暫時失能保險金額」者,需扣除已償付之暫時失能保險金。
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致殘廢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前使用信
用卡簽帳尚未償還之債務核付。若已先行連續支付「暫時失能保險金額」者,需扣除已償付之暫時失能保險金。
三、暫時失能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致暫時失能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前
使用信用卡簽帳尚未償還之債務,並將依要保人於其信用卡合約書上約定之百分比按月償付之。
四、永久失能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致永久失能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前
使用信用卡簽帳尚未償還之債務核付,但需扣除已償付之暫時失能保險金。
前述所稱債務,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所約定之信用額度為限。
保險費的計算
第七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按月以保險費率乘該月信用卡結帳總餘額計算之,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八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
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九條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
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
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
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一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信用卡始
期與終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