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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花旗信用卡持有人團體一年定期保險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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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花旗信用卡持有人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
台 保 字 第 0 0 1 號
核准文號:
89.12.29 台財保第 0890712269
修訂文號:
90.09.04(90)富壽商發字第 028
92.01.15(92)富壽商發字第 007
93.01.06(93)富壽商發字第 001
95.10.25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610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已避免權益受損。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信用卡」是指要保人與本公司所約定的信用卡。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合法辦理信用卡業務之金融機構。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要保人所發信用卡正卡的持有人,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時,年齡必須在十八足歲到六十五
足歲之間。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成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疾病」是指在被保險人加入本契約之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罹患之疾病,但續保者自續保之日後發
生的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身故」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死亡。
本契約所稱「殘廢」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
本契約所稱「失能」又分下列兩種情況:
一、「暫時失能」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連續三十日以上無法從事原來的工作且未
獲其他公司僱用。
二、「永久失能」是指被保險人「暫時失能」連續六個月後即使經教育或訓練均無法在任何工作、行業及職業中獲得
收入,且經由本公司指定醫師確認者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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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導致失能、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
一、身故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致死亡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前使用信用
卡簽帳其尚未償還之債務核付。若已先行連續支付「暫時失能保險金額」者,需扣除已償付之暫時失能保險金。
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致殘廢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前使用信
用卡簽帳尚未償還之債務核付。若已先行連續支付「暫時失能保險金額」者,需扣除已償付之暫時失能保險金。
三、暫時失能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致暫時失能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前
使用信用卡簽帳尚未償還之債務,並將依要保人於其信用卡合約書上約定之百分比按月償付之。
四、永久失能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致永久失能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前
使用信用卡簽帳尚未償還之債務核付,但需扣除已償付之暫時失能保險金。
前述所稱債務,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所約定之信用額度為限。
保險費的計算
第七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按月以保險費率乘該月信用卡結帳總餘額計算之,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八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
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九條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
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
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
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一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信用卡始
期與終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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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
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不在此限。
失蹤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
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信用卡債務之償還記錄。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應取得債務清償證明寄交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信用卡債務之償還記錄。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
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應取得債務清償證明寄交被保險人,本公司依約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
力即自動終止。
暫時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以致暫時失能者,本公司根據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其暫時失能之
第三十一日起按月給付「暫時失能保險金」至此「暫時失能」的狀態終止,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為單位,但保險
給付最多以六個月為限。受益人申領「暫時失能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師之診斷書。
三、信用卡債務之償還記錄。
受益人申領「暫時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給付暫時失能保險金後,應取得債務清償證明寄交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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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以致永久失能者,本公司根據第六條規定給付「永久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永久失能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師之診斷書。
三、信用卡債務之償還記錄。
受益人申領永久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
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給付永久失能保險金後,應取得債務清償證明寄交被保險人,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永久失能保險金後,該被
保險人之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
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永久失能或暫時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被保險人自殺(包括自殺未遂)、犯罪行為、毆鬥行為(正當防衛不在此限、麻醉或酗酒所
致事故。
二、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及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
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十九條
全殘廢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
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全殘廢或失能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
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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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為準。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其已繳保險
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臺灣銀行、第一銀
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牌告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平均值計算。
住所變更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五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
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
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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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
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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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
{
}
"
ttttttt
EGGKR
θθ
××=
t
R
:第 t 年度經驗分紅金額
:第 t 年度經驗分紅百分比
:第 t 年度總保費收入
:第 t 年度稅捐、行政管理等各項費用
t
K
t
G
t
E
t
θ
:第 t 年度保險給付金額
:第 t 年度累積前
"
t
θ
年虧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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