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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僅將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解除通知發出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
受益人依第十五條規定已申領身故保險金或依第十六條規定已申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公司始通知解除契約時,保單帳戶價值之贖回評價時點
仍分別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保險費的運作
第九條:
當要保人選擇投資於基金時,保險費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首期保險費:
(1)如要保人選擇以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一日為投資基準日,而本公司未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收訖要保人行使本契約
撤銷權之書面申請者,本公司將以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一日為基準日,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前置費用後,按保險費配置比
例依買入評價時點,換算各投資標的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2)如要保人選擇以承保日為投資基準日,本公司將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前置費用後,以承保日為基準日,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
評價時點,換算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二、續期保險費:
本公司收到分期繳納的續期保險費時,將於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前置費用後,以本公司保險費入帳日為基準日,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
評價時點,換算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本契約保險費的運作其評價時點詳如附件三。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條:
第一保單月份:
本公司依買入評價時點,以交易作業完成日為基準日,按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例,依當時最近一次公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自本契約保
單帳戶扣除第一保單月份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等價之單位數。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本公司自保單面頁所載契約生效日次月起,以每月相當日為基準日,按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例,依當時最近一次公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
,自本契約保單帳戶扣除該保單月份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等價之單位數。
前項若無每個月相同日期時,則改以該月最末一日為每月相當日。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第十一條:
本公司應依要保書約定方式每季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契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本契約保單
帳戶價值,於交易作業完成日起算十日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
息。
前項契約效力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於收訖相關證明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於交易作業完成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或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本公司並將恢復本契約效力,以該筆身故保險金之歸還日為基準日,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之投資標的價值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換
算各投資標的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計算,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投保型別,依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給付:
一、A型: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較大者。
二、B型:保險金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