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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減少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任一保單週年日到期前之一個月內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額後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份 視為
終止契約,且經本公司批註於保險單後,自最近一次將到期之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保險費配置比例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可就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申請變更保險費之配置比例。
投資標的的新增與終止
第二十三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提供新的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並於最近一次保單帳戶價值通知函載明。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終止或暫時終止提供某一投資標的予要保人作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惟本公司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
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前書面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逾期未回覆者,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
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
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未分配之數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基金轉換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的收取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之權利,惟本公司得酌收基金轉換費用或部分提領費用以處理投資標的轉換或部份投資終止。
前項收取基金轉換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如轉出之投資標的的幣別非新台幣時,以保管銀行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買入匯率,計算轉出之各投資
標的新台幣價值比例,基金轉換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依此比例,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部份投資終止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其保單帳戶價值而提取款項,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帳
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二仟元。
要保人進行部分投資終止時,必須於書面申請文件中指明欲終止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本公司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
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計算其終止的保單帳戶價值並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於交易作業完成日起算十日內返還要保人。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A型保單之部份投資終止者,保險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且申請時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維持不
變。
二、申請時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但申請時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申請時所
計算部份投資終止後的保單帳戶價值餘額。
三、申請前的保單帳戶價值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原保險金額減去減少的保單帳戶價值。
投資標的轉換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可供保險費配置的投資標的。
要保人進行投資標的轉換時,必須於書面申請中指明欲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其比例。
本公司於收訖所有申請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轉換評價時點計算其轉出金額並扣除基金轉換費用後,按指定比例依轉換評價時
點換算單位數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惟要保人申請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超過本公司提供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部分投資終止之次數時,轉出之投資標的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仟
元。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約定辦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
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承保之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上述情形發覺於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發覺於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後者,本公司於收訖相關證明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要保人
。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承保之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上述情形發覺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前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發覺於首期保險費配置之後者,本公司以於收訖相關證明文件後受理,並以受理日為基準日,依贖回評價時點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要保人
。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扣部份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扣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扣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比
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於第一保單年度為依前項計算所得之投保年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單年度之保險年齡增加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