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富邦人壽癌症豁免保險費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WPC1030501 1/3
商品代號WPC
富邦人壽癌症豁免保險費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本險無解約金】
【給付項目:癌症豁免保險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9.03.01 富壽商品字第 099015 號函備查
99.09.01 富壽商品字第 099196 號函備查
99.10.01 依 99.09.01 金 09902527791 號
103.05.01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癌症豁免保險費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要保人且主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方得申請附加本附約。
二、
等待期間: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三、「癌症」:係指人體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並經醫院具
有合格執照的病理專科醫師對病理組織所作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且符合行政院
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三)原位癌症。
(四)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附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等待期間屆滿前罹患癌症之處理
第 五 條 本附約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組織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被保險人罹患
「癌症」者,本附約自始不生效力,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WPC1030501 2/3
商品代號WPC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
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
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及
復效後等待期間內之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主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 八 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且無需返
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效力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主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第 九 條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二、本附約繳費期間屆滿時。
主契約終止或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除要保人亦同時辦理本附約之終止外,本附約仍持續有
效至該期已繳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要保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終止本附約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
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若主契約無其他附加之附約本附約之續期保險費即無需繳交。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費豁免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 要保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保險費豁免。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範圍:癌症豁免保險費】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等待期間屆滿後始經醫師病理組織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
斷罹患「癌症」時,得檢具第十二條約定之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豁免確診「癌症」後之各期應繳保險
(包括主契約及其所附加之附約的保險費)至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但各期保險費之豁免金額,以
保險事故發生當年度之每期應繳保險費為限。
保險費豁免期間內,要保人不得為下列各款之終止及變更:
一、非經主契約及其附加附約之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任何附約。
WPC1030501 3/3
商品代號WPC
二、將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三、變更主契約或附加於主契約之任何附約之險種、型別、計畫別、保險金額或繳費期間。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第十二條 本附約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
三、病理組織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病理組織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報告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十三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若其錯誤原因歸責
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
【保險費或其他款項之退還】
第十五條 本附約如有需退還各項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時,本公司將給付予要保人本人。
本附約要保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費退還或其他款項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給付予本附約要保
人之法定繼承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保險費或其他款項退還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十六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十七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十八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
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因本附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商品名稱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年繳總保費 年繳總保費
20 99 126
21 110 141
22 122 159
23 135 179
24 151 202
25 170 228
26 191 256
27 215 288
28 241 322
29 271 360
30 304 399
31 339 442
32 378 485
33 420 533
34 466 581
35 515 632
36 567 685
37 623 741
38 682 796
39 745 853
40 814 910
41 886 968
42 962 1,028
43 1,043 1,087
44 1,131 1,146
45 1,223 1,206
46 1,321 1,264
47 1,423 1,325
48 1,530 1,388
49 1,641 1,453
50 1,756 1,519
51 1,877 1,587
52 2,001 1,659
53 2,128 1,736
54 2,260 1,814
55 2,396 1,896
富邦人壽癌症豁免保險費附約

沒有「富邦人壽癌症豁免保險費附約」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富邦人壽

其他癌症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