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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癌症豁免保險費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本險無解約金】
【給付項目:癌症豁免保險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9.03.01 富壽商品字第 099015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 0809-000550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癌症豁免保險費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要保人,且主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方得申請附加本附約。
二、「
等待期間」: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三、「癌症」:係指人體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並經醫院具
有合格執照的病理專科醫師對病理組織所作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且符合行政院
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三)原位癌症。
(四)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附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
等待期間屆滿前罹患癌症之處理】
第 五 條 本附約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組織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被保險人罹患
「癌症」者,本附約自始不生效力,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