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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生育給付團體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生育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98.07.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32 號函備查
98.09.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92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 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附加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附加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在「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之保險契約中,
並構成其所附加保險契約(下稱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生育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員工或其配偶,因分娩(無論為多胞胎或單胞胎)而住院時,本公司
對於該次妊娠將按保險單所載給付一次「生育保險金」。若妊娠期間因子宮外孕或流產而住院時,前
述「生育保險金」將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的50%給付。
受益人申領「生育保險金」時,需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醫療診斷書或出生證明書。
本附加條款「生育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人身故
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本契約所約定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生育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 三 條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員工或其配偶因本附加條款生效之日起二百八十天內之分娩、子宮外
孕或流產而住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生育保險金之責。但參加本附加條款後始受孕者,不在此限。
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
保險商品名稱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新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給付綜合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一年期日額型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高額住院醫療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住院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