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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滿福寶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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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滿寶萬能終身壽險
【給付項目:祝壽保險、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
【本 險 種 為 分 紅 保 單】
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001號
97.11.27(97) 富壽商發字第339號函備查
98.04.27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5.22(98)富壽商發字第620號函備查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99.05.1299.02.10管保品字第09902522154號函修正
99.09.01 富壽商品字第 099181 號函備查
99.11.0199.09.01管保品字第09902527791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約所稱「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險額有所變
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保險額」
約所稱「淨危險保額」係指身故(全殘廢)保險除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
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係指依本約第八條約定之計算方式所得之額。
約所稱「保險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額、訂約時被保險人的保險齡、性別、預定
、預定死亡及預定附加費用決定的保險費。
約所稱「增額保險費」係指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欲提高保單價值準備時,所繳付之
額。
約所稱「保險費」係指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
約所稱「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計所繳保險費總和並扣除依第二十條約定
值準備
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約生效日後未每個月與本
無該日期,則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壽險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本公司自
其後每逢保單週月日時,根據當時本約的淨危險保額、被保險人的保險齡、性別及訂
時被保險人的體況計算收取保險成本
約所稱「保費費用」係指本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於要保人繳納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
由本公司扣除之。本約保費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
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約生效日及其各保單週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
保單價值準備利率(公佈於總公司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http://www.fubon.com);該
根據本險可運用資之投資組合收,扣除相關費用,並考市場利率所訂之,得為負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險費之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任。
【保險範圍】
第三條之一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
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費,但積已繳保險費
過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所核可本險之最高保險費,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時,應照本
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約保單價值準備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足以支付當月份保險成本之情形發生時,本公
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
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約效的恢
條 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效。
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繳交效日當期之基本保險費或
增額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
時起,開始恢其效,保單價值準備重新計算。
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
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
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視為同意效。
第三項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五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欠繳保
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保險約約定之息及其他費用後,自翌日上午時起,
開始恢其效
約因第二十一條約定停止而申請效者,除程序依前項約定辦外,要保人清償保險
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得逾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額上限。
滿約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七 條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過失遺或為實的
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本公司
僅退還通知解除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年不行使而消滅。
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人。
【保單價值準備的通知與計算】
第 八 條 本公司於本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準備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係指依下順序計算所得之額:
第一保單月份:
一、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二、扣除當月份之保險成本。
三、扣除要保人當月依第二十條申請減少之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計算之額。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一、保單月份初之保單價值準備
二、加計當期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三、扣除當月份之保險成本。
四、扣除要保人當月依第二十條申請減少之額。
五、每日依前四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計算之額。
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為負,且其值為時,本約效終止。
約的終止】
第 九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
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歷年
表如附表二。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
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人應
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給付保險之情事發生者,仍應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且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算方
額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額。
三、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價值準備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額最
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
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能者為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
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依前四項約定計算,本公司應給付本約之喪葬費用保險低於按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
額時,本公司按下公式計算所得額返還予要保人:
已繳保費總和×(B-A)/ B
A:與所有保險公司喪葬費用保險算後,本公司於本約應付之保險額。
B:按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額。
故日後有依第二十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
後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依前項約定計算之應退還額。
【保險範圍: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
準,按下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
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
值準備後給付全殘廢保險
【祝壽保險的申
第十五條 受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條 受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七條 受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
期限。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或自成殘廢。但在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
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
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予應得之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
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額之減少及減少保單價值準
第二十條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額及減少保單價值準備時,分別按下二款規定辦
一、減少保險額:
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
承保額。
保險額減少後,未之淨危險保額將按減少後之保險額計算。
二、減少保單價值準備
約有效期間內,當保單價值準備大於保險額時,僅可就超過部份申請減少保單價
值準備,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
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減少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視為之終止,其解約
年度,於當時保單價值準備分之五以內,
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本公司扣除解約費用,且保險變。本項申請同一保單年度
一次。
【保險單借款及約效的停止】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之9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
終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未返還者,保險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之保險約,其恢之申請及效果準用第條之規定。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各保單年度利率以本險各保單年度宣告利率加1%計算。
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
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保險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成本。但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比
算淨危險保額及重新計算身故(全殘廢)保,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比計算淨危險保額及
重新計算身故(全殘廢)保險,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成本,其
息按「本保險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四條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
得對抗保險公司。
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人受權之喪失】
第二十五條 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
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
他受人。
【變住所】
第二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七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 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保費費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終身
基本
保險費
百分
1% 1% 1% 1% 1% 0%
保費
費用
增額
保險費
1%
※ 保費費用係將每筆所繳保險費拆分為基本保險費與增額保險費並分別乘以上表各保單年度保費費用
後加總而得;且每筆所繳保險費僅收取一次保費費用。
附表二:歷年解約
解約額=申請解約之保單價值準備×(1-
t
α
解約費用
t
α
)表:
年度 t
1 2 3 4 5
6~終身
t
α
3.0% 2.4% 1.8% 1.2% 0.6% 0%
附表三:全殘廢程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
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全須他人扶助者。
富邦人壽滿寶萬能終身壽險保險成本費
每月保險成本費
單位
:
/
每萬危險保額
男性
男性
15足歲
0.63 0.29 63 15.44 8.24
16 0.85 0.33 64 16.88 9.06
17 1.05 0.36 65 18.46 9.95
18 1.07 0.40 66 20.19 10.94
19 1.09 0.43 67 22.09 12.04
20 1.09 0.44 68 24.16 13.28
21 1.10 0.45 69 26.43 14.66
22 1.09 0.44 70 28.92 16.19
23 1.09 0.44 71 31.64 17.90
24 1.08 0.43 72 34.61 19.79
25 1.08 0.42 73 37.86 21.87
26 1.08 0.42 74 41.42 24.18
27 1.09 0.43 75 45.30 26.73
28 1.10 0.44 76 49.55 29.56
29 1.13 0.46 77 54.18 32.67
30 1.16 0.49 78 59.23 36.11
31 1.21 0.53 79 64.74 39.91
32 1.28 0.57 80 70.74 44.11
33 1.36 0.62 81 77.28 48.74
34 1.46 0.67 82 84.39 53.85
35 1.57 0.72 83 92.12 59.46
36 1.70 0.78 84 100.51 65.65
37 1.83 0.83 85 109.61 72.46
38 1.98 0.90 86 119.48 79.94
39 2.13 0.96 87 130.16 88.15
40 2.30 1.03 88 141.69 97.16
41 2.48 1.11 89 154.14 107.02
42 2.68 1.20 90 167.55 117.80
43 2.90 1.31 91 181.96 129.58
44 3.14 1.42 92 197.42 142.42
45 3.40 1.56 93 213.99 156.40
46 3.68 1.71 94 231.67 171.57
47 3.99 1.88 95 250.49 188.00
48 4.31 2.08 96 270.47 205.74
49 4.66 2.29 97 291.61 224.86
50 5.05 2.51 98 313.93 245.40
51 5.47 2.75 99 337.35 267.34
52 5.92 2.98 100 361.77 290.64
53 6.43 3.21 101 387.10 315.27
54 6.98 3.45 102 413.26 341.17
55 7.60 3.72 103 440.15 368.32
56 8.28 4.05 104 467.69 396.69
57 9.03 4.44 105 495.81 426.25
58 9.87 4.91 106 524.42 456.98
59 10.79 5.46 107 553.46 488.84
60 11.80 6.08 108 581.73 520.47
61 12.91 6.75 109 609.49 552.16
62 14.12 7.47 110 833.33 833.33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足歲 0.63 0.29 63 15.44 8.24
16 0.85 0.33 64 16.88 9.06
17 1.05 0.36 65 18.46 9.95
18 1.07 0.4 66 20.19 10.94
19 1.09 0.43 67 22.09 12.04
20 1.09 0.44 68 24.16 13.28
21 1.1 0.45 69 26.43 14.66
22 1.09 0.44 70 28.92 16.19
23 1.09 0.44 71 31.64 17.9
24 1.08 0.43 72 34.61 19.79
25 1.08 0.42 73 37.86 21.87
26 1.08 0.42 74 41.42 24.18
27 1.09 0.43 75 45.3 26.73
28 1.1 0.44 76 49.55 29.56
29 1.13 0.46 77 54.18 32.67
30 1.16 0.49 78 59.23 36.11
31 1.21 0.53 79 64.74 39.91
32 1.28 0.57 80 70.74 44.11
33 1.36 0.62 81 77.28 48.74
34 1.46 0.67 82 84.39 53.85
35 1.57 0.72 83 92.12 59.46
36 1.7 0.78 84 100.51 65.65
37 1.83 0.83 85 109.61 72.46
38 1.98 0.9 86 119.48 79.94
39 2.13 0.96 87 130.16 88.15
40 2.3 1.03 88 141.69 97.16
41 2.48 1.11 89 154.14 107.02
42 2.68 1.2 90 167.55 117.8
43 2.9 1.31 91 181.96 129.58
44 3.14 1.42 92 197.42 142.42
45 3.4 1.56 93 213.99 156.4
46 3.68 1.71 94 231.67 171.57
47 3.99 1.88 95 250.49 188
48 4.31 2.08 96 270.47 205.74
49 4.66 2.29 97 291.61 224.86
50 5.05 2.51 98 313.93 245.4
51 5.47 2.75 99 337.35 267.34
52 5.92 2.98 100 361.77 290.64
53 6.43 3.21 101 387.1 315.27
54 6.98 3.45 102 413.26 341.17
55 7.6 3.72 103 440.15 368.32
56 8.28 4.05 104 467.69 396.69
57 9.03 4.44 105 495.81 426.25
58 9.87 4.91 106 524.42 456.98
59 10.79 5.46 107 553.46 488.84
60 11.8 6.08 108 581.73 520.47
61 12.91 6.75 109 609.49 552.16
62 14.12 7.47 110 833.33 833.33
富邦人壽滿福寶萬能終身壽險保險成本費率表
每月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每萬危險保額
基本保險費費率表(每年)
單位:元/每萬元投保金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15足歲 105 85
16 120 100
17 120 100
18 120 100
19 120 100
20 120 100
21 140 115
22 140 115
23 140 115
24 140 115
25 140 115
26 165 135
27 165 135
28 165 135
29 165 135
30 165 135
31 195 160
32 195 160
33 195 160
34 195 160
35 195 160
36 240 185
37 240 185
38 240 185
39 240 185
40 240 185
41 285 225
42 285 225
43 285 225
44 285 225
45 285 225
46 345 275
47 345 275
48 345 275
49 345 275
50 345 275
51 425 330
52 425 330
53 425 330
54 425 330
55 425 330
56 535 415
57 535 415
58 535 415
59 535 415
60 535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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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90 525
63 690 525
64 690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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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880 680
67 880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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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900 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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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300 1850
85 2300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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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720 2150
88 2720 2150
89 2720 2150
90 2720 2150
基本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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