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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歲歲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一般傷害身故、特定傷害身故、一般傷害殘廢、特定傷害殘廢、重大燒燙傷及傷害殘廢補助保險金)
營業登記: 台
保
字
第
001
號
核備文號:
90.12.20 (90)
富壽商發字第
057
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的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境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出境證照查驗後,至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入境證照查驗為止之期間,最高以
六十日為限。
本附約所稱「航空器」係指飛機、飛艇、氣球及其他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
本附約所稱「公共場所」係指戲(劇)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歌(舞)廳、車站、機場、碼頭、公眾體育館(場)、公眾展示館、
開放公眾使用之演講廳或其他建築物內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本附約所稱「特定天然災害」係指風災、地震、水災、閃電雷擊、冰雹及海嘯。
本附約所稱「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
礙者,其重大燒燙傷範圍按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附表一。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重大燒燙傷或死亡時,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
金。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四條: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承保時開始。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
間的始日為始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保險期間自主契約保險單所批註之日起,至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主契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契約,本附約得按年繳保險費方式,繼續附加於主契約,並依第五條之約定辦理續保。
契約的有效期間及續保
第五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經本公司同意,並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繳之日起
自動終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
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
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付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之效力亦同時停止。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一年內,申請復效,但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無須檢具健康聲明書,並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但在停效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
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