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WI1071026 3/6
商品代號:SWI
本契約有效之繳費期間內,被保險人得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前五個月至前二個月之期間內,依本公司網
站公告之方式,提供在此期間內檢驗之糖化血色素(HbA1c)檢驗報告,如其糖化血色素(HbA1c)值達到
第三項折扣標準之一者,本契約次一保單年度保險費按其達到之折扣標準,提供健康管理保險費折扣。
前二項之保險費折扣標準如下:
一、糖化血色素(HbA1c)值<6.5%者,提供本契約保險費折扣 40%。
二、6.5%≦糖化血色素(HbA1c)值<7.0%者,提供本契約保險費折扣 30%。
三、7.0%≦糖化血色素(HbA1c)值<8.0%者,提供本契約保險費折扣 15%。
四、8.0%≦糖化血色素(HbA1c)值<9.0%者,提供本契約保險費折扣 10%。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糖化血色素(HbA1c)檢驗報告,係指於醫院或診所檢驗並開立載明被保險人姓
名、檢驗日期、醫療單位名稱及糖化血色素(HbA1c)值並加蓋醫院、診所或醫師章之檢驗報告。該
檢驗報告須由要保人自行檢具,相關檢驗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但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至本公
司合作之醫療院所重新檢驗,健康管理保險費折扣將改依重新檢驗後之糖化血色素(HbA1c)值為準,
重新檢驗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檢驗報告。
健康管理保險費折扣之有效期間為一保單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契約不提供健康管理保險費折
扣:
一、被保險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限內提供其糖化血色素(HbA1c)檢驗報告。
二、被保險人提供之糖化血色素(HbA1c)值未達到第三項各款約定標準之一。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辦理同類型保單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如被保
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
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
醫療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第十五款所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
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百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
傷病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
險金」之責任。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二條 本公司累計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及「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
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一千二百倍為限。
【除外責任】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或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