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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住院補償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
診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0.04.11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0623 號函備查
103.05.01 依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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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條款之訂定】
第 一 條 本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得經富邦人壽旅行平安
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雙方當事人的同意,附加於本契約保險單,並成為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二、「醫療機構」:指依法令規定核准開業,並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療機
構。
三、「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
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日間留院。
四、「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需即時在醫療機構治療始能避免損害身體健康之疾病,且在本附加
條款生效前一百八十天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治療者。
五、「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四條至第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住院治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生之住院醫
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
醫療健康保險金額為限,惟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前項「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應受下列之限制:
一、其給付自突發疾病首次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內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二、「住院醫療費用」係指在醫療機構發生之下列各項費用:
(一) 指定醫師。
(二) 醫師指定用藥。
(三) 血液。
(四)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 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六)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補償保險金】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情形住院治療時,本公司除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
療保險金」外,另按實際支付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百分之十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
院補償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