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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77.01.05 台財融第760790771號函核准
85.09.10 台財保第852370068號函修訂
86.07.17 台財保第862397215號函修訂
86.11.08 台保司(三)第861823881號函修訂
87.08.07 台財保第872440208號函修訂
94.06.30 安耀精字第94038號函備查
94.08.16 安耀精字第94052號函備查
95.01.06 金管保三字第09402133930號函
95.03.13 安俊精字第95008號函備查
95.08.10 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修訂
96.08.31 安俊精字第96036號函備查
97.05.30 安俊精字第97028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102.01.01 富壽商精字第1010003357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及未滿期保險費之返還】
第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
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身故致本附約條款效力終止時,若有已繳付而尚未滿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天數保費差額
返還要保人。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條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第三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受
領之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