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D1100531 2/12
商品代號:MAD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騎乘自行車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
付「騎乘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
三、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二
倍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各款情形,被保險人如係超過一百八十日後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
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
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各款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
本契約各項意外失能保險金約定如下:
一、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本
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二、騎乘自行車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騎乘自行車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
確定日為準,本公司除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
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騎乘自行車意外失能保險金」。
三、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確
定日為準,本公司除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二倍乘上附表一所列之給
付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前項各款情形,被保險人如係超過一百八十日後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之限制。
第一項各款情形,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所得計算之金額為限。但不同
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
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一所列
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
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同一項保險金
之給付金額最高以該項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所得計算之金額為限。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失能如係附表一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者,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保險金後,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失能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約
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依第六條約定計算所應給付之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各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