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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
時間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
自動延長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
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飛機,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
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
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
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
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
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
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
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
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七條
本契約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意外事故除外責任(原因)
第八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