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D1050727 8/22
商品代號:FBD
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各項意外殘廢保險金約定如下:
一、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
體蒙受傷害,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經
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準,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計算所得之金
額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一級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陸上
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等級第一級之殘廢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
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金額給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意
外一級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
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一級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
建築物中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須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等級第一級之殘廢者,本公
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金額給
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一級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電梯意外一級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
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
列殘廢等級第一級之殘廢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
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金額給付電梯意外一級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
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至四款約定之各項保險金,以同一次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之殘廢如係附表三所列殘廢等級第一級者,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殘
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
付各該項意外殘廢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依要保人所投保之計畫別按附表一所列之最高給付金額為
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
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
殘廢,符合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等級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但
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
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
累計給付金額,以依要保人所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列之最高給付金額為限。
【意外身故保險金及意外殘廢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二十四條及第
二十五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第二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為
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第二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金額與已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