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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GD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新安心護照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重大傷病保險金、低侵襲性癌
症保險金、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二至三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電梯意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3.06.16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1597 號函備查
104.08.04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2226 號函備查
104.12.01 富壽商精字第 1040003400 號函備查
105.08.15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2446 號函備查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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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保障內容分四個計畫別,各計畫別之給付內容詳附表一,由要保人於要保書上擇一投保,並記
載於保單首頁,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不受理其變更,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投保計畫別負給付之
責。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四、「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五、「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六、「乘客」:係指有購票行為並持有可得證明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票根或紀錄,且非該大眾運輸工具
之駕駛員、受僱服務人員或維修員等基於工作因素搭乘之人。
七、「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前款乘客身分進入至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之期間。
八、「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且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
(航)次(含加班班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對大眾開放且提供旅客運送之交通運輸工具,不
包含出租僅供公私立特定機構、團體或個人專用之車輛、飛行器具或船舶。
九、「公共建築物」:係指不特定人得以隨時進出之建築物,但不包含集合住宅。
十、「電梯」:係指設計專為載運人員之升降電梯(含電扶梯),但不包括貨梯、汽車升降梯、礦場或任
何營建工地升降機、其他升降器具及未經完工驗收之電梯。
十一、
「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
十二、「低侵襲性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人體組織細胞異
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並經醫院具有合格執照的病理專科醫師
對病理組織所作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且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
(二)皮膚癌症,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