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H1090901 9/22
商品代號:FBH
用「交通運輸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三、陸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陸地
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及第二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
險金及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金額給付
陸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建築
物中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須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
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
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金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
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
關係者,不在此限。
五、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
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
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金額給
付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
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各項意外失能保險金約定如下:
一、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
體蒙受傷害,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
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計算所得之金
額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下列期間之一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按
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
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
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之期間。
(二)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所定義之商用客機,於原定起飛或實際起飛
前五小時內,使用「交通運輸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三)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所定義之商用客機抵達機場後,三小時內使
用「交通運輸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三、陸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一級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
陸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之失能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
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金額給付陸地大眾交
通運輸工具意外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一級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
建築物中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須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之失能者,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