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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新守護錦囊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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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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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BH
富邦人壽新守護錦囊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富邦人壽新守護錦囊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富邦人壽新守護錦囊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富邦人壽新守護錦囊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內容摘
內容摘內容摘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一
一)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
恢復及終止事由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第六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第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
))
)
(二
二)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險期間及給付內容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第八條
第八條第八條
第八條
、第十二條
第十二第十二
第十二條、
、第十三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第十七條
第十七第十七
第十七條、
、第十
第十八第十八
第十八
條、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
))
)
(三
三)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七條
第七條第七條
第七條)
))
)
(四
四)
保險事故之通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第十條
第十條第十條
第十條
第十一
第十一第十一
第十一
第十四
第十四第十四
第十四
第十五
第十五第十五
第十五條、
、第十九條
第十九第十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
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
)
(五
五)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第三十條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五條
五條五條
五條)
))
)
(六
六)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
)
(七
七)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
(第四十條
第四十第四十
第四十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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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BH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新守護錦囊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
富邦人壽新守護錦囊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富邦人壽新守護錦囊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
富邦人壽新守護錦囊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
完全完全
完全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出
癌症出癌症出
癌症出
院後療養保險金
院後療養保險金院後療養保險金
院後療養保險金、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一般
一般一般
一般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出院後療養保險出院後療養保險
出院後療養保險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
險金
險金險金
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門診
意外傷害門診意外傷害門診
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
手術醫療保險金手術醫療保險金
手術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一般
一般一般
一般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陸
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
葬費用保險金
葬費用保險金葬費用保險金
葬費用保險金、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般意外
一般意一般意
一般意外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保險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大眾交通運輸
大眾交通運輸大眾交通運輸
大眾交通運輸
工具意
工具意工具意
工具意外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保險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陸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一
陸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一級陸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一級
陸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一級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保險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一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一級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一級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一級
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電梯意外一級
電梯意外一級電梯意外一級
電梯意外一級失
失能失能
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
本商品經本公司本商品經本公司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
審慎選審慎選
審慎選
保險商
保險商保險商
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2.04.0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0443 號函備查
103.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1018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5.07.27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2413 號函備查
107.04.30 107.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0701 號令修正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8.01.01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第 一 章 總 則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保障內容分十個計畫別,各計畫別之給付內容詳附表一,由要保人於要保書上擇一投保,並記
載於保單首頁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不受理其變更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投保計畫別負付之責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二、「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
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
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三、「外科手術治療:係指以治療癌症為目的,由外科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外科手術之合格醫師
所進行的外科切除手術療法。
四、「放射線治療:係指以治療癌症為目的,由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放射線治療之合
格醫療專業人員所進行的放射線治療包含電腦、X 光刀、海扶刀、光子刀伽瑪刀及其他放
射刀。
五、「化學治療」:係指以治療癌症為目的,由腫瘤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化學治療之合格醫療專業
人員,以經衛生署核准之抗癌藥物,經由注射方式,將癌細胞摧毀或抑制其生長之療法。
六、「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七、「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八、「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九、「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FBH1080101 3/22
商品代號:FBH
十、「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理住院手實在
受診療者,包含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院。
十一、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一疾病或傷害,或因引起之發症,
十四日內於一醫院再次院時,其各保險給付,均為一院。被保險
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給付保險
十二、乘客:係指有行為並證明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紀錄該大眾交通
運輸工具駕駛員、受僱服務人員或維修等基素搭乘之人。
十三、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至完全離大眾運輸工具之期間
十四、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指經地政府登許可由領有照的駕駛駕駛,以運輸兩地
機場車站旅客直接目的之)線定期商用陸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包括旅社承租用以招攬不特定參加,並經地政府登許可行使兩地
《路》線之商用客機定期包線定期商用客機加班機,或相同定期性
陸大眾交通運輸工但具特性者,非本契約所稱眾交通運輸工具
()直接遊覽觀為目的者,覽車等
()限於特定人體搭乘者,如私人、政府或公民營企業之或專車等
十五、交通運輸工:係指用以機場為目的,並經當地政府登許可由領有照的駕駛
駕駛交通運輸工具不包括機器腳踏車腳踏車、手拉貨車板車駛車輛
通運輸工具
十六、陸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在陸上、下或高架運行之陸地大眾運輸工具
十七、「公共建築:係指不特定人得以時進物,不包含合住
十八、「電:係指設計專為載人員之升降(含電扶不包括貨汽車升降梯礦場
任何營建工地升降機其他升降器具完工驗收之
十九、「保險年齡:係指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但未滿零數超過六個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加算年齡
【保險責的開付保險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保的
本公司如於當於第一期保險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以保時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
前項情形本公司為與否之意示前發生應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負保險責
【保險範圍
第 四 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條約定給付保險
【第二期以保險付、寬限間及契約效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第二期以,應照本契約所載付方法及日期,本公司所或指定地點交
並由本公司付所開發憑證。第二期以分期保險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季繳,則不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付日期日起三十日為寬限
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轉帳其他方式第二期以的分期保險者,本公司於悉未能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時,應催告要保付保險,自催告到達翌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如在寬限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負保險責
【本契約效復】
第 六 條 本契約停止力後,要保人得保險期間滿前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之日起六個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效期間的保險
餘額,自日上時起,開復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之日起六個月後提第一之復效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證明要保人如於十日內本公司要求提供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程度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於第三約定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證明,或於收齊可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所約定之金額後,自日上午零時起,始恢復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復效者,除同項後段或第四情形外,於交齊可證明,並第二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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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BH
告知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七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實說明,如有為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說明以變更或減少公司對於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其保險事故發生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未說明的事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自本公司有解除之原因經過一個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經過二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故、失蹤或住所不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項通知送
達身故保險人。
【契約有效期間】
第 八 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為準,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
,要保人付保險,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保時,按續生效當時依規陳報主管機關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業類別重新保險
要保人未交保契約之第一期保險,本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終止
本契約各計畫別最高可載保險年齡險期間屆滿
一、計畫一及計畫二:七十
二、計畫三及計畫四:二十
三、計畫五計畫十:六十五
【契約的終止
第 九 條 要保人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約定本契約時,本公司應當期保險費扣按短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費後,將其未滿期保費退還要保人。費率如附表四。
本契約非因約定之健康險或傷害險保險事故而力終時,不論是否已給付過保險,本公司應退
本契約健康險或傷害險部分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申請間】
第 十 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之事故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十五日內給付之。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約定期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計利給付。
失蹤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如經法院本公司根據判決所確定死時日為準,
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故保險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能提出證明為被
保險人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
四條約定給付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項身故保險喪葬用保險金後,如發被保險人時,受人應將
領之各項身故保險喪葬保險本公司,其間有應給付保險事發生者,
給付。有應之保,本公司除。
第 二 章 壽 險
第 一 節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故保險喪葬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故者,本公司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給付故保
喪葬用保險,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立本契約時,以受護宣者為被保險人,故保險變更為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國九十九(含)以所投保之喪葬用保險金額總和(不本公司),不
本契約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其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本公司並退還該過部分之已繳
前項情如要保(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契(附)約,
其投保之喪葬用保合計所定者,本公司於所保之喪葬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依約給喪葬保險至前喪葬額度,如有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分其要保時間之,各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之保險公司應理額後限額比例其責
FBH1080101 5/22
商品代號:FBH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保人投保計畫別對
附表一所載之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完全失能後身故者,本公司本條及第十二條約定之一給付保險責。
第 二 節 保險金的申領及除外責任
故保險喪葬用保險領】
第十四條 受故保險喪葬用保險」時應檢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人死證明書及除戶戶籍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人的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領】
第十五條 受完全失能」時應檢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完全失能診斷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證明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人的證明
完全失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
調閱保險人之,其一用由本公司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
【除外責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保險的責
一、要保人故意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或自完全失自契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死者,本公司
負給付故保險喪葬用保險之責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本公司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保險
因第一各款情形致給付保險者,本公司退還未到期保險費予應得之人。
第 三 章 健康險
第 一 節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癌症保險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癌
者,本公司依下約定給付各癌症保險
一、癌症住院醫療保險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症為直接目的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癌症住院醫療保之日住院日(含
院及院當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被保險人診療癌症於一日時,
日不得住院醫療日
二、癌被保險公司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
癌症之日額乘以被保險付癌每次
付日癌症住院醫療
被保險人經領取癌保險者,在該癌症保險給付期間內發生
住院終止契約之情形經過之數但已領之癌症保險部分,
應由保險除之。
三、癌症手術治療保險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症為直接的而受外科手術
治療者外科手術本公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額
付癌症手術治療保險
四、癌症放射線治療保: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的而受放射線治療(不院或診)
者,本公司自第一個放射線起,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
之日放射線治療之(不日治療次數為一或多,均以一日計)給
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
五、癌症化學治療保險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目的受化學治療(院或)者,
FBH1080101 6/22
商品代號:FBH
本公司自第一個化學療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癌症化學治療保險之日
以其受化學治療之日(不日治療次數為一或多,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化學
治療保險
【保險範圍:住院醫療保險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依下約定給付各住院醫療
一、一院醫療保險: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含日間)治療之日起保人投保計畫
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住院醫療日保險之日額乘住院(含當日)給付
住院醫療日保險但同一保年度同住院給付日以一十日為
二、情形被保險人住醫後出院者,本公司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
附表一所載保險額乘以其際住院醫療給付
三、房住院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如係住病房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房之日
起,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病房住院醫療保額乘
日)給付病房住院醫療保保單度同院給付日
以三十日為
四、中心院醫療保:被保人如係傷必須入燒燙療時,本公司自被保
險人日起另按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中心住院醫療保險
額乘以其中心(含轉出轉入當日)給院醫療保險
一保單年度同院給付日以三十日為
被保險住之中心如係設於醫院之護中(或病房)內,本公司給付款之
病房住院醫療保險
前項情被保險院、轉出加病房燒燙一傷害或疾病於一日轉入
病房或燒燙中心住院診療時,日不得住院醫療日
第 二 節 保險金的申領及除外責任
【保險領】
第十九條 受保險時,應檢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須列明入出醫院、房或燒燙中心之日期
四、依第十七條領各癌症保險者,應
1.病理組織檢報告病理組織切報告
2.診斷應詳載癌症術治療的名稱、部位及日期,或被保險放射線治療之日期,或
受化學治療之日期、給藥方式及
五、受人的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項相關之醫療診斷書或
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調閱被保險人之相關,其用由
本公司負不因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除外責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因原因所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保險的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及自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相關法令所稱之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保險的責
一、容手術、外科重建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
三、健康、療靜養戒毒戒酒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及其發症。列情形在此
()懷孕相關疾病:
1.
2.葡萄胎
3.置胎盤
4.胎盤早
5.產後大出血。
6.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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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症。
8.萎縮胚胎
9.胎兒染色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礙優生之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以內之血親患礙優生之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懷孕或分招致身體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胎兒
5.因被制性誘姦依法不得結婚而受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腹產,並符合列情者:
1.產遲滯進行第一潛伏期過長(經產婦 14 時、初產婦
20 或第一期子口超 2 仍無進一擴張或第二程超 2
胎頭仍無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心音圖顯示每 160 100 次且持續性者,或
胎兒心跳低礎心跳 30 次且持續 60 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 PH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一者:
a.胎頭胎兒頭 37 公分以上)
b.胎兒音波查顯巨嬰胎兒體重 4000 以上)
c.骨盆狹窄骨盆 10 公分以下或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之腫瘤,宮頸之腫瘤及引起產道壓迫阻塞骨盆腔腫瘤)
影響者。
4.胎位不
5.多胞
6.宮頸未全開而有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懷孕 24 以上,體重 560 以上)
8.相關疾病:
a.置胎盤
b.症及子症。
c.胎盤早
d.早水超 24 時合感染現象
e.母心肺疾病:
(a)心律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查認剖腹產者。
(b)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肺氣腫,並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症、人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手術。
第 四 章 傷害險
第 一 節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的給付】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身體蒙受傷害,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八十日以內,經記合格的醫院住院受治療者,本公司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
照附表一所載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之日以其際住院日(含院當日)給付意
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但超過一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意外
傷害事故有因者,不在此限
前項被保險人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不得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外傷害蒙骨折住院治療者,或住院未達所定日,其
院部分本公所定日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
給付日骨折別所定日為上
述骨骨骼完全。如係不完全完全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
按完四分之一給付。如蒙受下以上骨折時,付一的醫療保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
1鼻骨眶骨〈顴骨〉 14
2掌骨、指 14
3蹠骨趾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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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槽醫療除外 20
5肋骨 20
6鎖骨 28
7橈骨尺骨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椎骨(包胸椎腰椎尾骨 40
11骨盤(包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頭蓋骨 50
13臂骨 40
14橈骨尺骨 40
15腕骨(一手或 40
16脛骨腓骨 40
17踝骨(一 40
18股骨 50
19脛骨腓骨 50
20腿骨頸 60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一傷害於一日院診療時日不得住院醫療日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診手術醫療保險的給付】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身體蒙受傷害,經醫師診斷
進行診手術者,本公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意外傷害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額
給付意外傷害診手術醫療保險被保險人每次意外傷害得領之意外傷害診手術醫療保險
以一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身體蒙受傷害,自意外傷害
故發生之日起一八十日以內,經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
附表一所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內,際醫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但超過一十日繼續治療者,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
害事故有因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民健保險之保險對診療;或
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診療之情形外傷害醫療健康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
付之各項費用之六十五給付以附表一所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限額
被保險人因傷害的意外傷害醫療保不得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金限額
【保險範圍:意外保險喪葬用保險的給付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各意外故保約定如下:
一、一意外故保險: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蒙受傷害,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八十日以故者,本公司保人投保計畫
對照附表一所載之金額給付一意外故保險但超過一八十日故者,受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與該外傷害事故有因係者,不在此限
二、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故保險: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期間之一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八十日
故者,本公司第一款約定給付一意外故保險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
照附表一所載金額給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故保險但超過一八十日故者,受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以乘客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之期間。
(二)被保險人以乘客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定義之商用客機,於原定
時內,使用「通運輸工具機場期間。
(三)被保險人以乘客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定義之商用客機達機場後,三內使
用「交通運輸工具機場期間。
三、陸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保險: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乘客身乘陸地
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
發生之日起一八十日以內者,本公司除一款及第二款約定給付意外
大眾交通運輸工意外故保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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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故保險但超過一十日故者,受能證明被保險
與該意外傷害事有因係者,不在此限
四、公共建築火災故保險: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院、或其共建築
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火災發生前已入該共建築身體蒙受傷害,並自
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十日以內者,本公司除第一款約定給付一
故保險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金額給付公共建築火災意外
但超過一八十故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
係者,不在此限
五、電意外故保險: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
害事故,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八十日以內故者,本
司除第一款約定給付意外保險外,另按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金額
付電意外故保險但超過一八十日故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與該
傷害事故有因者,不在此限
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人為被保險人,其故保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
之日起發生效
立本契約時,以受護宣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故保險變更喪葬用保
前項被保險人於國九十九日(含)以所投保之喪葬用保險金額總和(不本公司
不得立本契約時法第十七條產稅喪葬費扣半數,其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本公司並應退還該超過部分之保險
前項情如要保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保險公司投個保險契()約,
限額者,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依約給付喪葬用保至前項喪葬額度,如
有二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分其要保時間之者,各保險公司應依
喪葬用保險金額與除要保時間之保險公司應金額後比例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意外保險喪葬保險金後,本契約效終止
【保險範圍:意外失能保險的給付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各意外失能約定如下:
一、一意外失能保險: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蒙受傷害,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八十日以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
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計所得之
給付一意外失能但超八十日能程度之一者,受能證明被保
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係者,不在此限
二、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期間之一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八十日
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第一款約定給付一意外失能保險外,另按
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計得之金額給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但超
八十日失能程之一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
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以乘客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之期間。
(二)被保險人以乘客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定義之商用客機,於原定
時內,使用「通運輸工具機場期間。
(三)被保險人以乘客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定義之商用客機達機場後,三內使
用「交通運輸工具機場期間。
三、陸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意外一失能保險: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搭乘
陸地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
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十日以內附表三所列失能等第一失能者,本公司除第一
約定給付一意外失能保險外,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金額給付陸地大眾
通運輸工具意外一保險過一八十日失能者,受證明被保險人
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者,不在此限
四、公共建築火災外一失能: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院、或其
建築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火災發生前已共建築蒙受傷害,
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十日以內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等第一失能者,本
司除第一款約定給付意外失能保險外,另按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金額
付公共建築火災意外失能保險但超過一十日失能者,受能證明
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係者,不在此限
五、電外一失能保險: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
外傷害事故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以內成附表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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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失能第一,本公司第一款約定給付一失能保險另按保人
者,受能證明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係者,不此限
第一第三款第五款約定之各,以成附表三所第一失能程度
第一情形被保險人之失能如係附表三所列失能第一者,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
保險金後,本契約之力即終止
第一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被保險人因一意外傷害事故附表三以上失能程度時,
本公司給付該項意外失能保險總和,最以依要保人所投保之計畫別及意外傷害事故類
附表一之最給付金額失能項目屬手或時,付一意外
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
第一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被保險人因外傷害事故失能,如(含本契約
)的,符合附表三較嚴重項目的能等者,本公目及第一款約
定給付各意外失能失能視同已付保險,應除之。
前項情被保險人能後得領取之保於本意外傷害事故失能,得
金額者,不用合之約定。
效期
時,本公司計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第四約定理。
【意外故保險及意失能保險給付的制】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意外傷害事故失能後,並符合本契約第二十四條及第
二十五條約定之領條,本公司之給計最以第二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
前項情領各意外傷保險,本公第二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額與
受領金額間之給付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意外傷害事失能故時,人得依第二十四條及第
二十五條之約定分別領保險,不用第一之約定
第 二 節 保險金的申領、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
【意外醫療保險領】
第二十七條 受領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約定之各意外醫療保險時應檢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者,須額列明入出院之日期;
領意外傷害診手術醫療保者,須列手術名稱、手術方式及部位;醫療保險
者,另須檢附載有被保險人名及時間之骨折 X 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意外
傷害事故證明
四、依第二十三條醫療保險,應檢附醫療細(或醫療用收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項相關之醫療診斷或證明
調險人
,其一切用由本公司負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意外故保險用保險領】
第二十八條 受領第二十四條約定之各意外故保險喪葬用保時應檢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體證明書或診斷書;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本。
五、受人的證明
【意外失能保險領】
第二十九條 受領第二十五條約定之各意外保險時應檢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失能診斷書;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四、受人之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項相關之醫療診斷或證明
失能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體予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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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其一切用由本公司不因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
【除外責(原因)
第三十被保險人因故、失能傷害或住院、手術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後駕,其或血所含路交通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內其他類武裝契約有約定者不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所引起的灼熱射或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被保險人傷害、失能或住院、診手術時,本公
給付保險
【不保事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事下活動故、失能傷害或住院手術時,除契有約定外,本公司
不負給付本保險的責
一、被保險人摔跤跆拳術、拳擊、特競賽
二、被保險人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
第 三 節 約定無效及通知義務
【本約定的效】
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立時,要保保險事故生者,本約定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
業或職務變更的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之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業分類定為四類者為
被保險人變更其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依照本公分類時,本公司接到通知,應自
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費率退還未滿期保險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依照本公分類時,本公司接到通知,自
業或更之日起,按費滿期保被保險人所變更業或照本公司
業分定為第第六類或在拒內者,於本公司到通知後約定,並
算退還部分未滿期保險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依照本公分類第二約定通知而發生保
險事故者,本公司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保險給付。
前項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業類別為第五第六類或範圍內者,本約定
終止,如保險事故之發生於變者,本公司依約給付保險事故之
發生係變更業或職務者,本公退還未滿期保不負給付保險
之責
第 五 章 其他事項
【受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除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約定之各故保喪葬保險外,其他的受
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領之保險金(
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保喪葬用保人。
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約定理:
一、於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經被保險人意變更受人,如要保人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及被保險人本公司時,本公司應註或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給付各保險時,應以受直接申領為
本契約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約定之故保喪葬保險指定或時或
被保險人本人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為本契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比例相關規定。
【受人之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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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受人故被保險人於死或未致死者,益權
前項情如因益權,而致無受領保時,其保險金額為被保險人
。如有其他受人者益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他受人原約定歸其他受
人。
保險未還除】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給付各保險時,如要保人保險或受人有保險情形者,本公司得
給付其
【不分保險單】
第三十七條 本保險為不分保單,參加利分,並給付目。
年齡的計錯誤理】
第三十八條 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年月要保書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但未滿零數超六個者,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時,依規定理:
一、真年齡公司保險表所載最年齡者,本契,其已繳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者,本公司退部分的保生保險事
,而不退還部分的保險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短繳者,要保人短繳的保險所付的保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發生保險事故錯誤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繳短繳的保險
前項一款、第二款本,其因歸責於本公司者,計利退還保險,其按民
法第二三條法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所發之。
【時效】
第四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利,自得為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一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除第三十四條有約定外,應經要保本公方書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法院】
第四十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法院為第一法院,要保人的住所
時,以本公司所在地方法院為第院。消費者保法第四十七條
訴訟法第四三十六條之九法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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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計畫別
保險金項
計畫一
計畫二 計畫三
計畫四 計畫五 計畫六
故保險喪葬保險
完全失能保險
意外故保喪葬
100 200 50 100 150 100
大眾交通輸工意外保險
喪葬用保險
陸地大眾通運工具意外
喪葬用保險
建築火災故保
喪葬用保險
意外故保喪葬
失能
失能等之一
100
以附表
三所
給付
200
以附表三
給付
比例
50
以附表
三所
給付
100
以附表三
給付
比例
150
以附表三
給付
比例
100
以附表三
給付
比例
給付金額 100 200 50 100 150 100
大眾
運輸
意外
保險
失能等之一
給付金額
陸地大眾通運工具意外
保險
共建築火災意外一失能保險
意外一失能保險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2 4 3 6 3 3
意外傷害診手術醫療保險
住院醫療日保險
保險
病房住院醫療保險
燒燙中心住院醫療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癌症保險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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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計畫別
保險金項
計畫七 計畫八 計畫九 計畫十
故保險喪葬保險 100 100 100 50
完全失能保險 100 100 100 50
意外保險喪葬用保險
300 200 100 50
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故保
喪葬用保險
500 500 500
陸地大眾運輸工具故保
喪葬用保險
300 200 100
共建築意外故保險
用保險
意外保險喪葬用保險
失能
失能等之一
300
附表三所
給付比例
200
附表三所
給付比例
100
附表三所
給付比例
50 以附表
三所給付
給付金額 300 200 100 50
大眾交
運輸工
意外
保險
失能等之一
500
附表三所
給付比例
500
附表三所
給付比例
500
附表三所
給付比例
給付金額 500 500 500
陸地大眾交通運輸工意外一失能
保險
300 200 100
共建築火災意外一失能保險
意外一失能保險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 2,000 元/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3
意外傷害診手術醫療保險 1,000 元/
住院醫療日保險 2,000 元/
1,5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保險 1,500 元/
1,000 元/
500 元/ 500 元/
病房住院醫療保險 4,000 元/
3,000 元/
2,000 元/
2,000 元/
燒燙中心住院醫療保 6,000 元/
4,500 元/
3,000 元/
3,000 元/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2,000 元/
1,5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癌症保險 2,000 元/
1,500 元/
1,000 元/
500 元/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 2 萬/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 1,000 元/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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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完全失能程度
完全失能指下項完全失能程度一:
1. 目均失明者。(註
2. 節缺者或節缺者。
3. 一上及一下節缺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節缺者或一失明及一下節缺者。
5. 永久咀嚼( 2)(註 3)之機能者。
6. 機能永久完全者。( 4)
7. 系統機能遺障害或器機能遺障害,終身能從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理或專人者。( 5)
1失明
(1)視力定,依視力表,個別依正視力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國式視力零點二以下而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的治療為定原則出等明法復原之在此限
2咀嚼機能係指器質障害或障害咀嚼物外取者
3構成之四機能,有
以上不者。
4、所機能永久完全係指經六個機能仍完全者。
5、因重度經障害,必要之活活人扶者。「為維持必要之
活活動」係指取、便穿、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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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失能程度
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
給付
經障害
(註 1
1-1-1
物人
1 100%
1-1-2
臥床
維持
2 90%
1-1-3
要之
3 80%
1-1-4
7 40%
1-1-5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1 100%
2-1-2
退 0.06
5 60%
2-1-3
退 0.1
7 40%
2-1-4
退 0.06
4 70%
2-1-5
退 0.1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90
5 60%
3-1-2
70
7 40%
缺損機能障害
(註 4
4-1-1
缺損機能著障害者。
9 20%
咀嚼吞嚥
機能障害(註 5
5-1-1
1 100%
5-1-2
5 60%
5-1-3
咀嚼吞嚥機能永久著障害者。
7 40%
胸腹
胸腹器機能
障害(註 6
6-1-1
1 100%
6-1-2
活需
2 90%
6-1-3
3 80%
6-1-4
便
7 40%
切除
6-2-1
9 20%
6-2-2
11
5%
膀胱機能障害
6-3-1
3 80%
軀幹
脊柱障害
(註 7
7-1-1
7 40%
7-1-2
9 20%
肢缺損障害
8-1-1
1 100%
8-1-2
5 60%
8-1-3
一上節缺者。
6 50%
手指缺損障害
(註 8
8-2-1
3 80%
8-2-2
7 40%
8-2-3
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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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
給付
8-2-4
7 40%
8-2-5
8 30%
8-2-6
8 30%
8-2-7
9 20%
8-2-8
一手或一手者。
11
5%
8-2-9
一手指及指以外之任何手指,有二指以上
11
5%
機能障害
(註 9
8-3-1
2 90%
8-3-2
機能
3 80%
8-3-3
機能
6 50%
8-3-4
6 50%
8-3-5
7 40%
8-3-6
8 30%
8-3-7
障害
4 70%
8-3-8
5 60%
8-3-9
7 40%
8-3-10
障害
7 40%
8-3-11
障害
8 30%
8-3-12
6 50%
8-3-13
一上永久障害者。
9 20%
手指機能障害
(註 10
8-4-1
5 60%
8-4-2
指均永久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失機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指及內,有四指永久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指及永久失機能者。
11
5%
8-4-6
完全
9 20%
8-4-7
10
10%
肢缺損障害
9-1-1
1 100%
9-1-2
者。
5 60%
9-1-3
一下節缺
6 50%
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五公分以上者。
7 40%
缺損障害
(註 12
9-3-1
5 60%
9-3-2
7 40%
機能障害
(註 13
9-4-1
2 90%
9-4-2
永久失機者。
3 80%
9-4-3
,各
6 50%
9-4-4
6 50%
9-4-5
機能
7 40%
9-4-6
機能
8 30%
9-4-7
者。
4 70%
9-4-8
永久
5 60%
9-4-9
永久
7 40%
9-4-10
者。
7 40%
9-4-11
8 30%
9-4-12
肢髖永久障害者。
6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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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
給付
9-4-13
一下肢髖永久障害者。
9 20%
機能障害
(註 14
9-5-1
永久失機者。
7 40%
9-5-2
9 20%
1
1-1.經障害精神經科、經外科或復科專科醫師診斷相關檢驗報告(如
簡式(MMSE)失能(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智評(CDR)經電生理
報告符之診斷檢報告)資為依,必要時保險人得指定專科醫
定。
1「為維持必要之日活活」係指取、便穿行、
2)有之病、四肢麻痺、記障害、障害、障害、意
減退、人格變化著障害;或者麻痺身體能力仍他人在身
行其作者:用第 3
3系統障害,無知障害體路,依始可證明
萎縮、腦波異常之,此等須據專科醫師檢、診斷之結果定之。
4系統如發生於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其發部位所定定之,如障
時,應部症定之,者,應中較者定其
1-2.平衡機能障害障害:因引起機能障害時,合其
障害定其
1-3.「外傷」障定:癲癇作,時應復發格變化終至人格
癲癇精神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定之癲癇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醫療效時,及因治療狀安定者為準,不發作,依下標準定之:
1分治療,有一以上發作者:用第 3
2分治療,每月有一以上發作者:用第 7
1-4.眩暈機能障害定:部外傷或因引起之眩暈平衡機能害,不單
由於內障害引起,因腦、腦之障害發,其定標準
1維持必要之日活活動可能高度平衡機能終身能從任何工者:
3
2)因等度平衡機能障害、能力下者:用第 7
1-5.「外傷性障害」依其傷之程度障害障害尿障害
障害,依附註 1-1 之原則,合其症狀選用合
1-6.「一中毒」障:一後遺症障害之定,其所照附註
說明精神經障害原則斷,定其
2
2-1.視力」之定:
1)應用國式視力正後視力為準,者,得以裸眼視力之。
2視力障害之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
2-2.」係指視力永久國式 0.02 以下並包辨眼一公
以內手辨眼五公分以內指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的治療為定原則,出等明法復原之,不在此限
3
3-1.耳聽覺障害程度時,應依聽覺障害定之。
3-2.聽覺障害之定,密聽(Audiometer)行之,其失率以分之。
3-3.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定,準用經障害所定其障害之程度定之。
4
4-1.缺損,係指二分之一以缺損程度。其「著障害,係孔閉
呼吸困難、不治,側嗅覺者。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以外之原因(如軟硬顎骨、下之障害,所引起
者。道狹異常咽喉頭支配起之障害,往往機能障害,害合
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咀嚼吞嚥,係指器質障害或機能害,以咀嚼吞嚥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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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著障害」,係指不分作吞嚥、或類物以外,
取或吞嚥者。
5-2.言機能障害,係指由於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機能障害、發機能障害及機能障害
1機能害」係指後列構成蓋音頭音之四機能,有
以上不者。
2機能遺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蓋音頭音之四機能
有二以上不
A.雙ㄅㄆㄇ(部位)
B.齒音(部位)
C.舌尖ㄉㄊㄋㄌ(部位舌尖牙齦)
D.ㄍㄎㄏ(部位根與)
E.ㄐㄑㄒ(部位面與)
F.舌尖ㄓㄔㄕㄖ(部位)
G.舌尖ㄗㄘㄙ(部位舌尖牙齦)
5-3.機能遺著障害對方不其意準用機能遺著障害」所定
6
6-1.胸腹
1,係指心臟支氣
2,係指膽囊小腸
3泌尿,係指尿膀胱尿
4)生,係指內生及外
6-2.
1.切除二分一以上者之小腸
尿膀胱尿
2.「二分之一以上」之定標準於對稱以切除肺臟以切除二為準。
6-3.胸腹障害胸腹機能遺障害,將症狀綜衡量永久影響活活
他人扶情形經障本原則、定其
6-4.膀胱機能完全係指永久性自排尿或長期導尿(永久氏囊尿
)
7
7-1.脊柱害者,經障害時,應合其部症擇一定之,者,應中較者定其
7-2.脊柱障害 X 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顯骨折位或者,應依規定定:
1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及三個含)以上,生理範圍二分
之一以上者。
2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四個及三個(含)以上生理範圍三分之一
以上者。
3脊柱制不脊柱三個及二個(含)以下者,不給付範圍
8
8-1.「手指」係指:
1指者,係由指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切斷者。
8-2.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者,
8-3.合於指時指原本之失已失能標準,後機能完全之部仍視
,而之自
9
9-1.「一上節永久失機能,係指一上完全用,如下列情者:
1)一上完全完全麻痺,及手五指均永久失機者。
2)一上完全完全麻痺者。
9-2.「一上節永久障害」,係指一上障害,如下列情者:
1)一上永久障害,及五指均永久失機者。
2)一上永久障害者。
9-3.以生理範圍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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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機能,係指完全完全麻痺狀態者。
2障害,係指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障害」,係指生理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制之定:
1以各之生理範圍機能(運)害原因及程度明,採用範圍,如障
程度確時,則由被可能運範圍參定之。
2)經石膏部者,應考慮後恢復之程度,作定。
9-5.上下名稱及生理範圍說明表。
10
10-1.「手指永久失機能」係指:
1指,手指或指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其他各指,,或近位指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定,自之長與健比較定其程度
12
12-1.係指:自切斷而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節永失機能,係指一下完全用,如下列情者:
1)一下大關完全麻痺,以及一失機能者。
2)一下大關完全麻痺者。
13-2.機能害「失機能障害」或「障害」定,照上該項規定。
14
14-1.永久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者:
1第一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可能範圍生理範圍二分之一
以上者。
2第二,自以上切斷者,或或第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第三、四、五各,係指以上切斷或及第一者。
15
15-1.以被於意外發生日起,並
定,行治療治療效結果定。即可定者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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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上肢上肢
上肢:
下肢
下肢下肢
下肢:
活動
屈曲 活動
(正 180 度)
(正 60 度)
240
(正 125 度)
(正 10 度)
135
活動
屈曲 活動
(正 180 度)
(正 60 度)
240
(正 125 度)
(正 10 度)
135
屈曲 活動
屈曲 活動
(正 145 度)
(正 0 度)
145
(正 140 度)
(正 0 度)
140
屈曲 活動
屈曲 活動
(正 145 度)
(正 0 度)
145
(正 140 度)
(正 0 度)
140
背屈 活動
背屈 活動
(正 80 度)
(正 70 度)
150
(正 45 度)
(正 20 度)
65
背屈 活動
背屈 活動
(正 80 度)
(正 70 度)
150
(正 45 度)
(正 20 度)
65
被保險人可證明體關活動於上表定活動時,則依活動
作為生理範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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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費率
年繳短期費率
年繳短期費率年繳短期費率
年繳短期費率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
年繳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6
5
4
3
2
1
1
半年繳
100%
90% 80% 65% 50% 30% 10%
季繳之短期費率表
季繳之短期費率表季繳之短期費率表
季繳之短期費率表:
3
2
1
1
季繳
100%
85% 55% 20%
富邦人壽新守護錦囊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FBH)
費率表:(幣別/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一至計畫六之年繳費率
職業等級 計畫一 計畫二 計畫三 計畫四 計畫五 計畫六
年齡
15~70 15~70 1~20 1~20 15~65 1~65
第一級
1,682 3,364 1,523 3,045 2,523 2,023
第二級
2,103 4,205 1,904 3,806 3,154 2,529
第三級
2,523 5,046 2,285 4,568 3,785 3,035
第四級
3,785 7,569 3,427 6,851 5,677 4,552
計畫七至計畫十之年繳費率
職業等級 計畫七 計畫八 計畫九 計畫十
年齡
15~65 15~65 15~65 15~65
第一級
8,000 6,600 5,200 3,400
第二級
8,627 7,096 5,566 3,678
第三級
9,253 7,592 5,931 3,956
第四級
11,132 9,079 7,027 4,792
註: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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