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約定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在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每次門診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金額
(不論其每日接受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次計),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一被保險人的最高給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五、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約定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診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
),每次放射線診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金額(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診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次計),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
金」。但每一被保險人的最高給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由雷射刀、光子刀、伽瑪刀、諾力刀、電腦刀、
X
光刀、海扶刀等相關診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
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醫療,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六、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約定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化學診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
,每次化學診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金額(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診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次計),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但
每一被保險人的最高給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接受人工血管植入手術等相關診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
癌症化學醫療,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七、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約定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診療時,每次住院手術
診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但經由雷射刀、光子刀、伽瑪刀、諾力刀、電腦刀、
X
光刀、海扶刀等相關診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
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醫療,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但接受人工血管植入手術等相關診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化學醫療,給付「癌症化
學醫療保險
金」。
八、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約定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時,每次門診手術
診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但經由雷射刀、光子刀、伽瑪刀、諾力刀、電腦刀、
X
光刀、海扶刀等相關診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
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醫療,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但接受人工血管植入手術等相關診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化學醫療,給付「癌症化
學醫療保險金」。
九、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約定經醫院或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或為診療癌症必
要之手術而致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癌症診斷書。
二、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三、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上述文件外,另應依申領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書。
二、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書。
三、申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放射線醫療證明書。
四、申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化學醫療證明書。
五、申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住院手術醫療證明書。
六、申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門診手術醫療證明書。
七、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時,應另檢具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其本人或其家屬開具癌症診斷證明書。
被保險人經領取「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者,在該次「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日數期間,因癌症再住院、癌症死亡或終止本附約者,其未經
過日數所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應由保險金中扣除之。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以外之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
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
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經驗分紅
第十七條: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