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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新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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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保單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爲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
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核准文號:82.07.12 台財保第 821725070
修訂文號:台財保第 831504692 台財保第 841556526
台財保第 852367814 台財保第 852369957
台財保第 862397215 台財保第 872432061
台財保第 871866181 89.12.06(89)富壽企發字第 045
台財保第 0900708624 90.09.07(90)富壽商發字第 029
台財保第 0920700010 93.01.06(93)富壽商發字第 001
95.10.25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610 96.08.01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876
96.10.04(96)富壽商發字第 302 97.04.11(97)富壽商發字第 125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99.05.10 富壽商品字第 099094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它約定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或其家屬,並載明於本契約者為
限。
本契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家屬」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父母、配偶、子女,且須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
件者。
本契約所稱「父母」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親生父母或養父母。但最高投保年齡以 歲為限。
本契約所稱「配偶」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但最高投保年齡以 歲為限。
本契約所稱「子女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其滿十五足歲至未滿二十五歲之親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
本契約所稱「殘廢」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
2
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或其家屬異動而申請該人員或其家屬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
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申請該人員或其家屬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
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
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
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
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
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二條 本公司因第十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
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
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
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3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失蹤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
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
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以致死亡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保險
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殘廢診斷書。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證明。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4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一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全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二十二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分歸其他受益
人。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
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率計算。
住所變更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六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涉訟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經驗分紅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5
附表一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3.喪失言語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
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全須他人扶助者
6
附表二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
ttttttt
EGGKR
t
R
:第 t 年度經驗分紅金額
t
K
:第 t 年度經驗分紅百分比
t
G
:第 t 年度總保費收入
t
E
:第 t 年度稅捐、行政管理等各項費用
t
:第 t 年度保險給付金額
"
t
:第 t 年度累積前 年虧損金額
單位:/每萬保險金額
性別 性別
年齡
50人以下
最低保費
10人以下
最高保費
10人以上
50人以下
最高保費
年齡
50人以下
最低保費
10人以下
最高保費
10人以上
50人以下
最高保費
15
4.4
12.0
11.2
15
2.2
5.9
5.5
16
5.9
16.3
15.2
16
2.6
7.2
6.7
17
8.1
22.1
20.6
17
3.1
8.6
8.0
18
8.7
23.8
22.2
18
3.4
9.2
8.6
19
9.1
24.9
23.1
19
3.5
9.6
8.9
20
9.2
25.3
23.6
20
3.6
9.8
9.1
21
9.2
25.4
23.6
21
3.6
9.9
9.3
22
9.1
25.0
23.3
22
3.6
10.0
9.3
23
8.9
24.4
22.7
23
3.7
10.1
9.4
24
8.6
23.6
22.0
24
3.7
10.2
9.5
25
8.3
22.8
21.2
25
3.8
10.4
9.7
26
8.0
22.0
20.5
26
4.0
10.8
10.1
27
7.8
21.4
19.9
27
4.2
11.5
10.7
28
7.7
21.1
19.6
28
4.5
12.4
11.6
29
7.7
21.0
19.5
29
4.9
13.6
12.6
30
7.7
21.2
19.8
30
5.4
14.7
13.7
31
7.9
21.8
20.3
31
5.8
15.8
14.7
32
8.3
22.7
21.1
32
6.1
16.7
15.6
33
8.8
24.0
22.3
33
6.3
17.3
16.1
34
9.3
25.6
23.9
34
6.5
17.7
16.5
35
10.0
27.6
25.6
35
6.6
18.2
16.9
36
10.8
29.7
27.7
36
6.8
18.7
17.4
37
11.7
32.1
29.9
37
7.1
19.6
18.2
38
12.6
34.7
32.3
38
7.6
20.9
19.5
39
13.7
37.5
34.9
39
8.3
22.8
21.2
40
14.8
40.7
37.8
40
9.1
25.0
23.3
41
16.1
44.2
41.2
41
10.1
27.8
25.8
42
17.6
48.3
45.0
42
11.3
30.9
28.8
43
19.3
53.0
49.3
43
12.6
34.5
32.1
44
21.2
58.1
54.1
44
14.0
38.4
35.7
45
23.1
63.5
59.1
45
15.5
42.5
39.6
46
25.1
68.9
64.1
46
17.1
46.8
43.5
47
27.1
74.3
69.1
47
18.6
51.1
47.5
48
29.0
79.5
74.0
48
20.2
55.3
51.5
49
30.9
84.8
78.9
49
21.7
59.6
55.5
50
32.9
90.3
84.0
50
23.4
64.1
59.6
51
35.1
96.3
89.7
51
25.1
69.0
64.2
52
37.6
103.2
96.1
52
27.1
74.3
69.1
53
40.5
111.1
103.4
53
29.2
80.2
74.7
54
43.8
120.2
111.9
54
31.6
86.6
80.5
55
47.6
130.5
121.5
55
33.9
93.1
86.6
56
51.8
142.1
132.3
56
36.3
99.5
92.6
57
56.6
155.1
144.4
57
38.5
105.7
98.3
58
61.8
169.6
157.8
58
40.6
111.5
103.7
59
67.7
185.6
172.7
59
43.0
117.8
109.7
60
74.1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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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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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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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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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9
2581.1
2401.9
93
1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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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9
93
1030.6
2827.2
2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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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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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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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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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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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
5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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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女性
富邦人壽新團體一年定期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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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 台南 富邦人壽 500萬定期壽險
1. 年齡/性別: 39 歲 / 男 (非吸菸標準體) 2. 需求險種: 富邦人壽 20 年期定期壽險 3. 保額: 500 萬 4. 所在地區: 台南市5. 狀況說明與備註: 目前已有同業純定期壽險 500 萬(無意更動),此次為純粹新增額度,總壽險保額將達 1000 萬。 **【來信請務必回覆】**因總額度達千萬門檻,請在信中簡述您過去處理「高額度財務核保」及「同業通算」的實務經驗與做法,並說明台南在地配合的特約體檢安排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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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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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e定幸福定期壽險 (ETC/ETD)」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e定幸福定期壽險 (ETC/ETD)」有興趣線上商品 "富邦人壽e定幸福定期壽險" 產品特色有寫到 [二十年期定期壽險,保費不隨年齡增長,為打拼族作完整保障規劃。]  這樣不是表示保險費用是平準費率嗎?  但是在常見問題又寫到此商品是採自然費率,Q5「富邦人壽e定幸福定期壽險」有保證續保嗎?[本商品為定期商品,採自然費率計算,5年期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年齡66歲),20年期 (無續保)、至70 歲屆滿 (無續保)。]這樣此產品是依照年齡每年繳費金額都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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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10單位  終身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 定期健康保險附約計劃A請問小孩皮下囊腫門診手術切除,那可以申請理賠金額是多少,當天門診手術的收據,和回診拆線門診收據 有另外理賠嗎如果請醫生開去疤凝膠(自費)有算在理賠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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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
對「台灣人壽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111) (n)」有興趣請問台灣人壽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可以當主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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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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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請問這張保費為什麼這麼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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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想了解這張附約主約要用多少來搭配我有一張主約十萬的壽險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 +實支實付)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還能加這張嗎   "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對「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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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一年定期壽險(不分紅保單) (ITL)
聽說「宏泰人壽一年定期壽險(不分紅保單) (ITL)」只賣到明年3月就不賣了,但這張保單不是保證續保嗎?想了解這是甚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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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齒理賠(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一下 關於智齒理賠(水平智齒,有縫合)我有投保 智齒理賠 看到裡面有門診手術的實支實付理賠除了掛號費300元,我有另外自付13600元(膠原蛋白、雷射)請問是否適合申請理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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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被保險人:70歲女性Bmi正常無慢性病無疾病理賠記錄請問主約可搭配什麼最便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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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一年定期壽險 (FA)最低保額詢問
https://finfo.tw/assortments/72c0f9b3d810cf83最近看到中國人壽的中國人壽一年定期壽險 (FA),想要拿來當中國人壽好活力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MAJIXA)的主約,但是不知道是否有最低保額限制?(很想只保1萬元的額度XD一年才8塊)(因為本身已有其他保險,只是為了加保防癌險需要一個保費低的主約)本來是想用中國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MICAAI)當主約,但是不確定傷害險是否能當防癌險的主約(可以的話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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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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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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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精準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O)」有興趣
本人41歲男對「富邦人壽精準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O)」有興趣請問這張10年到期後是不是不保證續保了,以他的倍率是不是保到65歲前都還算划算另保誠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CUCR) 保誠人壽標靶守護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ACCNTR2) 這兩張保費也算便宜,若癌症一次金已經有300萬以上了,想額外補充癌症醫療這兩張推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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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主約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主約可以保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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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主約可以保什麼最便宜? 被保險人 70歲女性無理賠記錄和慢性病Bmi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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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保富通定期壽險保額
因為最近有加保台壽的優體壽險,想利用新保富通拉高壽險額度。但實際網路投保時,會一直顯示(很抱歉,依您本次申請投保的資料,已超過本公司(含同業)該類商品(含壽險及傷害險)之累計保額規範,無法進行網路投保,敬請見諒。 )但我對他投保金額的解讀是這個限制應該僅顯於網路投保吧,但是我並沒有網路投保過這款壽險,別家同業也沒有,因此不確定這邊無法網路投保的原因,還是說台壽自己實體投保的額度也算在內? 想請教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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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XLJ)
各位專業保險同仁好:請教前幾年保的保單   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XLJ),為何本網站的「每月扶助生活保險金」依照失能等級分成不同金額呢?是網頁顯示錯誤嗎?網址:https://finfo.tw/products/XLJ-%E5%AF%8C%E9%82%A6%E4%BA%BA%E5%A3%BD%E5%AE%89%E5%BA%B7%E4%B9%85%E4%B9%85%E6%AE%98%E5%BB%A2%E7%85%A7%E8%AD%B7%E7%B5%82%E8%BA%AB%E5%A3%BD%E9%9A%AA-2015-08-04因我查看法規第十六條【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似乎未提到生活扶助金會依照失能等級而不同,我是否有誤會哪部分呢?感謝解答!【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日起之每一週月日按確診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共給付一百八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25%。第一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本契約如有第八條第八項、第十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25%。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本公司累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佰倍為限。
· 回應 7
對「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有興趣保險員說6/30以後投保就沒有實支實付的一些保障,問我要不要提升額度,原本有媽媽20年前幫我投保的(停售)安泰人壽住院醫療定期保險附約(87)(HSR) ,但保險員說若是更改新合約,舊的就會被取消了,這樣我有需要更改嗎?目前30多歲
· 回應 10
請問台壽一年定期壽險OTL可以降低保額嗎?
近期在檢視保單發現有一張是OTL當主約,主約到60歲後保費很高想請問OTL定期險當主約能否調降主約的保額?還是一開始簽訂後主約保額就不能再變動了?麻煩大家了,感謝!
· 回應 9
對「台新人壽珍心守護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 (NJTRA)」有興趣
對「台新人壽珍心守護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 (NJTRA)」有興趣如果投保一千萬主約壽險減額繳清後副約能隨時降額嗎?
· 回應 11
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想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 回應 3
投保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問題
請問我已經有台新HX(1/8投保,目前還沒核保),現在想加保富邦的HSM,我的保險顧問說不行,請問各位有什麼建議嗎?謝謝。
· 回應 10
關於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FD6)保障年齡與繳費疑問
關於遠雄人壽新定期壽險(FD6)保障疑問 , 如果現在30歲 選擇繳費15年,可以保障至65歲 , 意思是 在 15年繳費期滿後, 如要再續保 就會以46歲的年齡再重新計算保費 , 是嗎? 
· 回應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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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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