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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用團體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98.04.08 安泰精字第 980040 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免費服務電話 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附加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附加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附加條款構成其所附加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詳見「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的一部份。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急診就醫,雖未住院治療,就其實際所發生之
急診費用,於新臺幣伍仟元之範圍內,本公司給付「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前項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併入「每次住院醫院雜費」,併入後之總額不得超過「每次住院醫院
雜費」限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急診就醫,發生於辦理住院手續前之急診費用,
本公司將視其項目,納入該次住院之各項給付項目內。
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 保險商品英文簡稱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GS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