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BFT1040804 4/17
商品代號:VBFT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
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要保人應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但其未償還
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
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
止。
【貨幣單
位與匯率的計算】
第 九 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全委提解及
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依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四、給付全委提解:本契約
投資標的如有全委提解金額,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所約定匯率評
價日之匯
率
計算。
五、保單管理費之扣除:除
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
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率參考機構,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第 十 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
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
比例,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一條
本契
約於首
次投資配置日前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之約定直接扣除保單管理
費,
但自首次投資配置日
後,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
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優先自同保單幣別貨幣帳
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若
有
不足時,則依比例自其他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如仍不足時,
再由保單帳戶中所餘其他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
例
扣除。
【投資標
的之全委提解的運作】
第十二條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有全委提解金額者,本公司應於全委提解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
付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但有下列情形者,則依下列約定方式辦理:
一、每次應給付之全委提解金額低於新臺幣貳仟元者,改配置於該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
約當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配置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且不計入第十六條第二項
但書之轉換次數。
二、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時,改以開立支票方式寄送。
前項現金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
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第一項情形,全委提解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者,本公司於扣繳後給付之。不同投資標的之全委提
解金額於同一日到達本公司者,本公司將合併計算應給付之金額。
本條情形,本契約已於提解實際分配日前終止、停效或逾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者,本公司依相關稅法
規定,將扣繳稅捐後之餘額,於三十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於要保書中指定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之比例,指定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
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但另有約定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及所設定之
投資配置比例,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但另有約定時,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