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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LV
第 七 條 本契約係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目標保險費時,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如要保人未繼續繳交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依第二
至四項約定辦理。但前述情形同時符合第六條第三項者,則依第六條第三及四項約定辦理。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且無論要保人是否向本公司申請暫時停止繳付目標保險費,均自要保人
未交付目標保險費之當期應繳日起進入保費緩繳期。且於保費緩繳期間內,本公司將不再通知要保人
交付保險費。
保費緩繳期內,本公司仍應自保單帳戶價值按月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若
保單帳戶價值已扣除至零,則應依第六條約定辦理。
保費緩繳期內,要保人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繼續交付目標保險費者,保費緩繳期即行終止。要保人所繳
之目標保險費仍應依保費緩繳期開始時之保險費年度計算保費費用。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復效當期之目標保險費
及停效前、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後,若保單帳戶價值仍不足
支付應付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者,除前述目標保險費外,本公司得重新計算使本契約恢復效力應
再繳付之超額保險費,待要保人繳交之後,本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所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
第二項所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在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以「保險費實際
入帳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
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
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之
次一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且已收齊第三十條或第三
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之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
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第 十 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五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
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
的配置比例,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