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VX1070810 2/25
商品代號:ULV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本公司實際收到之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
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優先自第一目之金額
中扣除,如有不足再自第二目之金額中按本公司收到之順序依序扣除);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
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本公司以契約
撤銷期限屆滿日之後的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
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二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
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則改以本公司於網站上公告
之收盤價為準。前述收盤價係參考該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收盤價、證券交易所公告收盤價或交
易收盤價定之。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
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
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
算日之金額。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保險費年度」:係指以已繳足目標保險費之年期為計算,繳足一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者,
即加計一保險費年度。超額保險費不計算保險費年度。
二十一、「保費緩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目標保險費之期間。
二十二、「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
之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三、「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及
匯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四、「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且保險費
實際到達本公司指定帳戶之日。
二十五、「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
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六、「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
以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
二十七、「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十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二十九、「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手續費」:係指依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
因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含本契約約定之投資、投資標的轉換或其他應申購投資標的之情形
)而需交付予交易機構、當地交易所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費用,此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若交
易機構或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所在地之法規調整或變更應收取之相關費用致超過附表二「投資
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比例時,本公司得依其變動幅度調整之,並儘速通知要保
人。
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除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費費用外,每次均應一併扣除申購手續費,
再就餘額依本契約約定方式辦理。
三十、「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係指依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每月
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所計算的保單
帳戶價值,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中扣除之管理費用。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於保單帳戶中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後,再按月自指數股票型基金帳
戶中扣除相當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單位數。
三十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
下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詳該全委之投資標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