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J1090101 2/12
商品代號:AIJ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安心好漾定期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
能保險金、意外傷害一級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時,其
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6.10.31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3896 號函備查
107.07.09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2117 號函備查
109.01.0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06.13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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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
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三、「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而致死亡。但不包含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騎乘機車或自行車、以行人身分被車輛或大眾運輸
交通工具碰撞或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所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致之死亡。
六、「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為止。
七、「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八、「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
的,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九、「機車」: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二輪或三輪之普通重型、大型重型、普通輕型、小型輕型
機車。
十、「自行車」: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二輪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
十一、「騎乘機車或自行車」:係指駕駛或乘坐(不包含推、牽引或身體完全脫離之狀態)機車或自行車。
十二、「汽車」:係指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且領有牌照之車輛(包括機車)。
十三、「慢車」: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自行車或三輪以上慢車。
十四、「車輛」:係指汽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公路或市區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五、「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十六、「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
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天數以
出境日起算一百八十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