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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安心好漾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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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安心好漾定期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
十一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至第六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十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第二十
一條至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三十四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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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安心好漾定期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
能保險金、意外傷害一級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時,其
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6.10.31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3896 號函備查
107.07.09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2117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 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
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三、「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
害而致死亡。但不包含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騎乘機車或自行車、以行人身分被車輛或大眾
運輸交通工具碰撞或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所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致之死亡。
六、「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為止。
七、「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八、「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
目的,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九、「機車」: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二輪或三輪之普通重型、大型重型、普通輕型、小型輕
型機車。
十、「自行車: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二輪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
十一、「騎乘機車或自行車」:係指駕駛或乘坐(不包含推、牽引或身體完全脫離之狀態)機車或自行
車。
十二、「汽車:係指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且領有牌照之車輛(包括機車)
十三、「慢車: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自行車或三輪以上慢車。
十四、「車輛:係指汽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公路或市區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五、「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十六、「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
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天
數以出境日起算一百八十天為限。
十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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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十九、「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
受診療者。
二十、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
年繳方式
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
,再乘
以要保人原定繳費年期後所得之數額。
【契約撤
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有效期間與保證續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十年,以本契約保單首頁上所載期間為準,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
保險費,以逐期使本契約繼續有效。除要保人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有保險單
借款未還清、本契約或附加之附約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或本契約終止
時,本契約不得續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前項續保保險費,按續保
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重新計
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倘要保人未交付續保契約之第一期保險費,本
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一歲。
【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含續保第一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含續保第一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含續保第一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續保
第一期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依第五條第二項約定終止。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價
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
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
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和)
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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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一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及第十
五條約定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項情形本公司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
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
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範
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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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
圍: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騎
乘機車或自行車、以行人身分被車輛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碰撞或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所發生之意外
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
保險金」外,另按下表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
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
制。
意外傷害事故類 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 保險金額
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二倍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二倍
以行人身分被車輛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碰撞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二倍
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二倍
前項情形,不論同時或先後符合二種類型以上之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中
最高一類型為限;同一類型意外傷害事故中若同時或先後符合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
其一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併入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約定辦理。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
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一級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
除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下表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一級失能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一級
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意外傷害事故類 給付金額
非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
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二倍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乘以致成意外傷
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 0.1%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
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
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表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
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 0.0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
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
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
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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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2掌骨、指骨 14
3蹠骨、趾骨 14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5肋骨 20
6鎖骨 28
7橈骨或尺骨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頭蓋骨 50
13臂骨 40
14橈骨與尺骨 40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16脛骨或腓骨 40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18股骨 50
19脛骨及腓骨 50
20大腿骨頸 60
【保險範圍:無理賠回饋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發生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所約定之任何保險事故且保險期間屆滿
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十計算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本契約續保時亦同。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本條約定之情形時,應將
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
【保險範圍: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條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除同時符合第十五條約定而應另給
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不再負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約定保險金給付之責。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除同時符合第十七條約定而應另給付「意外傷害
一級失能保險金」外,不再負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約定保險金給付之責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申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之住院者,應列明住、出院日期);但必要時本
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如係因被保險人骨折而申領本保險金時,須檢附載明被保險人姓名及拍攝時間之骨折 X
光片。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意外傷害一級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意外傷害一級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申領「意外傷害一級失能保險金」者,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
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失能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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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意外傷害一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
展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一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一級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一級失能保險金」及「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或一級失能時,本公司
仍給付「意外傷害一級失能保險金」或「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除外責任(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
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
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本公司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一級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意
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一級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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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三十條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一至四類
者為限
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
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五至六類或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
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要
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後,依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五至六類或在拒保範圍內,且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未依第二項約定通知,而被保險人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死亡、一級失能或傷害
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保險事故之發生非基於變更後之職業或職務者,本公司仍就該次保險事
故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及第二十約定辦理。但保險事故之發生係基於變更後之職業或職務者,本
公司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且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欠繳保
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受益人溢領保險金之情形者,本公司得先抵
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
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
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
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
時,本契約效力即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
停止日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五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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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七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一級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無理賠回饋保
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前揭各
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
人。
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
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七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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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項目
1.
雙目均失明者。(
1
)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2
)或言語(
3
)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
1
、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
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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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一級失能程度表
項目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神經
神經障害
(註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
吸器輔助終身無工作能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視力障害
(註2)
雙目均失明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註3)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胸腹部臟器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註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上肢
上肢缺損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下肢
下肢缺損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
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
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
師會同認定。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
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
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
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或吞嚥者。
3-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蓋音、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以上不能構音者
4
4-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4-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
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
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
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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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保險單借款上限表
商品名稱 繳別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富邦人壽安心好漾定期保險 分期繳
10 75% 75% 75%
75%
80% 80%
85%
90%
90%
90%
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性別
年齡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1:
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0.5
季繳費率
=
年繳費率
*0.25
月繳費率
=
年繳費率
*0.08333333
2:新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至61歲,62()以上費率只限有效契約續保時計算保費。
3:續保年齡最高至71(),並按續保當時之年齡調整保費。
406 262
435 284
468 308
395
465
502
62
富邦人壽安心好漾定期保險(AIJ)
430
332
362
348 226
376 242
130
70
73
87
149
64
66
68
117
139
49
58
59
54
55
56
57
535
569
607
647
50
51
52
53
60
86
90
95
172
100
105
75
77
80
83
129
67
69
71
73
61
62
63
65
60
男性
10年期
女性
55 44
56
46
47
48
45
110 76
116 79
122 82
57
58
59
136 93
144 99
153 105
162 111
240 159
184
196
208
221
123
322 210
687 500
260 171
280 183
300 196
53 42
54 43
50 41
51 41
52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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